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3日 星期六

中国的贱民阶层——“四类分子”


从赎罪到替罪:四类分子阶层初步研究(上)


对于中国当今大多数年青的一代来说,并不清楚四类分子。这一数量以千万计,实际受影响的人口超过一亿人的庞大社会群体,是一个从1949年到1984年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了35年的特殊社会阶层。一般地说,四类分子指的是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其实在1957年到1979年的22年间,四类分子是加上右派分子,被简称为“五类分子”。由于今天大部分文献习惯称四类分子,因此本文也采用四类分子这一称呼。虽然本文用的是四类分子这一最流行的提法,但是从社会事实出发,论文中的内容涉及到的是“五类分子”。

一引言

写这篇论文的动机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

20世纪70年代初期,笔者在一个没有公路,偏僻贫困的山村插队。刚到农村时,农民住房的墙壁上还遗留着文革初期“红海洋”(到处刷毛泽东的语录)的成绩,凡是墙上写着“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据这条语录就可以知道,这一户人家不是地主就是富农。

后来农民告诉笔者说,解放前村里的几户地主富农只是生活相对好一些的富裕农民,平常自己也劳动,只是到收获季节要收那些出租土地的地租。因此一般农民,甚至农村干部平常与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过不去。笔者曾经听一位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私下说村里的干部政治觉悟低,在农民婚嫁的宴席上与地主同桌,甚至于让家族内辈位高的地主坐上座。不过一般农民对这些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好感,一位农民告诉笔者说,有一个地主特别吝啬,用农民的原话说就是“煮菜时盐都不得舍不得多放一粒”。

有一年春耕季节,恰好有一个赶集的日子,许多农民不下田去赶集,引起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愤怒。去赶集的人中恰好有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地主,尽管老地主早就不能参加生产队的劳动,但是路线教育工作队认定是老地主煽动农民去赶集,破坏春耕生产。第二天晚上,生产大队召开大会批斗老地主,老地主站在大队礼堂舞台的一角接受批判,中途老地主支撑不住,由地主的儿子代替他站在台上接受了一个多小时的批判(由于老地主身体不好,平常对四类分子的训话和劳役大多数由他的儿子代替,而这种做法当年农村是相当普遍,以至于中共中央的一个文件中曾经批评这种作法1)。批判老地主的效果显着,农民的出工率迅速上升。其实在集体化的年代,农民对集体生产没有积极性,不出工去赶集与老地主完全无关,工作队只是拿老地主来杀鸡吓猴,也因此这件事情给笔者很深刻的印象。

在某种意义上说,笔者所见到的事情只是这些人命运的一个缩影。今天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件事情和其它类似问题,对了解中国文化与社会结构会有所帮助,同时也可以为当代中国社会研究弥补一点不足。

不过由于四类分子阶层的特殊性,特别是完全中国特色的社会阶层,因此很难从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得到理论上的启迪。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四类分子阶层这种情况,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前苏联与东欧地区,并没有四类分子阶层,相反,他们强调的是消灭阶级。在20世纪3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后,苏联没有制造出一个社会异类阶层,反而是宣布消灭了剥削阶级,农民的分化已经结束。不过有研究者指出,在前苏联这些人及其后代是得不到信任的,属于“不可靠”的人。同时也因为国内对这一阶层的研究很少,目前见到的文献大多数是一些痛苦的回忆之类文章,因此本文只是初步的探索,谈不上有什么理论上的深入讨论。

二,作为贱民阶层的四类分子

笔者开始认为,以自己的经历来说,四类分子似乎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概念,然而随着资料收集与分析,发现这是一个让人糊涂的概念,因此不得不对相关概念作一些梳理,否则无法进一步讨论。

(一)几个基本概念

在讨论四类分子阶层之前,有几个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需要澄清。

按官方语言,成份与出生的含义如下:

