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中国古代的“皇恩大赦”制度:合理还是荒唐?
国际新闻中最近有个热点:“李明博卸任前特赦贪官犯众怒。”李明博在职期间已经有过6次特赦了。特赦本来是国家元首的法定权力,这次因为特赦人员名单中可能有他政治盟友,因而干犯众怒。去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台湾新闻界也向吴敦义问起马英九是否考虑了大赦、特赦。吴回答,尚未议及这个问题。他又说“如果要减刑,实施对象也不会包括死刑,以及强奸、贪污等‘人神共愤’的犯罪者”。
赦免罪犯这一类词汇,对大陆人已经很陌生了。最近的一次“赦免”是在1975年3月17日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这距今已经35年了,四五十岁以下的人们大多没有听过“恩赦”“赦免”“大赦”这些词汇了。
古代的中国不是这样,“大赦天下”是经常出现的。自秦以来的2000年中竟大赦1200多次,如果再加上曲赦(对特定地区放赦)、别赦(个别赦免)、减等、赎罪、德音(与减等相似,死刑改流刑,流刑改徒刑,徒、杖、笞则全部赦免)等减宽措施,绝不下于2000次,平均每年一次,极其频繁。
鲁迅先生《风波》的背景是溥仪在张勋支持下演出的一场复辟闹剧。小说中写道,当“皇帝坐了龙庭了”的消息传到绍兴邻近小村时,七斤嫂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可好了,这不是又要皇恩大赦了么!”“皇恩大赦”这个本属皇帝操作的政治行为,连一个不识字的普通农妇也都理解,而且赞扬脱口而出,仿佛她多关心这件事似的。其实她家里既没有在押的亲人,也没有通缉对象。她的关心,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反应。在特定的时间里如果某类事情频繁地重复出现,这就会在受众的心理上形成一个“动力定型”。千百年来,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现实如此,通俗小说与戏曲中也这样写、这样演,久而久之,普天下的百姓也知道这个规律了,因此七斤嫂的这句无意之语,恰恰说明了“登基”与“大赦”的必然联系已经深入人心了。老百姓也把它当作一件好事来欢迎,因为大赦不仅事关犯罪人员,有时他们也会得到些好处,如减免租税等等。
1.赦罪溯源
犯了罪、被发现而判刑,照道理说这是彰显公义的大快人心之事,为什么还要赦免那些罪有应得之人呢?这不是与惩罚构成了悖论了吗?否。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文明社会里对于犯罪惩治已经不是单纯的报复和血仇。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一种惩戒机制,因此也就有了与惩治相反的赦免。当然,不是一有法律,人类马上认识到这一点的,赦免制度并非是伴随着法律产生的。
宋仁宗二年(1057)科举考试,主考官是欧阳修,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有篇考卷(考生糊名的)中有云:
《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
意思是说:奖励如有可疑,应该从宽给予,以推广恩泽;如果惩罚有疑,则应除去,涉及惩罚一定要慎重。帝尧之世,皋陶做法官,每次用刑杀人,帝尧都赦免,皋陶三次要杀,帝尧赦免三次。所以天下人都害怕皋陶坚持执法的坚定,也感念、感谢帝尧仁爱心怀。欧阳修很欣赏这篇文章,把作者取为第二。他本想取为第一,但又疑是自己学生曾巩写的,为了避嫌,使之屈居第二;开卷一看,考生是苏轼,考官大跌眼镜。然而欧阳修又有点困惑,不知“杀之三”“宥之三”之典出自何书?他下问苏轼,苏轼竟回答说:“想当然耳!”这个回答很妙,一方面表现出东坡才情豪放;另一方面,从历史的真实来看也真的是想当然,当时法律初具,还不可能有“杀之三”“宥之三”的游戏规则出现。当然苏轼更相信法律虽然具有惩戒功能,但其中也应包含着人类美好的感情———宽恕。
尧舜是传说时代,用现代史观的分法则是氏族社会晚期。当时有了不成文法,也可能有了法官审判(大多为巫师)。人们对神的信仰代替了对现实的理性分析与判断。审案、判断是非曲直还是靠神兽———獬(此兽独角,善于分别曲直,见有人争,它就用角顶没有道理的一方),法官据此作出判断。此时惩罚主要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的报复,或许再加上“以儆效尤”。在缺少理性的时期,宽恕不可能彰显。苏轼为了张扬帝尧的仁爱,更为了突出人类的宽恕心,造出这个“杀之三”“宥之三”的典故,自然是“想当然耳”。
