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参加预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纪实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已经过去二十年。回顾当年,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九亿人民的审判》,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评估越益显得是准确的、恰当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我被选调参加了两案的预审工作,现将接受使命经过,预审工作的基本做法和体会,作一番回顾,应是有意义的。
 
  1980年4月12日,我在平阳县宜山镇(今属苍南县)召开公社书记会议,检查春耕,宣讲学习十一届五中全会文件的体会。傍晚,接到温州地委办公室电话,要我立即返回温州,匆匆用过晚饭,雨中搭小船到方岩下,过鳌江渡,到鳌江镇,已有行署派出的吉普车等候接应,连夜赶回温州。第二天是星期天,上午8时,请示地委书记,吩咐很简单,省委领导讨论决定,要我14日抵省去北京,学习半年。一天中,交代工作,告别亲友,准备行装,安排车旅,上下联系,有条不紊。14日晨5时上路,特意沿永嘉--仙居--磐安,浙江中线的公路走,这里是我参加消灭省内最后一股武装匪特的地方。下午到省委组织部报到,一听是省委副书记、原公安厅长王芳点名,又是王芳同志带队,什么话也不用问,待命就是了。15日下午,会见王芳同志,他说:中央书记处决定,将两案交公安部预审,要提请起诉,从各地选调干部。选调干部要具备5个条件,首先是政治条件,文革中经得起考验,揭批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法律……。我默默地听着,思想上一时还跟不上。对我这样一名基层干部来说,真乃是幻想不及、梦呓不到的事,可眼前坐着的是坚毅沉着、略带微笑的颇孚众望的领导、长者,提到的是准确无误的现实工作。接着,王芳同志问:你在省公安厅工作十多年了吧!答:政保工作14年;问:做过预审工作吗?答:做过3年预审工作;问:处理过战犯吗?答:1956年带领一个排武警,押送浙江属于战犯级的22名犯人去山东禹城战犯管理所,参加审讯,交接共3个多月。好了,接受任务,一起去北京。省委的抉择,不由分说,激励我要用实际行动不辜负信任和托付。4月19日,王芳一行,包括黄荣波,温州地委常委、地委、行署办公室主任王汝良,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与公安干部夏仲烈、吴瑞琪、史芳春共六人,乘火车去北京。4月21日下午,从浙江、江苏、黑龙江、辽宁、河南、河北六省调集的36名公安干部和从北京公安、政法部门抽调的首批共50余名干部,集中公安部东大厅小礼堂。公安部长赵苍璧传达中央胡耀邦、彭真指示,副部长凌云传达书记处文件。中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伍修权、王鹤寿、江华、黄火青、赵苍璧组成。下设审判工作小组,刘复之、凌云、洪沛霖(以上3人为召集人)于桑、朱穆之、曾汉周、江文、冯基平、史进前、王芳、卫之民、姚伦、王汉斌、郝苏、王照华、陈卓、穆青、高富有组成。粉碎“四人帮”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原由中纪委二办审查,纵观内外形势,案件暴露罪行的实际,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等要移交公安部预审,依法提起公诉。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仍由军委领导下,总政治部、军法部门组织力量实施预审,然后并案起诉。相继听取中纪委二办介绍审查江、张、王、姚、陈案情况,解放军总政治部向中央政法委汇报审查林彪案情况,看了审查录像。
 
  4月29日,初看秦城监狱设施、两案嫌犯关押管理情况。秦城,坐落燕山南麓,群峰绵延相接,处处险峻,近处树木葱茏,远处灰黄荒秃。极目北望,最高处,有测绘局设置的一个三角点。最远处,有古长城断续横亘。向南一脉平川,到北京市郊35公里,到昌平19公里,到怀柔27公里。监狱,1958年初建,4个监区,400间监房和一应配套设施,规模不小了。1968年,加建2个监区,监房和以前相当。十年浩劫,关押过党和国家精英500人。我们去的时候,大部监房空着,仅留两案工作人员不过百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干部残酷迫害、无情打击,冤狱遍于国中,秦城扩建特级监狱,是一个缩影。
 
  5月12日,参加预审各组的同志成立临时党支部,产生7名支委。公安部派出的干部任书记,黄荣波为组织委员。浙江组主要负责对张春桥的预审,王芳为组长,黄荣波副组长。
 
  5月13日、21日,7月9日,预审组正副组长先后三次直接听取彭真同志对预审两案的指示。11月17日,彭真同志在公检法全体办案人员会议上又作了一次讲话,这就是公开发表著名的彭真关于两案审判指导方针9条,印象特别深刻,使我们一开始就能正确办案,防止偏差。
 
