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中国监狱里的镣铐和绳索——贱民生涯狱中片断


手铐和脚镣是各个国家都有的刑具,手铐束缚两手,脚镣限制行走速度,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犯人逃跑、行凶。

使用刑具无可非议,只要世界上还有犯罪现象,就需要有限制罪犯活动能力的工具。
中共对刑具的使用颁布了相关文件,抄录于后:

“戒具是国家执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备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御性器具。对罪犯使用戒具,主要适用于防止罪犯干一些伤害人民群众的过激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

中国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使用的戒具仅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四种。
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

(1)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2)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3)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动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击警棍:
(1)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
(2)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3)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 。

对年老患病,残疾犯人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罪犯加戴手铐、脚镣的时间,除经人民法院确定执行死刑等待执行的以外,一般为七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参加监狱内的劳动。严禁对罪犯滥用戒具,或者把戒具当作刑具使用。 

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加戴戒具,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

这个文件和中共其它文件一样,徒托空言。是写在纸上的,是写给别人看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文件大相径庭。无论是哪个监狱,包括地处京畿要地、直属中央管辖,关押周扬、陆定一、吴晗等中共高级干部的秦城监狱,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毛泽东1972年对秦城监狱虐待在押人员下的断语)也大行其道,那些荒山野岭中的监狱更加肆无忌惮,自不待言。直到现在酷刑也未禁绝。

中国共产党管辖的监狱在刑具的使用方面有独创,略作介绍如下:

一是名称变了。
不叫刑具,叫戒具。把刑字去掉,换了一个戒字,远离刑讯逼供这几个字,似乎只是给犯人带一个戒指,据说这是中共所谓的革命人道主义。

这戒具,不是戒烟、戒酒、戒毒,而是戒掉人格、戒掉自由,让戴戒具的人记住个人不拥有对身体和精神的所有权,就如同奴隶社会要对奴隶施以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一样。

从1958年我被关押入狱起,到1979年出狱止,亲眼所见,亲身感受,监狱里和劳改场所滥用刑罚、捆绑吊打之风极为普遍,文化大革命期间达到顶峰。被打致残、致死的屡见不鲜。我离开监狱三十余年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口号充斥于报纸和CCTV等传媒,看守所内狱警、狱霸滥施淫威,有加无已;“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离奇古怪的传闻依然不断;又多了城管暴…力执法,军警滥施刑罚等违宪行为。

二是结构变了。

一般的手铐是由两个可以开合的金属卡环和中间一根大约30厘米长的链子组成,表面比较光滑,多为钢制,外面镀铜镀铬,这个叫“洋手铐”(图9-10-1)。中共监狱中多半用的是“土手铐”(图9-10-2),凡有锻工的监狱均可自制,结构简单、成本低廉,两个端部有孔的半椭圆形铁环,由粗钢锻打而成,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椭圆形的空间,中间穿一根铁栓然后上锁。犯人的两个手腕挤在这个椭圆环里贴的紧紧的,没有一点空隙,两只手不可能有活动的余地,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发明,毛泽东思想的体现,推广于全国各地监狱。

脚镣是一种用于束缚犯人双脚使其不能走快的警用狱用器械,通常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将镣环套在犯人的双脚脚踝上,镣环上配有锁具或者铆钉孔,可以通过锁具或者铆钉将镣环固定在犯人双脚上,镣链是连接双脚镣环的金属链。脚镣可以防止犯人逃跑,由于两脚之间的连接很短,犯人难以迈开步幅,且走动时候有声音,能提高监护人的警觉。

脚镣的束缚作用有两种:
一种是重量束缚,即所谓重镣。脚镣重量不低于三公斤,使犯人双脚由于拖着重物而不能走快;此种脚镣多用于重刑犯,中国有关狱政管理的文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囚犯,采用九公斤重的铆钉式死镣;此种脚镣对犯人脚踝伤害较大,犯人常使用旧布缠绕保护脚踝。行走时戴脚镣的人可以用绳子系在锚链中间的环扣上,然后把绳子套在脖子上,或拴在裤腰带上,分担一下脚下的重量。

