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军人的审判--红旗下的法官
文革期间,国家一度对法院军事管制,军人们雄纠纠地开进了法院。放下枪杆子,拿起笔杆子,他们怎样审案?
(一)审判的戏剧化
军人许恩荣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军管会副主任,“案件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此前是解放军66军副参谋长。他回忆:
“1968年1月,天津市军管会将一批案件公布,发出‘致全市革命群众的公开信’,要求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召开大规模的公判大会。设总会场、主会场和多个分会场,用电话线联网。犯人被钉上脚镣,押赴会场,从西监狱到民园体育场的总会场约20公里,沿途戒备森严,前有摩托车开道,后有警车护送。到达会场后,被押上高高的审判台。有的犯人受不了惊吓,大小便失禁,拉了一裤裆,或者瘫成一团,两个民警也扶不起来。由‘新生医院’的医生,隔着裤子注射一针‘吗啡’,使其兴奋起来,维持到宣判完毕。”
“这是我第一次担任‘宣判官’。我以响亮的嗓音,浓厚的山西口音向到会的约160万群众,宣讲‘判决词’。我用高音喇叭同时宣布,对杀人犯张贵元等八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
军人们的广场审判,重规模、气势和震慑力。审判的戏剧性和表演性,被夸张到极致。大案、要案、尤其是死刑,要集中宣判和执行,这样才有规模效应并产生轰动。死刑宣判的过程尽可能拉长,以利于充分表演:犯人钉上脚镣,沿途20公里戒备森严,摩托车开道,警车护送,高高的审判台……可以想象观众的兴奋、胆寒和喧嚣。犯人“瘫成一团,拉了一裤档”,证明权力可以打碎灵魂,将人碾成碎末。围观和旁听的达170万人,宛如“沙场秋点兵”,满足将军们的“边塞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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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军人押嫌疑犯游行。(资料图由本文作者提供。)
再看一例。
南京下放知青陈卓然,制作了60份反对江青的标语,贴到大街上,全城轰动。后主谋倪××将陈出卖。陈被捕19天后处以死刑。公判大会上,江苏省革委会副主任宣布陈卓然死刑立即执行后,故意拉长声音宣布:“首犯倪××,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念其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稍作停顿——当场释放!”然后一法警手持巨大剪刀,“咔嚓嚓”舞动着走上主席台,将倪XX反绑着的绳索剪断,将其当场放掉。
宣判官“故意拉长”语音,法警“咔嚓嚓”,舞动着“巨大剪刀”。一个“立即执行”,一个“当场释放”。通过这种强烈的对比,军人们有效地向公众宣示着权力的爱与恨。
作为“集市司法”或者说“戏剧司法”,一年只能演几场,通常选在重大节日如国庆节。一旦你案件被挑中交由群众讨论并公审,说明你的案情有表演价值,通常意味着“你死定了”。
(二)领导说了算
军人们不懂法,判决如何服众?好在当年不讲法治,无人有此古怪的疑问。许恩荣说:“我们这些军代表都是从自己的感性认识出发,和与其他类似案件相比较就定下来了。”
他说的是普通案件。对于大案,当年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军管会将案件交给社会上一定范围内的“革命群众”讨论。“革命群众”审判你,你还能不服么?另一方面,走领导路线,案件报领导层层审批。人民群众见不到被告,见不到材料,“鸡一嘴,鸭一嘴”,没个准星。群众路线是形式,最终领导说了算。
南京下放知青任毅,写了首《知青之歌》,一夜之间传遍大江南北。歌中唱到:“未来的道路多么艰难,多么漫长。生活的脚步,深浅在偏僻异乡。”莫斯科广播电台将歌曲改成男声小合唱,用作对华策反宣传。1970年2月,他因“创作反动歌曲,破坏知青上山下乡,干扰破坏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战略部署”罪名而被捕。
他回忆说:“1970年3月7日在南京三中批斗时,我已经知道我的案子被印发成材料在南京人民群众中讨论。当局讲‘杀’,老百姓还敢讲‘不杀’?从逮捕的那天开始,我就被钉在死刑柱上了。”
他猜对了,但也错了。
1970年5月20日,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向南京市委写“关于现行反革命犯任毅的结案处理报告”:“任毅出身反动家庭,长期收听敌台广播,散布反革命言论,污辱宝书、宝像。发展到严重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流毒甚广,罪大恶极。为恐固无产阶级专政,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经研究判处现行反革命犯任毅死刑,立即执行。”[2]
剧情出现转折。1970年7月31日,江苏省革命委员会批复,“判处任犯有期徒刑十年”,让南京市革委会很沮丧。据说许世友将军坚决不同意。
他遇上了吉星,在鬼门关绕了一圈。另一位天津革命小将,遇上丧门星,被远在北京的江青要了命。
1967年9月,天津某造反派头头林××和另一头头程××,查抄地毯五厂的“铁梭战斗队”,俘获女负责人王××,关押一夜。该女称“遭到林造反等人轮奸”,并将控诉录音带送到北京。江青亲自指示:“要抓起来枪毙”。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刘乃强认为“轮奸不成立”。江青不断催办,军管会于1968年12月以“包庇反革命的顽固分子”罪名,先将刘乃强判了8年。后王××翻供,说控诉轮奸是因为仇恨。医院检查,王“未婚外阴处女膜完整”。但江青还在督促,军管会在“犯人不供,证人不证,被害人不控”的情况下,于1970年5月21日判处林死刑,立即执行,从犯程××死缓。1979年1月天津高院复查,程××无罪释放,林××恢复名誉,给家属生活费3000元。[3]