  5月18日,预审两案全体人员到人民大会堂,参加了刘少奇同志追悼大会。会后,出东门,伫立着环顾天安门城楼、人民英雄纪念碑、革命历史博物馆、毛主席纪念堂。“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一句金石之言,久久撞击我的心灵,难以举步,同志们催促,才下了台阶。
 
  5月26日,预审队伍进驻秦城,制定并明确工作、生活、通联制度、纪律,过组织生活。经过严肃认真的准备,分析对象的特点、弱点,我们于6月2日,第一次提审张春桥,工作一步步深入展开。
 
  由于全国揭批查积累了大批材料,中纪委二办前段又作了大量工作,基础条件较好。预审工作开展后不久,检、法二家提前介入,我们担任检察监督,依法办案。同时,得到中央各部门和北京、上海等有关省市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预审正副组长持证还可到中办、中纪委查核材料。各预审组紧密配合,整体作战,及时沟通,根据需要,提审所分管的对象,核实材料,扩大线索。
 
  为有利于弄清案情,对毛远新、王力、关锋、戚本禹、迟群、谢静宜、金祖敏等7名嫌犯同时开展了侦查预审。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2名嫌犯也被押来北京作证。对与案件有直接牵连的郭玉峰、肖木、廖祖康、缪文金4人进行了审查。预审干部又从北京、上海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政法机关,分2批抽调充实,总数达170人。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办案方针,对江青一伙的大量活动进行周密的、精确的、负责的审查、验证、核实、筛选工作,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针对嫌犯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斗争策略,抓要害,打“麻杆”,促分化,以夺取胜利。参加预审的全体同志,怀着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强烈的义愤,对党和人民托付的光荣任务高度的责任感,艰苦奋斗5个月,基本查清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5名主犯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主要罪行,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总政那边的预审工作,也大体同步取得进展。
 
  8月21日、23日,邓小平同志接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回答关于毛泽东同志功过,林彪、江青罪行和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等有关问题。毛主席对建立新中国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没有毛主席,至少我们中国人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的时间。”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是政治错误,它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了。这番话可谓是镇国神针,有利于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也进一步为我们搞好预审工作指明了方向。9月9日,又听取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中央领导同志对两案依法移送起诉的指示。
 
  9月22日,侦查预审终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案卷、证据材料送交最高检察院。张春桥的预审案卷由我负责签署。
 
  9月28日,应邀参加最高检察院讨论、审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法院特别法庭。11月2日,最高检察院完成两案审查,移送最高法院。11月20日,特别法庭开庭,开始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公开审判,800人旁听,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外国记者旁听。我参加了旁听和连续几次法庭辩论。
 
  其他对象的预审工作陆续结束,分别移送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另行处理。12月16日,预审组撤离秦城,先后计6个月22天。12月21日,召开预审工作总结会议,彭冲同志作总结讲话。各预审组都交出一份工作总结。1981年1月4日,离京返杭,在京工作8个半月。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
 
  贯彻中央方针,严格依法办案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办案方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这是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预审工作开始,中央就为我们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党在工作中的错误分开;二是把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与好人犯错误分开;三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伙进行篡党篡国活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还有康生、谢富治等,都是一丘之貉。分工负责,并案审理,才能弄清全案,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还用马克思的教导:“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从理论上武装了我们。对林彪、江青一伙,最好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顺序,从后向前研究,较易看清问题。对这一办案指导方针,我们是贯彻始终的。严格掌握和审理江青一伙直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管路线错误,包括江青一伙犯的路线错误及其造成的恶果。对延伸的罪行,原则上也不予追究。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如与党的路线错误有具体、直接联系,与毛主席和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和责任有直接牵连的,即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也不予起诉。
 