然而它又不是毫无根据,先秦文献确实记载过“三宥”在处理案件中实施过程。如《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
这有些像演戏,但不是表演统治者对所有民众的“宽仁”,而是表演统治者对有宗族血缘关系犯罪人的亲情。公族(王族)成员犯了死罪,法官把结案的文件给周王看,周王说赦免他们吧!法官说有法律条文在。经过三次求情,法官把犯人送往刑场了,周王又派人追出来求情,法官说已经执行了,来不及了。《文王世子》是从血缘亲情角度阐释周天子尽管应该按法律办事,但也应该对五服之内的同族保持一份亲情,因此在对犯法亲族执法时应该有这“三宥”的仪式。
《周礼》中在记载“司刺”这官职的功能时说他“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谓“三宥”是对于“不识”(没有辨别能力)“过失”(疏忽大意)“遗忘”这三种情况的犯罪,按照“三宥”原则实行宽大处理。所谓“三赦”是对于未成年人(幼弱)、七十以上老人(老耋)、智障人(蠢愚)的犯罪要按照“三赦”原则免除其罪。这种制度性规定,只是表明周代对于司法和执法的重视和慎重,少制造冤案,这与后世的恩赦还不是一回事。但从这些规定中也可见周朝为政注重宽恕的倾向。
恩赦确实也起源于周代。《易经?解卦》中有“君子以赦过宥罪”的象词。说明当时已经有了“赦过宥罪”的现象。《逸周书?寤儆》也有“赦有罪,怀庶有,兹封福”的句子。周公告诫周王:“君王要常常想到宽恕赦免罪人,关心百姓的幸福。”当然这不是周公一人的意见,它反映了周民族关爱生命、关注民命的传统。
商、周两朝相接,商周两个民族共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商周有着截然不同的施政传统,王国维总结了四条“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其实还有更重要的一条,王氏遗漏了,就是对待生命的态度。商人重鬼神,漠视民命;周族重视人,关注生命。从考古发掘来看,殷人墓多有殉葬,从甲骨卜辞来看,人殉有多达2000多条,有一次人殉高达500人,这简直就是一场大屠杀。在安阳武官村北殷王陵考古发掘中,发现人殉有1178具(见中华书局《文物夏商周史》)。而周族与此相反,不仅在《周礼》等经典记载中反对用人殉,考古发掘中也很少见到。不管历史学家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个事实说明周族上下不草菅人命。孔子是殷人,可是他继承的是周文化,儒家的仁学是基于同类意识的觉醒和对生命的尊重,并由此引申出的爱人、尊重人的主张。这都是对周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因此,赦免意识和实践产生于周代与其后被儒家弘扬都是不奇怪的。
2.为什么要恩赦?
①济法律之穷:
迄今为止,在历史上实行过的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诸多手段中还是以“法治”较为省力、较为公正,弊病也较少。然而这不是说“法治”没有它的局限、盲点,甚至它的优长之处,有时也会产生弊害。例如古今法律虽然千差万别,但如果它是良法,就有个共同点,那就是普适性原则,或说是法律运用的齐划一性,而且不论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都用这一把尺子衡量,实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完全做到只是幻想,但法治搞得越好,可以越趋向这一点)。然而现实是纷纭繁杂的,法律再细,也细不过现实生活。这样往往同样的罪行由于犯罪主体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对于社会的危害与其可恶的程度可能会有天壤之别。世间既有不少有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也会有被人诱入法律彀中憨直的人(林冲误闯白虎节堂就是诱人犯罪)。按律执法,固然应该,但也应该承认这是法律的死角,必要时就应以赦宥以“济法律之穷”。又如我们都相信“刑乱邦用重典”,可是“乱”往往是一时的,“乱”过去之后。人们反思当时的判刑往往感到有畸严畸重的现象,例如去年媒体上报导的“最后一个流氓犯”。此人是1983年“严打”时被判死缓的,其罪行就是“流氓打架”(打群架)和抢了一顶羊剪绒的帽子。现在看起来的确是重了,可就当时社会治安情况及法治现实来说,又非全无道理。有的法律界人士主张“甄别”,这是费力不讨好的办法,往往是“三不愿意”(检控方、处理方、上诉方)。