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近代中国历史上的抵货运动(上)


——以“五四”与“五卅”为例

  一、抵货运动之发起

  民族主义运动发动起来后,地方上的青少年学生既没有机会像北京同学那样去烧交通总长的住宅,而攻击外国人更为官方所严禁。因此,他们在演讲、游行的同时,便把民族主义运动的目标转向了商人,动员他们抵制外货。而党人更把动员商人抵货视为主要的运动手段之一。1905年后,中国近世民族主义运动无一不以抵货为其重要形式,因此商人在抵货运动中的表现亦往往被视为其爱国与否的标尺。

  运动初期,一般的抵货行动多先则调查入手,将被抵贩的某国货一一登记,然后由商人售完为止,并不准再进。然后多由商学两界组织联合检查队,在码头、车站、商店等处巡视。如果发现违犯者,货物将被查扣,物主甚至要被处以一定的惩罚。在抵货运动中,从商人的角度来看,与他们利益攸关亦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常有三个:谁来查货?如何处罚被扣货物?何时能疏销存货?

  1、查货

  查货的工作一般是由商学两界合作进行。但商人会要求由相关行业公所自行检查,避免对营业造成不利影响。但关系各业由于利益所系,并不会积极对待。商会则穷于两面应付。所以一些地方的学生仍自行组织检查,因查货而起的冲突亦纷起。两次运动期间苏州与杭州两地商人应付查货的经过似可说明一些问题。
  五四运动一发生,苏州学生即要商界表示意思,提倡国货。商会虽然有一些不用日货、提倡国货的决议及通告,但并无实际办法。学生号召抵制怀疑掺有日资的振兴电灯公司,而商会以该事为市政范围为辞,不愿处理。各业则多借拍卖日货之机推广销售。商会会董王介安又提出“相对抵制”一说。以减轻抵制带来的损失。
  6月17日,苏州学生联合会向商会提出8条具体办法,由该会会长亲自送到商会,要求敦促各业执行。而商会在答复学生会的6条办法中,基本上以各业处理为主。同时商会函催各业报告具体抵制办法,以应付学生的压力。但1个月后,除南货业、洋货业等均报告已各自推举调查员,并送上具体办法外,而“为各界视线注射之点”的广货业仍没有动静。不过,学生的检查在7月下旬似已开始进行,而围绕查货的冲突亦开始发生。

  五卅运动中的情形亦几乎一律。但此时,除学生外,商人方面更受“各界联合会”的压力。1925年6月13日,苏州各界联合会议决自即日起“对英、日两国实行经济绝交”。要求商会配合劝商家停止购进几种英、日货。该会虽连函催问商会态度,要求商会敦促各业实施抵货。但商会似乎没有积极响应。接着,苏州学生联合会就查禁仇货通过三条决议案,办法似更严厉。
  在此情形下,商会亦决议自动进行“提倡国货”。7月7日,商会召集各业会议,规定各业已进及定存之仇货,应由各该业自行分别种类,开明数目,先行报告商会备查;又由各业自行推举调查员,经商会发给统一凭照,从事调查,如发现有私运证据,则将违禁店铺牌号在报纸公布。但对此决议,各业商人反应冷淡,态度消极。商会则以其他各界预备查货正在积极进行中,如果商家不先自调查,则可能授人以销售“仇货”的口实,要求商家尽速举办调查。但到8月中旬,似乎各业的调查员仍未能产生。而学生联合会乃于8月12日成立调查科,推定12名调查员,准备开始调查事宜。13日,总商会遂有4名调查员推出,报到各界联合会。商学联合检查才开始起步。

  五卅运动中,杭州各业商人从一开始便坚持要自查。他们认为“此次抵制,全凭良心主张。”杭州总商会会长王祖耀更认为封存英日货,“在商界自动,则易于就范,如外界干涉,难免冲突,稍一不慎,尽弃前功。”为避免外界指责以及干涉,杭州总商会召集经营进出口的各业商及会董开临时会议,决议响应抵货,并推定检查存货员6人,以先声夺人。但最后查封“仇货”的工作最后仍由公团联合会决议由商会调查员与公团联合会会员为一方,学生为一方,划分区域,共同担任。然而,商会检查似乎流于形式,而学生方面,则极其严格,对于商界自动的检查也不相信,往往在商界查过后还要复查,甚至一天要复查数次,更引起商人不满。 转运业方面,因为承担了货物安全的责任,担心因学生检查而使自己利益受损,故与学生间发生争执甚多。苏州转运业商人即声称此次抵制,“全凭良心主张”。不同意学生联合会进货场检查。