  1967年7月21日,江青接见河南三派群众组织代表,煽动说“革命群众可以拿起武器自卫”,“文攻武卫口号是对的”,造成河南武斗升级,全国全面内战,原拟作江青罪行认定。但经查,中央领导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卫”口号,在江青讲话后,还给江青一信,要召开全国性会议,给所谓“左派”发枪,这就不能作为江青的罪行起诉。上海“一月夺权”,由一连串事件组成,是张春桥先斩后奏,谎报情况,欺骗中央,造成了既成事实,进而发展为全国全面夺权。上海市委已认定为反革命夺权事件,中央发过文件。后经查,中央领导人当时先后有过十多次讲话,表态支持“一月夺权”。我们只把与中央领导人没有牵连的、张春桥直接遥控指挥制造的康平路镇压群众事件,从“一月夺权”中分离出来,列为张春桥的罪行起诉。此外,如以中央文革碰头会代替书记处、政治局,“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杨、余、傅事件”,“天安门事件”等12件影响恶劣的大事,由于牵涉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都没有作为罪行起诉。其中,虽有林彪、江青一伙乘机掀风作浪、破坏捣乱,但同好人失误、失察有关,因二者的性质、手段、目的截然不同,也就没有起诉。我们对此是牢牢把关的。
 
  我们着重抓住江青一伙蓄意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特务法西斯活动,策动武装叛乱,密谋“改朝换代”等这些不论从法律或政治的角度,都公认是犯罪的问题侦查预审,这样我们就立于不败之地。给刘少奇同志戴“叛徒、内奸、工贼”三顶帽子,众所周知,是中央八届十二中全会通过的,属于路线错误。但经查,江青直接控制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蓄意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刘少奇,却有不可推卸的罪责。开始,江青拒不认罪。我们发现刘案有许多重大问题,如逮捕拘禁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教授杨承祚等11人,对北京师范学院教授张重一进行刑讯逼供,直至死前一小时还进行突击审讯;派人去沈阳,组织三百名红卫兵和一百多名解放军干部战士,查遍全东北的档案馆、图书馆,查找刘少奇的所谓“自白书”,都是江青批准执行的。后又查到,1968年6月30日一办制定的《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序列和审查对象登记表》,刘少奇、王光美专案审查小组的分工,江青名列第一。进而查到谢富治1968年2月26日在专案组2月22日的《综合报告》上批示:“大叛徒刘少奇一案,主要工作都是由江青同志亲自抓的,今后一切重要情况的报告和请示都要直接先报告江青同志。”后来又查到江青亲笔写给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的信,声称专案一办、二办,不给她看原件材料,夺了她的权,大发雷霆,强迫中央专案审查小组作检查。林彪支持江青,批示说这是“政治组织上的错误”。这就进一步证实,刘、王专案是江青主管的。还查到1968年9月8日江青接见中国京剧团等单位代表讲话中,自称“我现在是负责第一重要的专案”,讲话录音俱在。1968年9月20日,林彪写信,对江青的诬陷活动表示“完全同意”,“向出色地指导专案工作,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江青同志致敬”。铁证如山,江青矢口抵赖,也是枉费心机。

  总之,在多数明显的问题上,我们是划清了罪错的界限,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还有争论,对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宁愿舍弃。这说明,我们在执行中央的办案方针上,还有这样的弱点。
 
  侦查过程中,有大量材料证实,林彪、江青两伙,为了篡党夺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自“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1年9月,5年期间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尽管由于分赃不均,常有勾心斗角,也掩盖不了他们勾结作乱的实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后,江青反革命集团搜罗其余党,又继续进行阴谋活动,并且庇护林彪,以掩盖自身的罪行。1971年11月,张春桥还说:“对林彪的讲话,你们不要什么都批,他的讲话,有些是我写的,你们要批就批我好了。”“天才,十一中全会公报正式用的,然后才是《再版前言》,十一中全会公报我参加起草,《再版前言》我也参加”。不打自招,一言道破了天机。中央根据预审侦查发展情况,决定并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决,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决策。从公布起诉书、开庭审判后,国内外反映普遍良好,充分证明中央对处理该案的方针是正确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案中央要求我们,严格按《刑法》、《刑诉法》办事,用实际行动把林、江集团案办成依法办案的典范,开创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在侦查预审过程中,遵照中央的指示,一边学习,一边打仗,严格地依法办事。
 