另一种是步幅限制,即所谓轻镣(图9-10-4)。通过控制镣链长度限制犯人步幅,使其不能走快;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脚铐就属于此种类型,质轻而链短,通常此种脚镣的整体重量为两公斤左右。常可见到犯人戴着脚镣一路小跑,但由于步幅很小,行动还是受到了较大限制。

中共监狱里的脚镣也有创新,重量增加了,从七、八公斤到三、四十公斤不等。苗溪茶场十三队李盛照(四川大学经济系学生,反革命,已平反)戴了七年十四公斤重的脚镣;胡世富(半文盲,木匠,反革命,已平反)戴的是二十公斤重的脚镣;费宇鸣(四川江油建设银行干部,反革命,已平反)、王地山(四川大学中文系学生,南下干部,反革命,已平反)戴的是十二公斤脚镣。据说云南昭通监狱有一副六十四公斤的脚镣,两个硕大的脚箍之间有七节锚链,链环所用钢条的直径为三十五毫米,王志仁(某兵工厂技术员,反革命,已平反)、陈礼昌(云南昭通新生电机厂厂长,反革命,已平反)戴过这副脚镣。其重量大概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

有的地方,脚镣中间不是锚链而是一块形如汽车钢板弹簧、长约尺许的扁钢,人们可以想象戴着这种脚镣的人如何走路,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发明。

三是戴法变了。

前铐:这是最常见的戴法,即两手在胸前戴铐子。戴前铐,两手上可举过头顶,下可伸到两腿之间,可以拿勺吃饭,拿碗喝水,可以自己解裤腰带,可以洗手洗脸。
除了前铐以外,还有在其他国家没听说过、中华几千年封建王朝和国民党的监狱里也没用过、中国共产党独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戴法。

背铐:又称反铐、后铐,即把两只手反在背后,紧紧地戴上铐子。“前”“后”一字之差,滋味迥然不同。手背在后面,戴上中间没有链环的中国特色铁铐,两手紧紧地贴在一起,下可触及臀部,上可抬到腰间,左右只能在两胯之间,活动范围小多了。手可以拿勺、拿筷子,但是移动不到前面来,够不着嘴,拿起来也没用,所以吃饭只能像猪、狗一样用嘴去啃,甚至连狗都不如,狗还能用爪子爮(pao)两下子,戴着背铐却无能为力。1968年,我在小监里戴了九个月的反铐,对个中滋味有切身感受。读者把两手背在身后试一试即可体味中共之“人道”是何种货色。

苏秦背剑:又称扁担铐,一只手从肩膀上举到脖子后面,一只手从下方伸到背后,然后将两只手铐到一起。此为更“人道”的戴法。

胯下之辱:又名骑马铐、抱腿铐,一只手从前方伸到两腿之间,一只手从后面伸到两腿之间,用铐子把两只手紧紧地箍在一起。1958年,甘肃省镇原县副县长张万寿因对大跃进的某些做法持保留态度,被毛泽东的爪牙、省委第一书记张仲良打成反革命,入狱后,专门给他带上十多公斤重的特制镣铐。因“认罪态度不好”,还给他戴过“骑马铐”。张万寿站不起来,蹲不下去,几天几夜疼痛难忍,喊叫声惨不忍闻。共产党的副县长尝到了伟大、光荣、正确的共产党监狱整人之凶狠。1962年,他被甄别出狱以后,谈起此事还唏嘘不已。

烟杆儿:四川省灌县(今都江堰市)看守所常用的戒具及戴法,其他监狱尚未听说。张先痴所著《格拉古轶事》(溪流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一书中有细致的描述。远远望去,佩戴这种戒具的人貌似老农嘴里叼着一根烟袋杆儿,近处细看,原来他的脖子上带着一个钢箍,两手带着钢铐,钢箍与钢铐之间用一根烟杆儿粗细的钢棒栓连在一起,最短的钢棒只有20厘米,最长的钢棒大约50厘米。狱卒的心越狠,烟杆儿越短,佩戴着短烟杆儿人,两手只能在下巴颏附近左右移动。  