  2、查扣货物的处理

  李健民曾将五卅运动期间学生对查到的英货的处理方式共分贴封存货、扣留没收、拍卖、罚款抽税、烧坏丢弃、运货退回原地等若干种。五四运动及五卅运动期间,这些处理形式均在江浙地区出现过。不过处理者不仅是学生,亦有商会、同业公所等。但对查到的货物的处罚各单位自有其范围。

  相对而论,在运动早期,对查扣货物的处理比较宽松,比如退回原地。1919年5月30日,镇江恒元庆、裕和泰两糖号从上海运进日糖数千包,被绅商学界查扣。但在商会坐办王近如的调停下,原货交由转运公司运回。亦有地方规定销毁一部分,其余再运回原地。另外,对在抵货发起前商家所进货物,多打上一定的标识再让商人出售。1925年6月,南京学生在检查商店英货时,每件均贴上印有“良心”二字的印花,再交还商人继续在店中卖。
  罚款多见于同业的抵货规定。各地对违犯者的罚款并不一致,随意性很大。如常州布业公会规定,如查到日货到埠,火车到货,以六成充公;航船到货,以四成充公。镇江各界联合会规定“无论查获何种日货,概照成本二分之一议罚。”上海海味业因有鼎裕海味行违反众议,私购朝鲜虾米10箱,被罚银500两。罚款的比例似乎相当高。

  但在运动高潮,学生则多有激进的处罚形式。而焚货便是最严厉的一种。五四运动中焚烧日货非常普遍,各地均有出现。先是有学生将自己购买或者正在使用的日货集中起来焚毁。而后便将此作为一种处罚违禁商人的办法。对于运进或者销售日货的商人方面,亦以此为打击最深。
  苏省的焚货多由学生查获,再通知商会或商学联合检查所,议决焚毁;亦有径直由学生执行的。而所焚日货不仅有大店家的,亦有贫苦小贩从他埠带来。而货主对焚货行动,有的假装不知,以免遭受攻击;而有的则因为价值甚巨,则可能出面企图阻止干扰。甚至引起重大纠纷。

  浙省各地亦有不少地方的学生焚毁查获的日货,如杭州、温州、绍兴、宁波等地。杭州的学生还曾将日货分为三类:绝对可烧,如玩具、奢侈品等;可烧,如日用品等;不可烧,如仪器等。1925年,绍兴学生则公开警告商人,若发现偷运英日货者,直接焚毁或拍卖,不留情面。
  而商人对焚毁被查货物多持反对。1925年,杭州各界讨论对查获的英日货的处置方式时,商界代表力争先予封存,反对焚毁。苏州商会则提出捐入善堂,不要焚毁。

  3、疏销存货

  抵货运动进行一段时间,当商人因抵货而造成的损失已较明显时,或商人将店中的存货卖得差不多时,便可能要求抵货机关通融,将原来已订但被封存或者未运来的“仇货”运来。此即疏运栈货,或称“疏运存货”。
  商人往往以存货量巨,垫银搁置,本已有损失,对疏运存货期望甚殷。故1919年7月,上海总商会发起疏销存货,立即得到各地商会的响应。苏州洋货业在上海开始疏销后强烈要求将存沪日货运苏销售。但是学生方面,却未必承认。故引起冲突。1919年9月,苏州警钟社扣留洋货业由上海运来的日货数件。该业商人以血本所系,拼力以争。警钟社最后亦只有放行,并表示“不再干涉”。而至此,实际上此一时期苏州的抵货运动便暂告一段落。由于外界无法知悉某行业的内情,所以当有抵货团体查到东货,行业公所可能会出面证明此货本来即属于疏销范围的存货。抵货运动亦就无从进行下去了。