本人成份: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根据上述含义,家庭出身是可以追溯到土改前家庭成份,并且随着血缘而向下传递。在文革中因发表《出身论》而被处死的遇罗克把成份与出生分别界定为“出身和成份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老子的成份是儿子的出身。”遇罗克定义的关键就在于想切断出身与成份之间的纽带,也因此打破了当年制度设计中的潜在意图,这可能是导致他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管制:中国大陆创造的一种刑罚,用于处理最轻度的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者。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的刑罚。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入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在法律上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发生过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时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他们劳动。被管制者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由于没有全国性资料,只能就局部资料来说明。例如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2.9%。由于当时有的公社、大队和下乡干部就可决定将一部分人管制起来。有些地方将一些四类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来。河北定县1972年4月,统计登记全县有五类分子7750人,到当年12月就猛增到1.25万人。有一农民1961年被认为参与盗窃判处管制五年,宣判时因病未到庭,既没有审理也没有宣判,以后再未处理。直到1973年清理专政对象时,发现曾经批准判其管制,才在群众宣布。宣布后,此农民不服,提出申诉。1975年县公安局以闹翻案为由,下达了戴帽通知书,并告知按原判管制执行。

监督劳动:虽然没有被管制,或者已经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它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谁有权让人受到监督劳动,没有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然而实际这个权力操纵在基层干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语化的政治名词,虽然经常出现在官方的文献当中,但是笔者从没有见到官方的定义。根据社会上对这几个概念的理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异己者,比如中国存在过四类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叛乱分子”等称号;“戴帽”就是被贴上政治异己者的标签,然而谁有权让人“戴帽”,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异己者的标签,虽然给人“戴帽”的权力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权力却是比较明白的,一般基层是无权给人“摘帽”。尽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种标签,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会地位高于没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还无法真正成为普通民众。

根据上述定义,四类分子中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本人成份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这些人的后代的家庭出身是地主或者富农,并且往后传递家庭出身。另一类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这些人本人成份比较复杂,可以是贫下中农,也可以是地主富农或者其它成份。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不是成份,他们的亲属被称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家属。

从法理的角度看,本人成份并不等于“分子”,严格意义上说,四类分子是那些被管制的人,至少要监督劳动的人才够格,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本人成份是地主、富农的人,或者曾经是“反革命”的人,尽管没有管制,也不是处于所谓的“监督劳动”状态下的人,依然被视为四类分子。例如1958年青海省的四类分子当中,管制的占22.2%,监督劳动的占26.7%,仅仅是戴帽的占51.1%,成为人数最多的一部分。

(二)四类分子是什么样的人

要搞清四类分子是什么人、有多少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虽然四类分子是一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庞大人群,但是从学术的角度给四类分子阶层一个明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困难主要有几方面:(1)四类分子阶层是一个随着时间改变而有所改变的群体;(2)划分四类分子的标准含糊不清;(3)相关法规执行非常随意,人为因素突出。(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四类分子本来就不是一个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而是一个人为的群体。

(1)四类分子没有一个延续的内涵

要意识到,四类分子的含义实际上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另类阶层,因此是随着不同年代,社会对另类的定义不同,内涵也不断变化。在解放初期,在一些地区,最初只有“三类分子”这一称呼(地主、富农、反革命);后来加上“坏分子”成为四类分子;1957年反右运动后,四类分子的群体中增加了“右派分子”后变成了“五类分子”,今天社会上成为戏谑语言的“黑五类”就源于此。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五类分子”中增加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叛徒、特务”四类,变成了所谓的“黑九类”。文化大革命中后期,“黑九类”这一称呼销声匿迹,到了1979年绝大部分右派得到平反,因此“五类分子”又变成四类分子。由于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依然是阶级敌对的成份,因此今天的论述基本上用四类分子这一称呼,实际上,大部分时间内,“五类分子”的称呼远远超过四类分子。

