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大跃进”中法院之间走火入魔的大评比、大竞赛

  1958年,《人民司法》第3期(1958年3月15日出版)上发表了专论文章“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这可以说是,全国司法开始“大跃进”的标志。这篇文章的核心要旨就是呼吁全国司法工作者“鼓起革命干劲,赶上全国形势,让人民司法工作也来一个大跃进”。

  紧随这篇社论性文章的是“鼓起革命干劲,在司法战线上大跃进!”的专栏,里面选登了“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十一个城市兄弟法院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等三篇文章。其中河南许昌中院立誓“要当促进派,不再当促退派”:“所谓促进派就是要积极地、及时地处理有关工、农业生产建设方面的重大案件,根据轻重缓急的情况,按‘先重先急、后轻后缓’的原则分别处理。必须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扫除暮气、提高朝气,在思想上、工作上要跟上形势的需要,不要老是当‘小脚女人’。”

  此后直至1960年第17期(1960年9月1日出版),《人民司法》上时不时地开辟“司法大跃进”专栏,刊登有关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报道或评论文章。如此说来,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的时间应该比“大跃进”运动在全国的全面发动要早两三个月的时间。

  可以说,人民司法“大跃进”是法院主动适应“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和正在形成”的新形势,希望“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更充分地发挥它保卫和促进生产力大发展的作用”而产生的。


  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

  人民司法具体如何开展“大跃进”?引领人民司法步入“大跃进”轨道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鼓起干劲,力争上游!》这篇文章,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四项“措施”。

  所谓四个“必须”是指:(1)必须让司法工作者的思想时刻跟上客观形势的发展;(2)必须用权力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保卫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3)必须注意对我国司法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工作,不断巩固和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4)必须向着“又红又专”的红色司法工作专家这样一个目标去努力。所谓四项措施主要包括:(1)要“做啥学啥”;(2)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种“试验田”的精神,院长同志应亲自组织合议庭办案,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还应分别亲自抓重点法院;(3)单位和个人所定的计划必须定期检查,互相评比,比干劲,比先进,比质量,发动各级司法工作者提出条件进行革命的友谊竞赛;(4)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争取大跃进的决定关键。

  这四个“必须”和四项“措施”只是对人民司法“大跃进”的指导性意见,实践中的司法“大跃进”可谓热火朝天、高潮迭起,远比这个要丰富得多。

  人民司法“大跃进”发轫于法院之间的评比与竞赛。1958年2月,无锡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11个城市兄弟法院发出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倡议书,北京市南苑区人民法院向各兄弟法院提出友谊竞赛,前者是“为了相互学习,相互鼓励、共同促进司法工作的大跃进”,后者希望借此“打破常规,比干劲,赶先进;提高工作效率”等。或许是因为可操作性并不强,后来这种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赛就比较少见了。但这种竞赛的勇气和精神却在法院内部得到了延续,法院内部的各种竞赛评比算是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形式之一。

  对于法院内部的竞赛评比,赞同者大有人在,如当时的陕西省高院院长认为,为使先进带动落后,落后赶上先进,应在干部中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总评。评比的内容包括“比政治思想”、“比工作作风”、“比勤俭节约”、“比文化”、“比学习精神”等。

  实践中,这种评比竞赛即便不是天天有,那至少也是月月有。如在“大跃进”中安徽省广大司法干部就掀起了一个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竞赛热潮;开始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繁文缛节,改进了工作方法和作风,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安徽全省1958年1月到4月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办结了初审案件6万1千余件,超过1957年全省办案总数的3%强。当时的安徽省高院副院长因此指出:“那种认为在司法工作中不能搞竞赛评比,搞竞赛评比有危险性的论点,是毫无根据的。”

  “大跃进”运动开始时,全国各级法院都有一定数量的未及时审结的积案。司法“大跃进”的号角吹响之后,各地法院迅速展开了清理积案运动,并同时把提高办案效率作为人民司法“大跃进”的重要目标。

  受声势浩大的司法工作“大跃进”的鼓舞,鞍山市法院清理积案非常迅速。1958年3月17日至23日,全院干部共结刑事案件210件,平均每人结案12.3件,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等于1957年两个多月的工作量。湖南桃源县法院一位审判员1958年1月至11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01件、民事案件81件,其中8月份苦战20天,率先实现了政法“三光”(大小案、新老案破光,批捕起诉光,新老刑事案件一扫光),此后,“中小现行案件不过日,一般案件不出周”。

