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晚清司法改革成就及意义


  在晚清司法改革运动中,沈家本、伍廷芳是两位最值得注意的专家型人物,正是他们的智慧、知识、贡献,方才使中国司法体制能够在很短时间里转向现代,构建一个全新体制。


  列强的建议,各位封疆大吏的敦促,使清廷很快意识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因而在1902年5月13日任命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四品京堂候补伍廷芳负责修法,责成他们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朝廷这个判断本身就已承认中国传统法律中有与国际规则脱轨的内容,已不能适合于国际规则。所谓参酌各国法律,其实就是要将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根本改造,使之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通行中外。

  沈家本与伍廷芳,一中一西,是当时中国最有名也最有成绩的法学专家。沈家本出生于律学世家,他的父亲长时期任职刑部,是受人尊重的法律权威。沈家本早年孜孜不倦于科举考试,同时也在乃父影响下钻研法律问题,精通中国古典法律,著有《历代刑法考》等专门著作,是中国传统律学向现代法学转变的关键人物,当然,也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先驱者之一。

  伍廷芳的出身与沈家本大相径庭,他祖籍广东新会,生于新加坡,后留学英国攻读法学,获大律师资格,为近代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也是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后被李鸿章招揽幕中。伍廷芳对东西各国近代政治制度、司法体制高度认同,对东西各国法律条文乃至其立法背景格外娴熟。自1880年代起,他先后追随李鸿章参与中法谈判、中日谈判,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和秘鲁三国公使。伍廷芳是当时中国极为罕见的法律人才,以他对东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解,协助沈家本修订法律,其价值趋向不言而喻。

  对清廷而言,修订法律或许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只是对列强的应付,只是使中国法律怎样更好地与西方接轨,不至于直接冲突,屡屡吃亏。然而当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对大清王朝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全面清理之后,发现问题相当复杂,深切认识到所谓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在他们看来,这种改革,不可能是一种在原有基础上的小修小补,而必须通过对原有法律的清理,参照东西各国现行法律条文,另起炉灶,重建中国现代法律体制。

  经过几年精心准备,沈家本等人主持的重要机构“修订法律馆”于1904年5月15日正式开张,这个普普通通的机构在袁世凯等督抚大力支持下,高薪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参与中国新法律条文的制定。在日本专家的帮助下,修订法律馆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对大清帝国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未来可能需要的法律法案进行了系统规划,尽最大可能翻译和研究东西方各国法律,酌定名词,考辨文义,以东西各国法律为参照,大规模、大幅度对中国法律中与东西各国法律相抵触的内容、不适应的内容进行删减、修改,主要参照日本的法律建构重新规范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当时之所以愿意参照日本的法律体系重构自己的法律架构,一方面因为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语言文字上比较容易沟通,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是中国此时发自内心佩服日本这个民族先走了一步。日本通过脱亚入欧已经在远东建立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西方国家,即便在法律制度这个层面上,日本人已经将许多西方各国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译成日文,通过“日化”重建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中国此时通过日本这个媒介,自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日本法律专家帮助下,沈家本等参照东西各国法律体系,大刀阔斧地删减、重建中国的法律体制,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奋斗,大致建立起来了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一些重要的、必备的法律、法规也都在那几年匆匆完成。这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新政时期和此后的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援,比如《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法》、《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都是当时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也在后来的政治实践和现代社会运作中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不过,对晚清十年乃至后来数十年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影响和启示的,可能还是沈家本等人参照东西各国现行法律制定的几部根本大法,比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这几部根本大法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大清新刑律》抛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规范为一部单纯的刑法典,废除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旧概念,诸如笞杖徒流死等五刑终于被规范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确定了死刑的唯一原则,彻底废除了旧律中繁杂的死罪名目。此外,还有在西方各国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监狱等,也都在那个时候逐步进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凡此,均使大清国的法律制度大踏步前进,大致能够满足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需求,像清廷最初所要求的那样,与东西各国正常交流而无滞碍。

  清末新政法律体制改革,虽然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虽然许多新法典并没有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没有得到执行,但这场改革本身确实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是趾高气昂的中华法系第一次低下头来吸收东西各国法律优长,重造中华法系,为此后中国法律走向规定了大致不变的路线图。即便大清国后来成为历史陈迹,大清王朝新政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依然被标榜为“民主共和”的中华民国所继承。这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同时也表明新政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已不再反映传统中国的社会状态,实际上葬送了自秦汉以来传承了两千年之久的中国固有法律体系,参照近代中国社会的实际变动和发展,全面引进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大格局,因而这样的法律体系不再反映中国的过去,而是对未来新社会新制度有很高很殷切的期待,为新社会制度的发生准备了种子。

马勇,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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