还不如事过境迁之后,实行特赦。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没有一个社会的法律是完全公正无瑕的。法律执行中也很难做到完全公正,统治者总会把维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塞进法律之中,恶法也常常会出现。这样,所谓犯罪之后受到法律惩处不一定是社会公义的实现,反而可能是对社会公义的践踏。因此,赦免,特别是对特定犯罪的“特赦”(如政治犯)有益于社会的整合、避免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非公正现象给社会带来更多伤害。
②启发社会的善性:
恩赦虽然是最高统治者发出的,但它体现了社会的慈悲意识。宽恕犯错误的人、饶恕罪人是世界上各大宗教都包含有的内容,虽然宽恕的出发点有所不同。现代伦理学也多认为,慈悲、怜悯、宽恕等美德都是凝聚社会的力量,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当然,慈悲、宽恕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无度的,如果一味地宽恕罪犯不仅伤害了受罪犯侵权的主体,而且对于守法公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恩赦也要有度,对于一些惯犯和犯有人神共愤罪行的人在宽赦中就要慎重。
儒家的慈悲意识和仁爱意识都是站在宗法立场从推己及人出发的。著名的“盗弄潢池”的典故就是一例。汉宣帝派龚遂为“盗贼并起”勃海的太守,皇帝问龚如何打击这些罪犯?龚遂回答说,渤海边远,得不到朝廷好处与教化,老百姓迫于饥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压,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盗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来。他要求宰相暂时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处理渤海郡事情,许可龚遂暂时可以便宜行事。龚遂到任之后,“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实行大赦政策,既往不咎,开仓放粮,资助贫困。果然,百姓积极响应,放下武器,卖剑买牛。从此渤海的老百姓过上安定生活,龚遂也成为循吏的典型。儒家对于狱讼政策的基础是把天下视为一体,大家血脉相连,都是皇帝的子民,子民犯了罪,皇帝及官吏都有责任,因而在惩处上就要慎重,仿佛对待家中犯错误的子弟一样。因此,龚遂对渤海郡造反者和盗贼宽恕和赦免,既充满了人情味,也表现出他对现实法律和执法的反思。
③协调上下的关系、营造亲善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总是存在张力的。宋代有本讲命相学的书,名为《滴天髓》,其“六亲论”中,任铁樵注说:“夫官者,管也。朝廷设官,官治万民,则不敢妄为,循守规矩。家庭必尊长为管,出入动作。皆遵祖父训是也。不服官府之治者,则为逆子。”这是民间对于官民关系的理解。当然,统治者认为保持这种张力有必要,但不能太过,所以有“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之说。“弛”包括面很广,恩赦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皇帝放赦,往往还会伴随有赏赐给官人爵位、加阶、减免百姓赋税、徭役,甚至蠲免民间公私债务等等。在实现恩赦时,往往还要举行仪式,使得官民上下皆知,造成一种万善皆出于皇帝的喜庆氛围。七斤嫂一听皇帝登基,脱口而出就是“这可好了”,就与这种喜庆氛围的熏陶有关。皇帝在大赦的诏书往往要写上“与民更始”,这就否定了此前的社会上的一切紧张关系,要与广大民众重新建立和谐亲善的社会关系,开辟一个新时代。
当然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统治下,恩赦只是体现了皇权专制的另一面,但它使得皇权专制更富于弹性。
3.恩赦中最高等级——大赦天下