(2)四类分子的标准不清楚。

标准的含糊性,最突出的体现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耐人寻味的是划定“右派”与给“右派分子摘帽”居然根据的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两段文字。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这一文件,文字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是一个让基层干部可以随意判定右派的文件,以其中划定右派和不划为右派的相应两段话为例: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谁来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气氛下,一个人可以根据前者被划成右派,也可以根据后者给予平反。1957年后全国划的55万右派,绝大多数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据多少有些荒唐。

四类分子当中,人数最多的是地主、富农,对于这两类人的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依靠土地改革中划定的成份。由于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结束,跨越了20多年的时间,因此各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标准,差异非常大,实际上也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全国到底有多少地主富农,笔者只见到两份比较权威的数据:一是国家统计局1952年土改前的数据,这一数据表明地主占总人口4.75%、富农占4.66%,两者合计占9.41%。另一是根据1954年23个省、自治区1.5万多户农家收支调查资料得出的数据,土改结束后地主阶级占总人口2.6%、富农阶级占5.3%,两者合计占7.9%。

中国各地土地占有情况相差比较大,一些地区土地分配比较均匀,因此地主富农也不多。以陕西省关中地区为例,地主占有的土地约为总土地量的4-5%,富农约为10%,因此地主富农占人口的比重远远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地方后来被认为是土地改革不彻底,又人为制造出一大批地主富农。四清运动中硬套“地主、富农约占农村总户数8%”的框框,补定了一大批所谓“漏网地主、富农”。四清的重点地区陕西省长安县补定的地主、富农户数比土改时增加了1.2倍。凡补定为地主、富农的户,多余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一律没收。这些补定的地主、富农,其实绝大多数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农,有些还是中农。

反革命分子的定义就比较复杂,在中国反革命分成现行反革命与历史反革命两类。

建国初期有过关于反革命的定义,这一定义可以认为是对现行反革命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列举的反革命罪行: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它罪恶重大者;间谍或资敌行为者;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破环、杀害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有挑拨、煽惑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积极参加者;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关于历史反革命的定义,可以用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的定义,这一文件中规定要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包括: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之蒋伪军政官吏;其它应于管制的反革命分子。由此可以比较清楚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内含。

坏分子的界定是相当随意的,也因此成为基层干部管制民众的一种武器。虽然国务院在一个文件中曾经规定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可能更多是归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个很难认定的标准。还有一种半官方的定义,除了残余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盗窃、纵火、凶杀、抢劫、诈骗、强奸犯以及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称为坏分子。

由于对坏分子的定义不清楚,因此有犯罪行为者的家属也常常被当成四类分子看待。1957年福建省光泽县因为乡干部贪污,在一个乡引发了一场骚乱。政法部门捕、判了39名“闹事”群众,判处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间死亡),判处管制的2人,另有1人自杀。这些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受到惨重损失,家属子女也受到株连,被作为四类分子看待,不分给自留地,劳动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学、升大学,更不能参军、招工、招干(此案于1962年平反)。

(3)对四类分子的划定相当随意。

许多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莫明其妙成为四类分子的人,以下是几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河北省三河县1979年全县1194名四类分子中,无合法手续宣布无效的473人,占当年四类分子总数41.17%。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实有“五类分子”311名,而被错划为“五类分子”的竟达1365名,超过实有数的3倍多。被错划的多数是“五类分子”的家属、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为和爱发牢骚、讲怪话、顶撞基层干部的人划成坏分子;有的把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错划为反革命分子。有的地方对四类分子划分县管制、区管制、村管制,70%以上的四类分子是属于村管制。由此可见,划定四类分子的权力相当大一部分在基层干部手中。

(4)四类分子是一个人为建构的阶层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四类分子是由各种人组成,而且因时因地也不同。四川省荣昌县在1978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戴帽案件进行了复查,计戴帽数139人(包括四类分子、其它分子),能维持原决定3人。所以说四类分子是一个人为建构的阶层,他们内部没有太多的共性。