  五卅运动时,由于上海工人大规模罢工,疏通存货亦成为更大的问题。仅上海一地,五卅前积存的英日栈货即有11万8千余件,值银4000余万两。商人以血本关系,不断向各负责团体要求疏通栈货。据上海总商会秘书孙筹成日记,各业商人请求设法疏通存货者的来函“案几盈尺”。1925年7月,上海6家行业公所集体上书总商会,要求疏通栈货,其请愿书云:
  查五卅事变以前,所到各货已搁置一月有余,均霉烂在栈。本埠百数十万人民急需之米、麦、杂粮、糖、棉花及工厂轮船日用必需之煤炭等燃料,江浙各省千百万农田急需之豆饼等肥料,提议多日,仍未出货。在外人固丝毫无损,而米价日涨,电力停送,恐慌之象,迫于眉睫。若此情形,商界一部分之损失即勿计及,而人民全体之生计必不能苟延。是非抵制英、日,直自杀自戕耳。

  7月3日,总商会成立疏通栈货委员会,办理疏销栈货,以救济时局。10日,总商会与提倡国货会、总工会、学生联合会等8家单位合组的“检查出货委员会”成立。开始办理疏通栈货。但按该委员会规定,商家取货前必须填就“请求出货单”,并缴纳货物总价格千分之五的现金,作为救济工人费用。

  但按“检查出货委员会”的意思,准予出货不等于取消抵制“仇货”。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曾向“检查出货委员会”申请将五卅前积存的英日栈货出口,运销全国各地。但遭该委员会拒绝。然后来总商会与该公所议定办法,发给振华堂通行凭证,以五卅前存货售完为有效期限。并通电各省总商会,请在货到时依凭证予以放行。上海学生联合会则以总商会无单独处理权利,复通电全国声明总商会凭证无效。主张如要运销此等英日货,则必须缴纳千分之十的现金,救济工人。而总商会则认为条件太苛,将伤及商人血本,不予理会。地方上的各界联合会、学生联合会等团体则主张严厉禁绝。商学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了。


  二、抵货运动中各方利益分合与态度变化

  民族主义运动中,民众各个阶层的态度呈现出很大的不同。商人及有产者则多持保守态度,而不愿因为运动影响其营业而遭受损失,当然亦有国货厂商等趁此大力发展者;一般青年学生由于没有财产,也多未成家,所以态度趋于激进;教育界人士则多因职业上没有多少损失亦多有支持者;一般农工多为观望,在运动中并无热烈表示。地方官员则因恐秩序有扰,故反对民众趁此而妄动,或者酿成事端,牵动外交等等。因此他们一面要抚慰民众,一面要密切关注时势进展,必要时则予以制止情势发展。

  1、商人

  民族主义运动中的商人,由于营业性质不同的商人由于利益关系的相异,对于运动亦往往有着不同的态度。一些与外商竞争较激烈的行业(笔者姑且称之为“外向竞争性企业”),如制造业(纱厂、糖厂、卷烟厂、火柴厂、面粉厂等)、运输业(主要是轮船航运业)等,由于一般均可以从运动中获利,所以支持态度甚为明显;而一些洋广货业、转运业、出口业以及与外人有关的服务业(如西服业;西点业等)等(笔者姑且称之为“外向合作性企业),往往会因为运动而遭受直接损失,所以反对之情不难理解。
  对“外向竞争性企业”而言,抵货运动的另一面便是国货的大好发展机会。运动中抵货态度最为积极的当是国货的生产厂家。以江苏为例,上海、无锡、武进、南通、江阴等地,国人经营的纺织工厂较多,所以这些地方的抵制日货,提倡国货的运动似远较苏州、扬州、镇江等地为热烈。无锡厂布公会还专门成立抵制日货会,以推动此事,又有“国货储金会”的成立。南通亦有国货维持会的组织。国货公司与商场的创办更为普遍。而商人利用抵货运动的机会扩大生产、开设新厂,拓展市场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