  在清理积案、提高效率方面可谓没有最快,只有更快。1959年,福建福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响应中共八届八中全会继续跃进的号召,奋战一个月,审结了所有刑、民案件,同时还审结了久悬未决的疑难、重大积案19件,实现了无积案专区。1959年12月,福建福清县法院办结新旧刑、民案件73件,全部扫清了积案。总之,凭着一腔要跃进的热血豪情苦干、大干几天、几周或几月清理所有的积案并坚决提高司法效率,是各地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项基本内容。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

  “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时期一句非常流行的口号。它是“大跃进”中人民司法深入参与工农业生产等“中心工作”的最好写照,亦相当传神地概括了人民司法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双重特性。

  司法干部参加生产,才能保卫生产,审判工作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被认为是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条重要经验。为了摸索办案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有益经验,北京市高院院长亲自到印刷厂当工人,共劳动了18天,并结合劳动办了三件案子。江西南昌地区中院审理案件时实行“两参一合”,“两参”是参加中心工作,参加劳动生产,就地调查,就地审理案件,“一合”是对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与就地审相结合”。

  1959年1月至8月,辽宁全省共有1304名司法干部以各种形式参加了工农业生产劳动27650天,平均每人参加22.5天(其中有正副院长级领导干部106人参加劳动1628天),结合生产劳动处理了大批刑、民案件。1959年,除个别年老体弱者外,山西全省参加生产劳动的司法干部占实有干部总数的97.8%,每人平均参加劳动49天多。总而言之,参加劳动生产成为各级法院和所有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其重要性不亚于审判职责。

  1958年,生产1070万吨钢的目标提出之后,“参加钢铁生产,保卫钢铁生产”就成了各级法院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绝大多数的法院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紧地围绕钢铁生产来安排自己的工作,组成工作组或临时法庭,深入钢铁工地,进行调查研究,搜索敌情,发现敌人破坏,就地审判”(《参加钢铁生产 保卫钢铁生产》,《人民司法》1958年第18期)。为参加和保卫钢铁生产,江西永新县法院组织法庭上山、上炉群,他们的口号是“钢铁生产到哪里,法庭干部和保卫干部就跟到哪里”。浙江嵊县法院为给“高炉造盔披甲,确保钢帅安全升帐”,专门组织力量,深入工地炉群,建立保卫组织,开展法纪宣传,并建立“嵊县上东钢铁工业基地人民法庭”。

  为了保卫钢铁生产,广西环江县法院院长亲自下厂直接领导钢铁生产,同时在平治总厂建立了一个钢铁法庭,在都川和下干厂建立法庭巡回审判站。在大炼钢铁高潮时,该县审结有关破坏钢铁生产案件21件,在上朝、笃雅等10个钢铁厂开庭16次,参加旁听人数有45045人次。湖南湘潭县法院也在9个钢铁生产指挥部分别成立了9个钢铁人民法庭,配备了专职干部。

  当时陕西各级法院的口号是“参加炼钢炼铁,保卫炼钢炼铁;参加生产,保卫生产”、“有案就地办,无案就生产”、“生产中办案,办案中生产”。此种办案与生产高度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式,堪称是当时全国各级法院一边执法一边生产的典型样板。


  种“试验田”参与技术革新

  种“试验田”,是吹响司法“大跃进”号角的《人民司法》专论文章提出来的。文章说:“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种‘试验田’的精神,院长同志应亲自组织合议庭办案,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还应分别亲自抓重点法院。”此后,各级法院领导纷纷开种“试验田”,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对案件审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亦在法院中盛行起来。

  如北京宣武区法院改善领导方法的主要措施就是种“试验田”,院长、副院长亲自审理一部分刑、民事案件。崇文区法院则实行“审判员分片包干制”,认为这样做有三点好处:地熟、人熟、情况熟。广西容县地区中院根据下辖11个县的工作和交通条件,按公路、铁路和西江沿岸共划分三片。江西南昌中院司法“大跃进”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分片包干,下乡办案”,并由此实现了“消灭错漏,不左不右,合法及时,不积不压”的审判目标。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此等情况说明,种“试验田”和划片包干乃人民司法“大跃进”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大跃进”运动后期,为了实现更大的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全国各行各业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在这场技术革新与革命运动中,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创造了许多新技术、发明了不少新东西。

  1960年3月至4月,江苏常州市法院共提出技术革新建议486条,并从审判工作、法纪宣传、文印统计、资料档案等8个方面,完成各种革新项目92项,前后两次被评为市级机关技术革命和技术革命红旗单位。吉林永吉县法院试制成功刑期计算器、卷宗装订器等5种新工具。黑龙江双城县法院制成了一个手提无线广播器,可在无电源地区实现审判、宣判电气广播化。1960年4月,四川省高院完成或基本完成切馒头机、洗菜机、擦地板机等12种革新项目。江西丰城县法院经过苦心钻研革新工具13项,其中有“土扩音器(利用旧自行车灯头、旧电话机送话器等制成)”、“快速装订机”和“粘贴机”等,改进工作方法14项。