宋代既是专制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时代,也是在历代王朝中统治相对宽松的一朝。说它宽松主要是讲在统治手段上,善于运用专制统治中比较柔软的一面。例如,在严刑峻法中宋代统治者还很关注对赦免的运用。美国汉学家马伯良在他的《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一书中说:“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两宋享国三百余年,各种赦免活动近千次,而且常常有“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的大赦。这等于向所有的犯罪人员放赦。
皇恩大赦是所有赦免中最高级的,它往往是与开国、新皇帝继位、换年号、立太子、立皇后、平定叛乱等大庆联系在一起的。大赦表示与民更始和举国欢庆之意。大赦的第一步是皇帝下大赦诏,此后一切活动都由此展开。这里以《太祖即位赦天下制》为例作些分析,看看最高级的赦免能达到什么程度?其赦免的范围有多大?赵匡胤取后周自代,建立了新朝,国号宋,年号建隆。他在元年(960)正月初五日登基,大赦天下。下面就是即位恩赦天下的诏书:
门下:朕以五运推移,上帝于焉眷命;三灵改卜,王者所以膺图。朕起自侧微,备尝艰险。当周邦草昧,从二帝以徂征;洎虞舜陟方,翊嗣君而纂位。但罄一心而事上,敢期百姓之与能属以敌国侵疆,边民罹苦。朕长驱禁旅,往靖边尘。鼓旗才出于国门,将校共推于天命。迫回京阙,欣戴眇躬,幼主以历数有归,寻行禅让。兆庶不可以无主,万几不可以旷时,勉徇群心,以登大宝。昔汤、武革命,发大号以顺人;唐、汉开基,因始封而建国。宜国号大宋,改周显德七年为建隆元年。乘时抚运,既协于歌谣;及物推恩,宜周于华夏。可大赦天下,应正月五日昧爽以前,天下罪人所犯罪已结正、未结正、已发觉、未发觉、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应贬降责授及勒停等官,并与恩泽。诸配徒役男子女人等,并放逐便。其内外马步兵士,各与等第优给。诸军内有请分料钱者,特与加等第添给。中外见任前任职官,并与加恩。文武升朝官、内诸司使、副使、禁军都指挥使以上及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应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并与恩泽;亡父母未曾封赠者,并与封赠。诸处逃亡军都限赦到百日内,仰于所在陈首,并与放罪,依旧军分收管。如出百日不来自首者,复罪如初。念彼愚民或行奸盗,属兹解网,咸许自新。诸军有草寇处,仰所在州府及巡检使臣晓谕招唤,若愿在军食粮者并与衣粮,如愿归农者亦听取便。于戏!革故鼎新,皇祚初膺于景命;变家为国,鸿恩宜被于寰区。更赖将相公王,同心协力,共裨寡昧,以致隆平。凡百军民,深体朕意。
这篇比较典型的大赦天下的诏书保存在《宋朝事实》卷二。先对诏书作些解释。“门下”即门下省,皇帝由此发出诏令,签署章奏。从这里到一直到“建隆元年”都是叙述宋朝建立的过程,言自己出身寒微,跟着周朝二帝(郭威、柴荣)打天下,不料天数有变,陈桥驿黄袍加身,开创了新朝。自己是“乘时抚运”,但不能一人独享,应该懂得推己及人,使天下都得到恩惠,因此要“大赦天下”。以下除了最后(“于戏”之下)号召上下一心,同心协力以致太平外,都是讲大赦操作中的技术问题的。
第一是时限:正月初五昧爽以前。昧爽指天刚亮,鸡叫的时候。在此以前所有触犯法律的罪行及其由此应受的责罚,统统赦免。
第二是赦免的对象:“已结正”指已经审结完毕、定案判刑的;“未结正”指已经被抓起来,正在狱中关着,尚未审理完毕者。“已发觉、未发觉”指已经犯了罪,被发现了,但犯人在逃,未能归案。《水浒传》中负案在逃的例子太多了,如生辰纲案子破了。官府侦察到罪犯是谁,也知道这一伙上了梁山,但抓不来;武松血溅鸳鸯楼之后,大小人命十九条,而且留下自己的姓名,但他跑了,官府连他去了哪里也不知道,当然也就更抓不来。这些都属于“已发觉”的。“未发觉”指有人犯了罪,但官府不知是谁干的。
第三是赦免的程度:“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这一条最重要,也就说无论罪大小,包括那些平常赦免所不能原谅的罪行,这次一律赦免。换句话说,此时牢门大开把所有在押犯统统释放,使得囹圄一空。当时监狱关的主要是“未结正”的犯人。此诏书一下,他们就可回家了。
第四是对于犯案后的在逃人员:赦免也包括这些人,他们的罪行也没有了,但前提是限在一百天内自首。“诸处逃亡军都限赦到百日内,仰于所在陈首,并与放罪,依旧军分收管。如出百日不来自首者,复罪如初。念彼愚民或行奸盗,属兹解网,咸许自新。诸军有草寇处,仰所在州府及巡检使臣晓谕招唤,若愿在军食粮者并与衣粮,如愿归农者亦听取便。”在逃人员中大概最多的就是逃兵了。这在当时是重罪,抓回来,一般都是斩首示众。此诏中讲明,百日内归来即可免罪,如在逃亡中有新的犯罪,即使犯了“奸盗”一类的大罪,也许可自新。如果落草为寇了,只要回到主流社会,也可以从军,也可以为民,当兵给予粮饷衣服;愿意为农也提供方便。