  林彪、江青一伙,罪恶滔天,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遭受诬陷迫害和遭受株连的广大干部群众,以及一度被蒙蔽、欺骗的干部群众,都可作证,闭着眼睛也能给他们定罪。但是,具体办案,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确定触犯刑律的罪行;犯罪事实要有确凿的证据,决不凭想象和推测。有几条罪算几条,是谁的罪算谁的,而且主次要分明,不勉强凑数,笼统认定,更不能张冠李戴。取证要注意证据的法律效力,询问证人采取个别进行。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有二人以上共同作证的,另行补取。原始证据,一律不作技术处理。犯人口供或揭发材料,取不到确凿证据或没有两人以上印证的,都不用。“砸烂总政阎王殿”的罪行,曾被认为是林彪、江青合谋的,经查,根据不足。江青女儿肖力1967年10月20日向总政筹备组7人传达,说“首长”指示“要砸烂总政阎王殿,你们要战斗,要突击”。传达记录存叶群处,7名听传达的,仅1人说可能是江青叫传达,6人都未肯定是谁的旨意,我们就不作江青的罪行。有的原始书证、笔记还经过法律鉴定,有的既取书证,又用原始录音,做到周密有力,确凿无疑。
 
  预审一开始,我们就把《刑法》、《刑诉法》交给嫌犯,反复阐明《刑诉法》第32、34、35条和第64条,有的几乎每次预审,都提到“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或作无罪的辩解”,“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允许申辩,不搞诱供、逼供,更不侮辱人格。监管工作,始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如实记录嫌犯口供,同时录音、录像,有的还拍成电影。笔录交嫌犯核对,允许修改补充。张春桥在审讯中拒不回答问题,也不在笔录上签字。我们将他的犯罪事实、有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都记录在案,依然形成法律文书。预审前未办逮捕手续的陈伯达、王力、关锋、戚本禹等,都依法补办了逮捕手续。
 
  审理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采用了检、法提前介入办案的做法。预审开始后不久,检察院、法院即陆续派人参加,熟悉材料,了解案情,共同研究。在办案中有不同意见,摆出来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主要罪行的证据材料,公、检、法三长共同逐件审查,对我们预审侦查进行实际监督;检、法两家对某些问题认为需补证或纠正,我们认为合理的,立即照办。公、检、法三家尽管也有过一些无谓的争议,有时调度工作不够周密,出现重复劳动,但是,总的看,对这样一起特大案件,检、法提前介入,一、它为迅速通过检察院起诉,进入公开审判,提供了重要条件;二、能够实行相互制约,保证了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三、不违背依法办案,不影响独立检察、独立审判的原则。说明这样做是成功的,可取的。
 
  三、大力开展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江青一伙犯罪时间长,惯耍反革命两面派手法,问题牵涉面广,两类矛盾交织,他们还自称是“过高级政治生活”的,情况确实复杂。接收案件之初,我们曾视为畏途。中央为我们制定了正确的方针,还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江青一伙已是阶下囚,我们是代表人民进行正义的审判。我们的主要法宝是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江青、张春桥,预审组的力量重点是放在调查取证上,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开始时,党内绝密的档案和资料仅允许少数同志看。对有一定身份、地位和影响的人,不能直接查找取证,特别是与中央领导同志有牵连的问题,其中个别的开始时“禁区”也未打开。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经中央批准,问题还是逐步地得到解决,使我们对许多复杂的问题,弄清了全貌,了解了背景,这对统筹全局、正确认定江青一伙的罪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2项重大事件不列入起诉,就是经过周密的调查、验证、核实而决定的。陈伯达在“文化大革命”中写过23篇“重要文章”,查背景、查责任、查危害,逐篇验证,逐步压缩,最后认定1966年8月1日《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人民日报社论危害最为严重,陈应负直接罪责,才予以认定罪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根本的是把事实搞清搞准。我们强调多方取证,反复核实,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打得准。对犯人口供或线索,经过查对,得不到印证的,或没有确凿证据判明真伪的,一律不用,坚持少而精。戚本禹交代,江青曾单独向他诬陷朱德同志“朱毛、朱毛,真正是朱反毛”,并指使、煽动人民大学学生“打倒朱德”,经反复查证,无旁证材料,就未作江青罪行认定。张春桥的很多犯罪活动,具有策划于密室、点火于基层的特点,单独召见一些人,面授机宜。我们没有满足于直接证据,尽力挖掘更多的旁证。张春桥1966年12月18日单独约见蒯大富,最早授意把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的活动推向社会,我们看了蒯的交代,曾一度认为缺乏旁证,准备放弃使用。后来查到了蒯的原始记录和张春桥在位时蒯的几次交代和记事,又取得其他人听取蒯传达张授意的证明,实地考查蒯交代张春桥接见地点的现场,又查对了毛主席在当时还把刘少奇当党内问题的多次讲话批件,才认定张春桥罪证确凿,予以使用。总之,坚持做到人、地、时、事、背景,联系起来都可认定有罪,才予使用。
 