手脚并铐:一个人腰弯着,将其右(左)手和左(右)脚铐在一起,不要一小时,腰部就有断裂的感觉,三个小时就会昏厥过去。

连物铐:将罪犯的右手铐上,而后将其连在刚性物体(钢水管,铁栏杆等)上,使其不能挪动地点。

抱物铐:先将罪犯右手铐上,令其抱住物体(树木,电干,栅栏)再将其左手铐上。也可采用后铐的方法。

四马攒蹄铐:需和脚镣并用,犯人俯卧在地上,将罪犯的双手背铐后再和脚镣(或用手铐铐住双脚)连接在一起(图9-10-5)。

以上各种手铐、脚镣的戴法,非身临其境,实难想象。高唱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酷吏用尽心机折磨在押人员,其歹毒残忍远在希特勒之上。

四是用途变了。

通常手铐和脚镣用在逮捕和押解途中,只起限制罪犯活动能力之用,到了看守所或监狱的犯人一般是不戴手铐、脚镣的。被中共大肆宣传“惨无人道”的渣滓洞、白公馆也只是对死刑犯戴手铐、脚镣。其他犯人是不戴刑具的,他们还可以在监狱里绣红旗,排演节目(见小说《红岩》的相关章节)。在中共的监狱里,手铐和脚镣既然叫做“戒具”就等同于富贵人士戴的戒指了,一旦认为谁需要戒掉什么,就赏给手铐一副或脚镣一副。参加劳动的犯人,出工前“管教”人员把手铐打开,让这个犯人上山从事繁重的劳动,收工回来,狱卒会不失时机地马上给他戴上,不会遗忘。关禁闭的犯人终日被锁在黑屋子里,且大多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时戴着手铐、脚镣。

绳子是日常生活用品,数万年前,人类开始制作简单工具的时候,便会用草或细藤条之类的植物绞合搓捻成绳子,用它捆野兽、缚牢茅草屋、做腰带、系草裙……再后,出现了“结绳记事”,绳子对人类文明发展可谓起了极大的作用。

在古书中,它除了释作名词的绳索之外,还常以其功用引申出“约束、捆绑、限制”等意思,作动词用。

《尔雅》中有“绳之谓之束之”句,此处的“绳”字即捆绑之意了。现代中文中,“绳”字作动词用的已经极其少见,“绳之以法”或“以法绳之”为仅存的成语,是以法律去约束、制裁犯法之人的意思,出自《资治通鉴》。

捆绑通常的作用是限制受难者的动作,古今中外均有用绳子捆人的记载,古代西方对奴隶有用绳子捆住双手的,中国历史悠久,捆人的花样不断翻新,中共掌权后,把捆绑发展成一种作用于肢体、关节的酷刑。主要通过绳具使受难者的肢体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牵拉关节、韧带和强迫反关节来给受难者制造痛苦。捆人方法是狱警的必修课,1958年大跃进以后,捆绑技术愈加长进,文革期间几达登峰造极,就笔者所见,记录如下:

小绑:只绑双手,身体其它部位不着绳索。被绑者伸出双手,通常是手心相对。用细绳在两个手腕部位紧紧地缠绕三至五圈,再将绳子穿过两臂之间的空隙,紧紧缠绕三至五圈,然后打结。多用于临时捆绑,可牵引行走。或用于吊在树上、房屋的横梁上,施以暴打。苗溪茶场大坪监管区有一名叫高万志(音)的犯人,大约二十五六岁,逃跑被捉回后,吊在树上,管理员亲自动手用乱棒将其活活打死。施刑者后被调离,不知如何发落。

押解式捆绑:又叫穿小麻衫,犯人从颈到肩至大臂都被捆绑,小臂与双手不绑,大臂被向后缚紧,且与颈、肩、上身固定在一起,无法活动,小臂和双手可在一定范围内活动。这是为了让犯人在押解途中既无充分自由,又能勉强自理生活(比如吃饭、喝水等)。顾名思义,此种捆绑方式常用于长途押解。

四马攒蹄:人匍匐在地,将其手脚用绳子捆在一起。

五花大绑:这是监狱中最常用的捆绑方式。通常用棕绳或麻绳,先把绳子(七米左右)对折,或在对折处作一小绳圈;把绳圈搭在被绑者的后脖颈上,然后向前顺两肩拉过,像献哈达一样,绳子垂在胸前;把绳子从两腋下穿至后面,在上臂缠绕两或三圈,下臂缠绕两圈,把绳子两头拉到后背中间合并,向上引过后脖颈的绳圈,再将穿过后颈绳圈的绳子用力向下拉,同时把被缚人的小臂尽量向上托送,使被绑者两大臂反向叉拢,双腕在背后向上交叉,尽量托至两胛之间;用拉下来的绳子牢牢捆住手腕,最后打死结。