但是对于“外向合作性企业”来说,抵货运动自然对会他们的营业大为损害。如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即认为“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洋布业营业即日形凋疲,“一蹶不复再振”。而苏州商人中,则以颜料业、洋货业、南货业及转运各业等与抵货关系最大,损失最重。上海东庄公所(由采购日本货物的商家组成),则自运动一开始即持反对态度。在运动的高峰,他们仍坚持“将各庄现存东货盖印注册售尽为止”的要求。宁波洋广公所亦集体反对学生的查货举动。在扬州,日货销场最旺者首推广货业,其次药房,再次绸缎,当由该三业决定,以血本攸关,现存日货不得不忍辱脱售,以售清为止。

  另外一些行业可能由于运动而至市场波动营业受到影响,如金融业,他们的态度亦趋于反对,不过亦有人可能会趁机“抬高银拆,趁火打劫”。而一些兼营多业者,这些商人的态度更加复杂,不能简单概括。刘鸿生即是一例,他既是英商上海开平矿务局的买办,后来亦成为一个著名的“民族企业家”。民族主义运动中,他一方面指使下属“玩弄投机手段”,在五卅运动期间,继续向上海罢工工人反对的外国工厂供应燃煤,另一方面,他发现抵货运动中潜在的商机,创办火柴厂,并利用运动扩展业务。
  民族主义运动中商人不同的利益分野决定其对运动的态度迥异。五四时期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与穆藕初等人表示愿意出巨款支持学生运动,而虞洽卿亦与上海学生多有联络,均说明商人在有意识地利用民族主义运动。

  1925年的五卅运动中,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曾捐款10万元给罢工工人。南洋烟草公司亦曾出资支持上海市民提倡国货会。而虞洽卿几乎成了上海罢工工人的经济靠山。而他们的公司在运动当中亦确实获得许多的利润。简照南之子简日林在回忆中便称:“每一次发生反帝运动以后,我们的业务就蓬勃起来,也一再地把我们从危机中挽救出来。”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在1919年7月扩充股额为75万股,招足1500万元。年销烟值达洋3000余万元。股东中并有一大批政治名人如黎元洪、王士珍(湖北督军)、何佩镕(湖北省长)、杨善德(浙江督军)等人。虞洽卿的三北轮埠公司在五四时期与五卅时期业务量均大增,公司亦趁势先后多次增资扩张。虞洽卿在一面扩展其轮运业务同时,还要求江苏省政府调查日本人在苏违约之内河航运。

  制造厂商以及运输业商人为了在市场上多占一些份额,故会拿出“爱国”的口号来激发大众的民族主义情绪,达到改变他们的消费偏好的目的。甚至有商人利用五卅运动民众的爱国情绪专门生产以“五卅”或者“国耻”等为商标的日用商品。上海太和药房则趁机自制药品,劝同行勿买日货,试稍该店产品,并参与发起十人救国团。宁波亦有商人一面组织十人团,一面兴建国货工厂与商场。因此,在抵货运动中表现积极的往往是能从中获利的商人。

  另一个激进的例子是三友实业社。五四运动期间,全厂工人每晚作“国耻纪念”,每日黎明则集合工人,击“警梆”(以大竹筒制)59下,又组织“工战团”。其鼓动形式让人耳目一新。该社甚至在申报上打出巨幅广告,大书“商战能敌兵战”,公开提出“三角牌毛巾打倒铁苗牌毛巾,自由布打倒毛斯纶,透纱罗打倒珠螺纱”(前者是该社的出产品,后者是日资工厂所出产)。上海恒丰纱厂亦决议与日商绝交,废弃一切与日本人所订合同。该厂在1919年获利亦最多。

  利用运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者也不乏人,如商人间因利益纠葛而生矛盾者,或许会利用此机会藉学生或者其他势力来打击对方。如检举对方进销“仇货”,或者指控对方企业搀有外人股份、或者注册不明。亦不排除有商人欲藉民族主义运动来达到分割商界权力的企图。如在五四运动时常州便有商人在学界成立联合会后,打算成立商界联合会,以示自己爱国,而对商会施加压力。