第五读者可能更关心是对那些对于判死刑的、罪行特别严重的,比如聚众造反,土匪强盗,强奸杀人等重罪是否会被赦免呢?诏书没有说,但这一点我们对比另一些诏书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宣和七年(1125)宋徽宗因为对付不了金人入侵让位给他儿子钦宗大赦天下的诏书中就写道“赦书到日,昧爽以前,罪人除谋反(造反)、谋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宫室、坟墓等)、谋叛(叛国)、恶逆(殴打或残杀父母、祖父母等)不赦,其余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已结正、未结正、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宋太祖的诏书没有“除”某些“不赦”这个限制,自然是全部释放,没有例外。不过《宋刑统》中对于因杀人而定死罪者,大赦之后,要从家乡迁移。其18卷为此专设一条“杀人移乡”。其中云:“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这也算一种惩罚罢,虽然移乡的目的,是怕被杀者亲属复仇,两家陷入冤冤相报之中。《水浒传》中的李逵最初也是因为在家乡“打死了人,逃走出来”。戴宗说他“虽遇赦宥,流落在此江州,不曾还乡”。这可能与限制被大赦的、有人命官司的犯人回乡有关。
第六“常赦所不原者”是什么意思?这是古代赦免诏书中常用的术语,也称“常赦所不免者”。常赦就是一般的赦免,“不原”和“不免”是一个意思,即不原谅、不赦免。在一般赦免中不能原谅的罪行有哪些呢?首先是“十恶”,所谓“十恶不赦”的成语就源于此。“十恶”除了上面说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四条外,还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肢解人等)“大不敬”(盗重要祭祀用物、盗皇帝用物)“不孝”“不睦”(谋杀近亲、殴打丈夫)“不义”(杀府主、地方父母官、受业师等)“内乱”(族内通奸)。“十恶”属于情节恶劣,并非都是重罪,例如殴打丈夫属于“不睦”,但只判徒刑一年。当时认为这些罪都是人神共愤、情节恶劣的,因此一般赦免都不包括犯这些罪的人。另外,故杀、谋杀、劫杀和官员犯罪中的“官典犯赃”(主要指监守自盗,受财枉法等)都属于既重又恶劣的罪行,这些也都是一般赦免所不原谅的。“常赦所不原”主要指这些。因此大赦诏书如果不写“常赦所不原”只说“罪无轻重,咸赦除之”,那么这次赦免就不是牢门大开,犯“十恶”等罪的人,还要继续服刑。而这次宋太祖建隆诏书写的是“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这就是皆大欢喜了。
上面都是对老百姓的。对于官员,大赦更要考虑,要降职左迁的也一律停止,遭贬而远离京城的也逐渐向中原“量移”。对于犯罪官员虽然也会像一般罪犯得到赦免,但被“除名”(褫夺官员的身份)这一处分是不能免的。也就是犯罪官员遇赦也不会官复原职。
大赦天下的诏书中当然还少不了施恩泽的许愿。特别是对官员与军队。主要还是三项,提升官级、多发补贴和封赠(封赠官员已死和活着的亲属),这最后一条是精神性的,不过也很管用。对于老百姓最实惠的也就是蠲免租税,有的甚至连私债也一并放停(宋以前很多,宋代渐少,也偶见)。这便是慷他人之慨了。
《水浒传》中也写到了这种大赦,如第二回写到“后来哲宗天子因拜南郊,感得风调雨顺,放宽恩大赦天下”。宋代的“南郊”不是一般的郊祭,它合祭天地,是个极隆重的祭祀大典,三年一祭,每次祭祀之后,一般都要大赦天下。《水浒传》写到宋哲宗郊祭之后,发布大赦天下的圣旨。被开封府尹断了四十脊杖,然后“迭配出界发放”的高俅正住在淮西临淮州。他也由此得到了“赦宥”,可以回东京了。宋哲宗在位期间曾两度在南郊合祭天地,一是元七年(1092),一是元符元年(1098),这两次都颁布了大赦天下的诏书。
4.皇恩大赦典礼
宋朝大赦虽多,但每一次都郑重其事,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并夹杂有杂技表演,以吸引观看,仿佛是狂欢节。这些在《东京梦华录》《宋朝事实》《武林旧事》《宋史》《齐东野语》等书中都有详尽的记载,这里用参照诸书记载,描述一下南宋大赦仪式的实况。