(三)军人特色的审判
军人审案,不依法律,他们以什么标准判断?他们的法宝是“区分两类性质的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许恩荣说:“我们进驻之初,军队领导谆谆教导我们,区分两类性质的矛盾,是个首要的问题,如一时分辩不清,一律按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事情不能做‘绝了’。”
这个“法宝”到实践中,好象用处不大,因为“敌我”本身不好区分。
许恩荣回忆,1969年12月,天津市军管会审批小组认定,由个体医护人员为主组成的“天津市联合门诊部”,为地下黑医院,是反革命组织,负责人鲁××被判死缓。后经复查,又认为这是一个“个体劳动者组织”,无罪。[4]
我分析了天津市河东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的98份判决,大致归纳出以下几个审判特色:
一、不用法言法语。军管会的判决,不用法言法语,大量运用口头语言、报刊语言,充斥着时代的政治话语。天津河东区军管会(69)军公判字第11号判词:“石犯在反动日记中叫嚣:‘我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我的气还没有出,我的雪海深仇还没有报’,幻想什么‘世界结束’‘天门降临’‘大审判开始’妄图变天复辟……”石某被判七年。(69)军公审字第61号判词说:冯犯厌恶劳动,思想蜕化,偷窃倒卖,大搞资本主义复辟活动……判处盗窃集团销赃主犯冯振东有期徒刑十年。”[5]
二、对思想犯的惩处重于强奸犯。思想犯属于政治犯,是敌我矛盾。为何对强奸犯轻处,甚至比今天还轻?
张某“竟敢把矛头直接指向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反革命气焰非常嚣张……”,处有期徒刑七年。潘犯“刻骨仇恨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幻想变天。扬言散发反动传单,企图对革命群众进行报复,反动气焰十分嚣张”。处有期徒刑十年。王犯“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极为仇视,散布反动言论,造谣诬蔑,蛊惑人心……”处有期徒刑七年。
作为比较,都犯多次奸污长女,还将十三岁的二女儿奸污。此外以看热带鱼、打朴克等手段引诱,奸污邻居幼女一名,猥亵幼女多名,处有期徒刑三年。李犯奸污九岁幼女夏某某,还以看病打针为名,奸污八岁幼女金某某两次。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三、同罪不同罚。仍以奸淫幼女为例。于犯奸污幼女四人,猥亵幼女八人,鸡奸幼童一人,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钟犯奸污幼女五人,猥亵幼女多人,处有期徒刑八年。史犯奸污幼女一名,猥亵幼女十余名,多次强奸呆傻十七岁少女董某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李犯1969年猥亵幼女三人,1968年还奸污过其中的两人,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不区分犯罪事实与坏人坏事,没有追诉时效概念,爱翻历史烂账。
贾犯是匪民社党天津县监察委员、部长。解放后坚持反革命立场,多次被管制劳教。一九六九年多次公开散布极为恶毒的反革命言论,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向少年儿童灌输反动思想,教唱反动歌曲……乘机猥亵幼女。”他因现行反革命,被处无期徒刑。可是他究竟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呢?
叶犯系地主子弟,在家不务正业,思想腐化,好逸恶劳。在我国暂时困难期间,长途贩运,套购倒卖大油、电池、烟叶、香油等物资,从中获利五百余元。1962年至1964年又与盗窃集团首犯高连弟勾结在一起,先后在沧县、丰南县等地销赃,分得赃款2200余元……依法判处盗窃集团销赃犯叶某有期徒刑八年。叶犯的倒卖行为与销赃行为,完全是两个不同事实。前者并非犯罪行为,但依然被纳入判词。他被判八年,可能一个原因,他是“地主子弟”。[6]
军人审判时期,社会治安如何?许恩荣回忆,贪污、受贿极少,刑事发案率有所下降。1967年全天津市刑事案件发案5221件,破案率为61.7%,1968年发案4981件,较上年减少240件,(降率2.1%),破案率68.5%,破案率提高6.5%。天津周围的农村,近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许恩荣认为,这与当时的政治运动有关,也不排除与“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热潮有关。
附,参考文献:
[1]许恩荣:《征途:一个平凡人的奉献》。打印稿。页227-228。
[2]任毅:《生死悲歌:知青之歌冤狱始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页86。
[3]许恩荣:《征途:一个平凡人的奉献》。打印稿。页228。
[4]许恩荣:《征途:一个平凡人的奉献》。打印稿,页227。
[5]引自判决书原文。
[6]以上案例皆引自天津市河东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判决书原文。
法大何兵,腾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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