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马瑛案:一个撤销特赦的案例


  滇军将领马瑛,虽说早年也曾叱咤风云,如今却是位在百度百科上都查不到的无名之辈。但是,中国宪法史应该为这个人保留一个位置,因为他是中共建政后一次撤销特赦的当事人。“撤销特赦”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宪法史研究中鲜有涉及。

  马瑛是云南省洱源县人,白族,字幼坡,生于1893年。1911年进入大理模范中学读书。1916年在其兄马应带动下,入滇军服役。1919年考入云南讲武学校学习,与龚楚同期。1922年毕业,留校任队长。1937年任国军卢汉60军参谋处长,随部开赴中原抗日。后任60军代理参谋长,参加“徐州会战”。1946年初又改任云南保安副司令,协助卢汉控制了云南地方政权。后调任云南警备司令部参谋长,升任云南警备副总司令。1949年任云南绥靖公署副主任。同年12月协助卢汉发动云南起义。1950年任云南省军政大学高级研究班副主任。1951年被捕关押。1961年底获特赦释放。

  说到特赦,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力。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可见,特赦赦刑(部分)不赦罪。赦免的前提是被赦免人确实有罪,并且悔罪。因此,马瑛虽被特赦,其身份仍是前战犯。

  而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马瑛树起义人员,不应属于战犯。因而马瑛的情况算是冤假错案,要平反。

  可是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赦的相应权力和程序,并没有规定撤销特赦的权力和程序。于是马瑛平反的事就复杂起来。如果按照通说把特赦制度归入宪法这个部门法,那就可以说马瑛案涉及到了一个宪法漏洞。

  从法理上讲,撤销特赦的权力只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撤销的程序必定如同特赦的程序一样复杂而正式才好。最高法院应该是没有撤销的权力吧?

  马瑛显然没有创设这种宪法案例的分量。1975年12月25日,马瑛在昆明病逝,终年82岁。

  这个难题的最终解决方法是:1982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查,“马瑛确系国民党起义人员”,将原特赦通知书予以撤销,恢复马瑛起义人员名誉。

  对于这个结果,我想马瑛将军的在天之灵应该可以接受吧。

  可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的,是“原特赦通知书”,而非人大常委会的“特赦决定”,也非国家主席的“特赦令”。这种行文,显示了一定技巧,也留下了不少疑问。对马瑛而言,这总比被“踢皮球”踢来踢去要好。

  与马瑛情况类似的还有比较出名的沈醉。但我一直未见到撤销沈醉特赦的资料。只是简单提到“经中央审定,其身份由特赦战犯改变为起义将领”,也有说法称,首批获得特赦的33人中,“经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三人变更了原身份:沈醉按起义将领对待,李以劻按投降人民对待(1980年恢复投诚人员待遇),杜建时不以战犯对待;原国民党第四兵团司令官赵子立则属于曾被错误关押的起义将领。”“198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根据当年情况,杜建时不应以战犯对待,撤销1961年的特赦通知改为投诚”。具体手续不详。

  这个案例,这对于我们理解宪法的历史,到底有哪些价值呢?一言难尽还是无话可说?

  刘小生,影响力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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