大赦那一天,皇帝要亲临皇宫正门丽正门(北宋时首都在汴京则为宣德门)的御楼,教坊奏乐引导,艺人们朗诵表达欢庆的韵语。御驾至,进入御幄,作行礼的准备,礼官进“中严外辨”牌子,礼仪正式开始。御药高唱“卷帘!”,鸣鞭,钟磬齐鸣,皇帝出幄,帘卷扇开,诸臣罗拜,分班站立。中书令宣布:“有圣旨下,树立金鸡。”“金鸡”象征着皇恩大赦、高达数丈金鸡竿子在御楼东南角竖起来。此时杂技艺人从竿子四面悬垂下四根绳子上争相攀缘而上,夺取金鸡口中衔的写有“皇帝万岁”红幡子。先到竿顶、抢夺到金鸡嘴红幡子者高呼“万岁”,全场欢声雷动。然后装扮成为仙人童子的官员再乘木鹤捧着圣旨从城楼上缘绳滑下,把圣旨放在香案之上。太常寺的官员擂起大鼓,在鼓声中,他们把香案捧到御楼前的广场的中心。主持仪式的知阁朗声高呼:“把圣旨宣付给三省。”副宰相参知政事代表“三省”(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下跪接旨,再交给阁门提点将圣旨拆开,然后由起居舍人接过圣旨,站在宣旨台上,高声诵读。当读到“咸赦除之”之时,早已经集合在广场上的待赦的犯人,穿戴光鲜、帽簪鲜花的狱吏马上给犯人解脱枷锁,罪囚获释,他们“三呼万岁,歌呼而出”。圣旨宣读完毕,舍人捧大赦诏书授给宰相,宰相转授予刑部尚书,尚书授刑房录事(以备抄写转发),又传皇帝有圣旨,宰相领众官跪拜,知阁传皇帝答语云:“这是普天同庆的大事,我与诸位爱卿共同庆祝。”大家又跪拜如前。此时中书令奏“礼毕”,扇合帘降,乐止。皇帝回宫,礼部郎中宣布解严。礼仪结束。
仪式之后,各地驻首都办事处的官员都在等候取旨。办事处“各有递铺(驿站)腰铃黄旗者数人,俟宣赦讫,即先发太平州、万州、寿春府,取‘太平万寿’之语。以次俱发铃声,满道都人竞观”。这样大赦信息很快传遍全国。
参加皇恩大赦仪式的人人披彩簪花,姜夔有诗云:“六军文武浩如云,花簇头冠样样新,惟有至尊浑不戴,尽将春色赐群臣。”这种仪式不仅有官员、胥吏及各方面有关人员参加,老百姓也可以随意观看。所以皇恩大赦就成为带有狂欢节性质,如当时诗人所写“凤书乍脱金鸡口,一派欢声下九天”“不知后面花多少,但见红云冉冉来”。民众的参与放大了皇恩大赦的效应,使得许多触犯刑律的人们对它充满了期待。
5.对于赦免制度的质疑
从一有赦免制度,人们就不断提出质疑。其理由都是我们能想到的。比如,宽待犯罪分子是对受害者再度伤害,对守法者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坏人有机可乘,鼓励他们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扬眉吐气,受害者窝囊受气。特别是像宋朝那样三年一大赦,几乎成为定期,使得边远的州县死刑很难执行(宋代死刑最后决定权在朝廷,长途往返很费时间,其间一有大赦,就有可能被释放或减等)。王安石甚至批评说这是“为政不节”(没有章法)。
《容斋三笔》曾举了两例,批评频繁大赦的荒唐:“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置杵臼内,捣碎其躯为肉泥,既鞫治成狱,而遇巳酉赦恩获免。至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兹事可为冤愤,而州郡失于奏论。绍熙甲寅岁至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奸长恶,何补于治哉?”又曰:“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几至喧噪。绍兴五年七月覃赦,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一个是杀人手段极为残忍的恶性罪犯,遇赦不仅被放了出来,而且还到受害人门上挑衅,进一步伤害受害人亲属,其恶劣令人发指,但赦免是皇帝大政,谁也不敢抗命;第二例是刚刚把钱借给债务人,皇帝大赦了,利钱本金全部作废。何澹从人情之常出发,认为应该只免利钱,债务人的起哄斥责。纵有如此大悖常理常情、令人愤慨的案例,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赦免制度存在的我在上面所说到的正面作用。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没有只有正面价值没有负面影响的事情,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如何兴利除弊。像吴敦义说的即有大赦,也不会赦及“死刑,以及强奸、贪污等‘人神共愤’的犯罪者”。这样的主张接近一般老百姓的理念。赦免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如何发挥其利避免其弊,也是法治建设与政治操作中应该考虑的。
王学泰,《随笔》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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