  有关各地法院参与技术革新和革命的事例及其成果当年的《人民司法》多有刊载。从这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案例中可看出,当时的人民司法对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参与是真诚而严肃的,至于它们的技术革新和革命成果效益如何则是另一回事。

  此外,强化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和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大跃进中也是一再地被强调。翻开“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司法》,隔几期就能读到一两篇专门论述为何及该如何加强党委对司法的领导以及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的文章。而走群众路线的最普遍的方式就是“三同”:“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在“大跃进”中,全国各地法院都先后派出了一大批审判员下乡,参与各种工农业生产,与群众手挽手、心连心地打成一片。

  在“大跃进”这个全民激情豪迈的年代,人民司法是紧跟时代的万丈豪情节拍,不但提出了诸多与司法裁判有关或无关的梦想,而且为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其“梦想秀”的实现付出了不菲的代价。然而,就像全民“大跃进梦想秀”最终以失败告终一样,人民司法的跃进“梦想秀”亦基本未实现。不但没实现,而且其抛开既定法律和司法程序罔顾,司法运作之基本规律,近乎疯狂地展开其“梦想秀”,使我国的司法一度陷入混乱不堪之境,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

  大量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投入到“大炼钢铁”等工农业生产中去,法官队伍遭受重创,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可以说是人民司法“大跃进”最直接的影响。

  在1958年大炼钢铁运动中,各级法院并未远离这场近乎疯狂的土制钢铁运动,相反,它们纷纷放下手中的审判工作,在法院的前门后院架起了炼钢、炼铁的高炉大炼钢铁。“司法部门也要大放钢花”的荒诞性场面随处可见、见怪不怪。在整个“大跃进”运动中,各级法院长年有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审判人员背起行囊离开法院去参加各类工农业生产活动,法院人员流失情况相当严重。

  1956年全国法院干部有41483人,到1958年底只有32058人,减少了22.7%,到1959年仍在继续调出,而且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审判业务骨干。据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从1957年到1959年,共调出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3408人,占1957年同类干部的26.6%,占1958同类干部的30.8%。这种法院审判员调出、流失现象后来愈演愈烈,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

  在大跃进过程中,法院审理案件程序过于简单,“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与此同时,全国法院的裁判案件数量直线下降。1958年从县级开始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组成公安政法部开展联合办案。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既定的司法程序,而是实行所谓的“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制度,即县(市)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一个地区的案件全由一长负责主持定夺;而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亦彼此代行职权,这就是“一员顶三员”。尽管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程序有较为明确之规定,但这种“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制度使得既定的司法程序规定形同虚设。

  196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曾痛斥:“有些案件根本判得不对自然也就讲不出道理……中级和高级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申诉案件也往往只是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写着‘上诉无理,维持原判’8个字。还有少数案件是各地的工作组判的。河南沈丘县从1958年以来判了4000多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工作组、商业收购组判后,盖上法院的章子,而法院干部并不知道,据河南省院检查,大部分是判错了。”

  据统计,1958年至196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36.65万件,年均45.55万件,较之1954年至1957年年均审结102.22万件,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与社会经济不活跃固然关系较大,但也应该与法院人员流失严重、审判程序被抛弃以及“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司法运作模式有关。

  而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被当作敌我矛盾处理,量刑过重情形在人民司法“大跃进”中相当普遍。鉴于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以来全国法院普遍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的现象,从1961年开始,各级法院开展了一场复查案件运动。复查重点放在自1958年“大跃进”运动以来审理的混淆两类矛盾,主要是混我为敌的刑事案件,“如一些‘破坏三面红旗’、‘破坏生产’、‘宰杀牲畜’、‘造谣破坏’、‘书写匿名信件’以及集团性的案件等”。

  经过复查发现有些地方的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的30%以上,河南省101个基层法院从1961年9月起,一年之内改判和作其他处理的刑事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430人,其中,宣告无罪1423人,减轻刑罚6510人,免予刑事处分1106人,撤销管制和解除管制2024人,提前释放1753人,取保释放70人,改作其他处理的544人。

  这些高达四位数甚至五位数的数据充分说明,当时的冤假错案比例是多么的高,而直接或间接卷入这些冤假错案的绝对人数更是多得可怕和惊人。人民司法开展“大跃进”运动给人民带来的伤害之大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刘练军,法治周末 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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