  在预审侦查过程中,共派出调查组53次,发出商调函22件;查阅案卷1716卷又789件;查询(审)证人421人;取得书证1992件,用于5名主犯650件;取得证言2961件,用于5名主犯694件;审听录音带649盘,定罪使用64盘。这样我们对情况从全然不知或知之较少,到知之较多、较全面,问题性质也就较易分清,对付嫌犯就能处于高屋建瓴的地位,工作信心也随之提高了。调查和预审紧密结合,互为作用,有调查工作较为坚实的基础,预审工作才能较快较好地顺利结案。
 
  四、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灵活运用斗争策略林彪自我爆炸,折戟沉沙,“四人帮”被粉碎,不费一枪一弹。他们恶贯满盈,且成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政治上已是僵尸,是纸老虎。但是,他们,特别是江青一伙,凭借身份特殊,借毛主席和搞“文化大革命”作挡箭牌,以求逃避人民的惩罚,不可掉以轻心。中央指示我们,要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既要充满必胜的信心,又要认真对付,多想办法,讲究斗争策略。
 
  我们充分估计到预审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听取前段工作介绍,研究材料,熟悉案情,认真做好准备。12名案犯,大体分三类,一类是基本认罪,或通过预案能够认罪的,如王洪文、陈伯达;一类是基本认错,通过预审可以交代一些事实,但不认罪的,如姚文元;一类是拒不认罪的,如江青、张春桥。前一类占多数。我们既从集团案考虑,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对策。决定战役上打总体战,战术上抓重点、选弱点,四条腿争取打断它一两条,分化瓦解,四面包抄,解决战斗。篡党夺权、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江青一伙罪行的主要部分。预审开始时,正值中央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全党、全军、全国人民拥护,反响强烈,对江青一伙是个重大打击。嫌犯内部也有很大震动。鉴此,首先就选择了诬陷刘少奇同志的问题作为突破口。根据总的部署,各预审组结合各个案犯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审讯方案。在预审前,多数先找案犯谈话,打侦察战,摸思想动向。王洪文知道“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浩劫,他靠打砸抢起家,政治资本少,是这个集团的薄弱环节,较易突破。他开始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经过教育,出示证据,晓以利害,逐步认罪,表示愿意揭发江、张等人的罪行,争取立功赎罪。我们还让他面对面地揭发了张春桥,从而基本达到了四条腿打断一条的目的。姚文元,一再表示“要争取有个好的结果”,交代了一些事实,但坚持路线错误的防线。我们就适当地让他多讲,从中发现线索,扩大战果,揭他的罪行。江青、张春桥坚持反动立场,态度恶劣。一个抵赖狡辩,胡搅蛮缠;一个拒不回答问题。我们坚持实事求是,充分揭露。对张春桥使用了五名证人,七次当场作证,他手下的文(徐景贤)、武(王洪文)两主将,都当面揭露张春桥。如螃蟹的两只钳子,都给摘了下来,既揭露了敌人,又促使这个集团的分化。
 
  在预审中,原则上着重围绕江、张两主犯,从抓个人罪入手。抓住个人罪,拖出了集团罪。不打无准备之仗,不侥幸图胜,从难从严要求。每次审讯,都事先制定预审提纲,把取得的罪证材料或准备提问的问题,编成措词严密、明确、符合法律用语的问话,不给嫌犯钻空子,也估计到嫌犯可能作无理狡辩,有准备地及时给予有力的批驳。
 
  由于案情重大,案犯一般都避重就轻,就连态度较好的王洪文,在交代1973年10月到长沙诬告周总理、邓小平的问题时,也隐瞒了毛主席事前已通知他提议邓小平同志担任第一副总理的事。我们拿出他亲笔写的“电话记录”时,他才傻了眼、冒了汗、认了账。
 
  整个预审过程中,对12名嫌犯,谈话101次,其中5名主犯49次;审讯297次,其中5名主犯108次。工作充分,手续完备。现在看来,上了起诉意见书的罪行,除极个别的以外,都做到了事实清楚、符合实际、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为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对两案的审判,是二十年前的往事了。它不可避免地打上时代的烙印,我们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审视这一次正义的审判。当今,中国人民正进行新的长征,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接受现代法治理念,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根本的治国制度,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审判“两案”,拨乱反正,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终结严重践踏民主法制的痛苦局面,无疑是这一征程的重要一步,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

  黄荣波,《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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