(三)四类分子的数量与构成

(1)数量

从一些地方志中公布的资料来看,当年的公安部门是有四类分子数量统计的。不过这些数据有些不理想,第一是只统计被管制的,没有过统计那些没有被管制的,因为数量不准确。二是当年的统计,按不同年代的政治背景做的统计,数量波动很大,如在大跃进与文革期间的数量有较大波动,因此不同时期四类分子的数量是不同的。

官方的资料称,中国曾经存在过2000多万名四类分子,但是没有说明这一数据是否包括所有曾经被冤枉成四类分子的人。据统计1977年底全国尚有地主分子279.7万人,富农分子189.5万人,合计469.2万人。由此推断,有1500万以上的四类分子在1979年以前已经消失,可能是死亡,也可能是平反或者摘帽。不过从局部地区的资料来推算,很可能曾经存在过的形形色色四类分子不止2000多万。以山东省聊城地区为例,1956年有四类分子102772人。1978年被评审的四类分子只剩下14923人,1978年的人数只相当于1956年的14.52%。

由于四类分子的含义相当随意,因此实际上无法真正搞清楚四类分子的数量,1958-1961年间,上海、浙江、辽宁、甘肃、宁夏5个省、市、区,错划四类分子1.48万人,漏划1.03万人,如果以此标准推算,全国错漏的四类分子应当有数十万人以上。这还是根据当年标准发现的错漏,如果按后来的标准,错漏的数量可能更加大。在文革中期的1972-1973年,福建省纠正错管四类分子5587人,大体占四类分子总数4%。在当年的政治环境下,错管的比例都如此高,因此不难推测四类分子当中有相当多是冤枉的。就是在1983年全国最后的79504名“四类分子“当中,搞错了还有982人。1979年3月24日廊坊地区共有四类分子14250名,经群众评审,摘帽的有5984人,因无法律手续,宣布无效的有7247人,纠正错定、错戴帽子的有904人。还戴帽115人。

个别地方由于划定四类分子相当随意,因此数量波动非常大。云南省中甸县1958年全县五类分子2565人,占总人口3.99%,1959年查实后为1396人。一年之间,数量相差近一倍。

四类分子牵连的人数有多少更加难估算。根据局部资料推算是相当惊人的。天津市武清县原有四类分子5221人,1979年时有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年子女有18942人,地富子女的子女10204人,后两种人相当于四类分子的5.58倍。云南省中甸县1979年给542名地主富农摘帽,同时给地主富农子女2079人和地主富农子女的子女1715人改变成份为社员。子女和孙辈是地主富农人数的7倍。如果考虑到反革命分子与坏分子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地主富农出身,这部分人的子女实际上也受到歧视牵连的话,估计受四类分子影响的人数大体上在四类分子总数的5-6倍之间。如果从中国的家庭规模在4-5人左右计算,四类分子直接影响其配偶和子女在3-4人之间,加上其孙辈人数,也可以大体上推算受四类分子影响的人数大体上在四类分子总数的5-6倍之间。以有2000多万四类分子计算,受牵连的人口超过1亿,大体上占总人口的15%左右。

(2)构成

构成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四类分子内部构成,也就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各占多少;二是不同地区四类分子占的比重,有城乡的差别,也有不同行政区的差别。

缺乏全国性的四类分子内部构成数据,无法准确得知准确的内部结构。1983年全国剩余的79504名四类分子当中,地主占35.50%、富农占18.04%、反革命占20.45%、坏分子占26.00%。不过到1983年时,四类分子中剩下的地主、富农比重应该相对低一些,反革命、特别是民众比较讨厌的坏分子比重会相对高一些。笔者根据各地一些零星资料估计,四类分子的内部结构大体上是地主占35-45%、富农占30-40%、反革命占10-15%、坏分子占5-10%,这一比重有待今后国家档案资料公布才可能核实。

城乡之间的四类分子构成也有所不同,农村地主富农占的比重高、城市则是反革命与坏分子占的比重高。(未完待续)

李若建,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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