  反对运动者如前所述多为与外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商家,但是在民气高昂之际,他们的反对只能诉之于消极,如以种种手段破坏抵货运动,动员官厅来维护其营业,甚至以暗中以暴力对待查货的学生等。公开的反对,不太可能发生。
  但支持与反对是相对而论的,在五四运动中,像虞洽卿、邹静斋等人,一方面是运动的重要发起者,一方面亦反对与官方持对抗态度,早日结束罢市。而为激进者所不容。特别是当涉及到其本人的公司时,更是如此。

  傅士卓似较为重视上海各商人间的矛盾,尤其在政治态度上的分野。他把民族主义运动中商人态度的差异,以至新旧商人团体的不同,均以政治态度来作解释。他认为上海商人中有保守派、激进派、中间派。激进派则因受较多的教育或者政治觉悟较高,意识中以反帝作为民族振兴的前提。而忽视了背后的利益诱因、党派操纵与权力斗争等问题。其实,保守为商人的天性,除非可以藉机牟利,否则商人如何可能对激烈的“运动”有兴趣。
  不过,我们不能夸大商人对于民族主义运动的工具性利用。商人卷入运动,有时亦是迫不得已,并非其自愿。而且,阮没有看到商人在面对民族主义运动时所表现出来的多相性,而以单一的面孔去概括。故其结论存在问题。他认为“反帝爱国运动”是绅商阶层为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目的所玩弄的筹码,更是对运动的发动机制缺乏了解。所以他的结论只适用于清末的收回路矿利权运动,而且其讨论主体其实不是商人而是主事的“绅士”。

  2、学生

  青年学生往往能激于爱国热情,在运动中有积极的表现。他们的知识及社会地位、以及自身经济状况的单纯等亦促使他们比其他社会阶层在运动中更加投入。
  通过参与运动,学生可能会赢得更多的行动自由与社会地位。本来按照当时政府规定的“治安警察法”第八、第十二等条规定,学校学生不得加入政治结社,政谈帷5?919年的五四学潮中,官方对学生联合会的组织似乎有意让其存在。运动初期,江苏地方长官曾表示,“只要学生不闹乱子,无扰乱秩序行为,当然不必阻止其爱国之忱。”各地的学生联合会经常与商会、教育会等法团一起组成各界联合会,亦曾得官方默许。而学生集会、游行、演讲等更能热烈地进行。如前文所述,浙江官厅曾解散杭州学生联合会,但在罢市后却容许其活动。所以民族主义运动无疑使学生的社会地位有很大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亦不能排除有学生可能藉运动之机而谋取利益。如苏州恒志团在各界联合会讨论处罚被扣物品时,竟提出重奖查到货物之人。而商会代表当即反对,认为“该调查人既本爱国热诚,不取赀财,可将三成自由指定一种善举,亦不失高尚人格。”
  运动中,一些地方的学生亦通过贩卖国货来获得经济利益。国货贩卖团曾经在江浙学生中风行一时。负贩团常由商界出资或者赊货,收入却归学生所有。民族主义运动中,国货厂商与学生的联合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据现有的资料,笔者未发现负贩团的收入去向与公益事业有关。甚至有的学生所卖货物既无商标,亦无生产厂家,让人怀疑是否是个别学生将收缴的日货撕去商标后来私贩。南通学生似乎更有组织公共售卖日货机关的打算。另外,学生演剧,似亦有收入。苏州学生便曾经欲将演剧所得的千元作为基金开办一国货公司,以减轻负贩之劳苦。

  3、党人

  民族主义运动最热烈的地方往往是国人与外人商业竞争最紧张的地方,但亦往往是党人活动最频繁的地方。江浙一带,尤其上海、杭州等地本来就是民初党派活动的中心所在。而此地民族主义运动的兴盛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密切关系。
  五四运动时,国民党人亦是宪法商榷会的领袖孙洪伊,便指使人开国民大会于沪上,领导运动。而无锡的罢市、抵货更是在该地国民大会的直接影响下实现。常熟的运动似亦与国民大会有关。据国民大会的行动来看,无疑是以打倒现政府为目标。如无锡国民大会总干事蒋哲卿,便极力想在无锡发动罢税运动,号召民众不要为政府尽义务。在杭州6月2日的国民大会上,王效文即表示,“官厅不可靠,靠人民自决。”