无论哪种捆绑方式,被绑者的苦痛程度与捆人者的力气大小、狠毒程度密切相关。文革期间,在毛泽东 “对敌人要狠”;在雷锋“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的煽惑下,狱卒们大多无所不用其极地大逞淫威。逮捕人的时候,横眉怒目、咬牙切齿,对准被捕者的腿肚子冷不丁地横踹一脚,将人踢倒在地,掏出绳子来,像捆柴一样随意折腾,有时候几个凶狠的狱警合力捆一个人,被捆人当场昏死过去的屡见不鲜。一根轻柔的绳子就可以要一个人的命。

在中国共产党管辖的监狱里,捆绑是司空见惯的刑讯逼供和突显淫威的惩罚方式,以我所在的苗溪茶场十三中队为例,在1966年至1972年这个阶段,几乎每天都有人被捆绑,每天都会听见被捆绑者凄厉的叫声,大年初一也不例外。     

比捆绑更残酷的是捆绑加悬吊。这是最常用的刑讯方法。大致有如下几种:

正吊:受难者两臂向上,用绳子紧紧捆住双腕,更有甚者是用铁丝捆住受难者的两个拇指(笔者1962年在四川磨床厂集训队见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方式逼迫一个年轻人承认偷了别人的毛衣),悬吊在横梁或树枝上。在身体重量(包括施刑者可能另外施加的重量)的牵拉下,手腕或拇指部会有剧痛,同时胸腔因牵拉而变形,长时间的悬吊可造成受难者呼吸困难,这与十字架致死的生理类似。

倒吊:即把受害者的脚腕或大脚趾(其它指趾关节会因承受不住身体重量而完全拉断)用绳子或铁丝捆紧然后悬吊起来。这种方式,会使受难者的头部充血,长时间倒吊有可能会出现昏厥和七窍流血的情况。遇上凶狠的狱卒,还会对被倒吊的人施以毒打,以显示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

悬浮吊:某些劳教所或监狱使用一种特殊的悬吊方法,就是将受难者吊到仅仅足尖着地的高度,使受难者既不是完全靠手腕或拇指承受全身重量,又不能完全靠脚趾尖支撑身体,极为痛苦,这是中共狱卒创造的的用刑方法。

猴子抱桩:将受难者两手前绑(也可只绑拇指)抱住被迫弯曲的两膝,从膝弯处插进一根棍子,在棍子两端用绳索吊起(也可将棍子架到一定高度的其它器具上)。这时受难者的臀部、阴部和脚心完全暴露,利于施刑者使用其它迫害手段。受难者在这种姿态下,手腕(拇指)、膝关节、腰部、颈部都将因身体各部分的重量受到挤压、扭曲和牵拉,痛苦异常。

大挂: 将受难者双臂反绑(或双拇指反绑)吊起,用其自身重量造成肩关节脱臼。肩关节是人体四肢大关节中活动范围最大、最易脱臼的,所以这样用刑时间不长就会给受难者造成最大痛苦,甚至终身残疾。

坐飞机:有的地方叫“鸭儿凫水”,与大挂类似,是将受难者四肢同时反绑吊起,受难者的身体横悬在空中。

其它捆绑、悬吊类的酷刑还有“吊半边猪”(只吊受难者一侧的肢体)、“仙人指路”( 绑吊双脚和一臂) 等等,都属于上述悬吊酷刑。

中国监狱里针对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犯人的酷刑数不胜数,我知道和介绍的不过是冰山一角。由于中共酷吏深受毛泽东思想之毒害,毫无人性,惨无人道,他们的发明也就不可能穷尽。
必须指出的是,酷刑是被联合国人权法律严厉禁止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了禁止非法拘禁工作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工作委员会,每年都收到大量来自中国的案例。还必须指出的是,即便中国自己的法律,对酷刑也是禁止并且规定为严重犯罪行为。中国的刑法中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类罪从重处罚。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在中国,酷刑屡禁不止,至今延绵不绝。岂不发人深省么。

牛立华,网刊《往事微痕》第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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