  五卅运动,则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背景下被发动的。五卅运动前夕,日本方面已注意到上海内外棉工人罢工中有共产党的策划与宣传。而5月30日的游行更无疑与共产党的 策划有关。所以当惨案一发生,上海总工会即于6月1日迅速成立,可见其早有准备。五卅运动期间,外交部所派特使对共产党在运动中的作用曾有清楚的认识。
  而国共两党无疑均从运动中获益匪浅。如中共趁机发展党团组织,及工运组织。而国民党黄埔军官学校在上海一地即招收到1000余名学员。广州国民政府更是利用此次机会,扩大反帝运动与国民革命的宣传,使民族主义运动与国民党的革命运动合流。五卅运动的宣传,实际上为“国民革命”的成功打下了厚实的基础,而运动中被动员起来的民众则成为国民革命的主要支持力量。

  4、地方官厅

  民族主义运动中,地方官厅的态度很是微妙,以“支持”或者“反对”二字来概括都嫌简单。不过其基本的着眼点仍是秩序与利益。

  基于秩序的考虑,官府一般反对学生集会演说,及游行街市等举动,而提出由地方官员将民意上报。但由于运动牵涉到本地绅商及法定公团,地方官厅往往不会采取严禁手段。即使是处分学生,亦因其“子弟”身份,而不能不谨慎从事,否则极可能弄巧成拙。前面已提到五四上海全埠罢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淞沪警察厅厅长徐国樑在驱赶群众时殴打商人。而1919年6月南京下关商埠警察殴伤学生,亦曾引起众怒。

  因此,民族主义运动中,即使是平时似乎很“嚣张”的“军阀”,亦常表露出同情,或实力支援。浙江督军卢永祥与省长齐耀珊曾在五四运动后的一封电报中称“浙江人民爱国思想素称发达,山东问题发生以后,对于官厅劝导苦心亦能领悟。”运动中间,江浙两省有种种名义的以救国或者抵货为号召的团体并没有受到禁止。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救国十人团”在上海、无锡、常州、宁波、杭州等地均有成立。一些地方官对于商、学两界在查货时发生的纠纷多数不予理会。而在一些案例的判决中,则似更倾向于学生。

  但即使是运动的高潮,官厅对于秩序仍极度关注,不允许学生“逾出规矩之外”。而在运动声浪渐息,民众的热情消淡时,官方对激进学生的态度马上严厉起来。如严禁学生演说,解散学生联合会。如果有人宣扬罢税,威胁到政府的基础,官方立即会进行干涉。无锡国民大会在提倡罢税后,江苏督军李纯等即颁令查拿,并解散该国民大会。布告中声称“银漕、租税为国家地方行政经费所出,自不容丝毫抵抗。”可见,官方态度以其利益为转移的,罢市、抵货等对官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而侵害商人产权、甚至侮辱商人人格等亦只是商人受损,所以他们可以稍加放任,但是当运动的目标转向官府时,他们会立即镇压。

  不过,有些地方当局,亦可能在商人的恳求下,出面干涉学生的查货举动。如五四运动之初,无锡县知事便发布告示,以事关本邑商业与治安,禁止学生检查日货。他在告示中劝谕道:须知洋货店铺,本属贩卖求利,各项货品均皆出资购来,如令一律毁弃,岂非无端损失。洋货商人莫非同胞,稍明事理之人,决不为此无意识之举动。而更多的地方是在运动后期商学冲突愈来愈烈时,官厅为维持地方秩序而出面干涉。
  另一个官方务必干涉的理由便是与外交有关。卢永祥在五四时则劝各界勿用“抵制日货”字样,他认为“抵制”二字含有排外之意,但云“提倡国货”即可,各人从良心上去做,以免发生别种问题。而一旦有学生或者其他人的活动可能成为外人的藉口时,官方常常会非常紧张,而迅速处理。

  5、运动中商人与学生及其他参与者的矛盾

民族主义运动中,由于利益所系,除一些国货厂商外,多数商人多持消极应付态度。不论是在查货问题上,还是在各界提出严厉的抵制手段时,商人通常都不会认真去执行。被各业推举的查货代表在调查“仇货”方面,通常不会十分认真,常引起学生的不满。
  商人为减少损失,常会以假冒商标、改换货物封面等种种手段来蒙混过关。五四运动中,上海火柴、纸、杂货等项日货遭受“致命的打击”,商人纷纷将日货改换商标,重新打包,再发往各地。清江学生亦查到假冒商标的火柴多箱,镇江商人则“自制仿单”,将东洋杂货冒充国货。常州商人亦将绸缎改成西货封面。但多数学生缺乏判别能力,所以当商标被替换后,有时只能让货主搬走货物。

  运动初期,学生对商人的资本似乎还能照顾。如五四运动初,盐城学生强调检查日货的目的在于使存货销尽,“不亏商人血本”。苏州学生联合会对总商会提出的要求中,仅劝各商不进日货,已进日货则由商会与学生联合会盖章出售。
  运动后期,学生行动日趋激烈。他们既以“启导社会”为其天职,对于“奸商劣行”便十分仇视,关于抵制“仇货”的规定变得更为激进。如苏州学生联合会议决“各进口仇货,否认生熟否认绝对相对,除本国无法以代者外,一概扣留。”学生要求商人“不批日货,不售日货,务须坚持到底;如有预进日货,最好付之一炬。”

  运动中商人与学生及其他参与者的矛盾表现于商学联合检查及“各界联合会”上的纷争。五四运动与五卅运动中,各地均有商学联合检查的行动,江苏不少地方还建立了商学联合检查所或者商学联合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但学生要采取严厉措施,而商人则要求缓和,照顾血本,是以矛盾加深。到后来,许多地方的商学联合检查等实际上陷于破裂。如镇江、清江等地。各界联合会的组织在五四、五卅时期不少地方亦有成立。但往往其控制权在学界手中。所以五四时期,苏州商会即不愿加入苏州各界联合会。由于商会与种种非法定的临时组织如“爱国恒志团”、“恒心爱国团”、“运输公会”等拥有的权数相等,所以出席筹备会的商会代表认为:“学生早有设施摧残商会之目的,祸根已伏。”五卅时期,苏州总商会曾“本良心之主张”派代表参加各界联合会,但到11月,随着商学界矛盾的加剧,最终撤出所派代表。
  由于商会是商界法定的代表团体,因此其角色在运动中非常重要。但夹在商人、学二者之间,各地商会实处两难境地。

  一般来看,商会在运动中,会尽力设法使商人的损失降低。商会经常会劝说学生照顾商人血本,从轻处罚查到的日货。不主张焚毁查获的货物,又提倡疏运糖、纱等必需品。当商学因查货发生冲突时,商会会长往往避而不见,不理学生。但是对学生及其他公团,商会又不能把关系完全弄僵。因此像苏州商会的“两面光”政策,似乎是许多商会的应对办法。
  但商会保护商人财产的行动往往会引起学生或者其他势力的不满。如苏州学生联合会便怀疑苏州总商会的抵货诚意,不但送具体抵制办法到商会,还规定实施期限,以免“奄奄倡言抵制者自抵制,甘心私进者仍私进”,贻患无穷。后来又责怪商会方面在调查时,避而不到,连续给商会施加压力,要求商会主动惩罚违犯者,以免成为群众注目焦点。杭州总商会在五卅运动时期,亦被人指责“办理经济绝交,事事敷衍欺人。”商会方面,亦被迫要求相关行业的商人不要成为攻击目标,妥善处理抵货一事。我们可以从报纸上看到扬州商会与杭州商会的会长都在“哀劝”商界各业切实执行抵货决议。

  运动中商会会长经常是各界密切注意甚至打击的对象。上海总商会则因“佳电风波”,饱受舆论攻击,国民大会上海事务所总务科主任陈公哲将总商会朱葆三、沈联芳二位会长归为“第四、第五卖国贼”,“须将此败类驱逐”。而1925年6月,上海学生联合会亦因总商会在五卅交涉中“擅提”13条,议决要求政府开除总商会正副会长国籍,并没收其财产,如政府不执行,即由市民自动执行。(未完待续)


  节选自冯筱才著《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7月)P21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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