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中共爲何一進城就將國民黨法律和程序都推倒


《新史記》(美)魏斐德著 梁禾譯





《新史記》編者按:已故伯克萊大學哈斯講座教授、東亞研究所所長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1937-2006)的遺著《紅星照耀上海城》日前由其遺孀梁禾博士譯成中文,在明鏡出版社出版。本刊節選其中第四章“動員”部分內容,小標題均爲本刊編者所加。


既領導統戰,也主管公安

揚帆被任命為上海市公安局長時,正好潘漢年從香港從事安全工作回來。當年瀟灑的共產國际代表,現在43歲,他從1949年到50年代中期在上海承擔了一系列要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華東局委員、統戰部部長、華東軍政委員會委員、反革命審查委員會副主任、上海防空指揮部總指揮、精簡節約委員會常務委員、中蘇友好協會副會長、華東行政委員會副主任等。

潘漢年的地位——5月28日新市長接受城市鑰匙的時候,他與老戰友、詩友陳毅將軍一起出現在台上——讓上海的資本家很感欣慰,他們認為他“有教養,總是穿著體面舉止雅致。他沒有大多數共產黨所具有的那種狡猾和威脅性”。他精通上海話,平易近人,為人誠摯,以及他善於與商界金融界人士交往的事實,使他成為領導統戰和公安的理想人選。許多人甚至認為他會輕而易舉地當上市長。至少,他是陳毅的愉悅反襯,後者“無情的雙眼”及陰沈的表情使他在許多上海資產者眼裡有土匪的霸氣。

新政府給自己確立了三個目標——消滅國民黨殘餘分子,保衛自由與民主,恢復生產。所有人都一致認為新時期最關鍵的任務是維持“革命新秩序”。這個使命,與1927年國民黨警察部門接管上海時提出的首要任務相同,落到了軍管會領導下的治安委員會身上,該會由上海警備部隊、公安局和人民政府組成。

維持公安的主要責任自然是在公安局,它通過由宋時輪領導的軍警民聯合辦事處與軍事民事權力機構緊密合作。在這個大前提下公安局提出自身工作的要點:建立社會秩序,鎮壓幫匪或搶劫活動,消滅特務分子。這意味著,雙方可以通過這個聯合辦公室來合作協調警察與軍人的活動。

聯合辦公室在1949年8月22日召集市裡每個地區的治安委員會開會。副市長潘漢年在會上佈置了兩個任務:一,維持革命公共秩序;二,鎮壓反革命殘餘分子的破壞活動。政府對待這些分子的政策,與清廷向叛軍追隨者們提出的挽救政策相仿,似乎都很寬容: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然而,從上海解放到1950年5月20日,警察破獲了716起“匪特”案,逮捕了2,856名政治犯。
隨著國民黨游擊部隊竄逃,大上海市政當局可以將自己的精力集中於市內更常規的管轄了。



[美]魏斐德著、梁禾譯《紅星照耀上海城》。(明鏡出版社)


反動法律與司法程序統統推倒

公安局的任務之一是對付重罪,尤其是鎮壓武裝搶劫。為此,有兩個大問題必須先解決:堆積如山的案子和由於難民、職業罪犯及國民黨散兵引起的混亂治安。

共產黨政府推翻了國民黨的所有法律,一概認為它們是反革命性質。1949年1月毛澤東向國民黨政府提出8條和平協議,其中第二和第三條是取締憲法和法律制度。一個月之後,中共中央發佈了由王明(當時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起草的關於取消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認解放區法則的條令。
人民法院的法官——其中大多數為舊政府的縣官——在由司法幹部(他們大部份是農民,從農村被派入城市,基本不會閱讀公文)組成的司法委員會指導下工作。這些幹部被送去接受快速強化性法律教育培訓,但大部份司法工作由那6,000多名超负荷工作的法官們在進行,他們在1949到1952年之間處理了600萬民事和刑事案件。

1950年8月的一個全國性司法會議討論了一套新法律,但會議好像對起草新法律並沒有緊迫感。次年5月彭真的表達也無緊迫感。無緊迫感的原因部份是由於人民法院在承擔積極的角色,它制定的組織條律於1950年7月10日生效。

據震旦大學法學院院長(該學院在1920年代培養了許多中國律師)安德列·波尼瓊(André Bonnichon)神父說,共產黨在解放時就已經灌注了一個全新的法律文化。

波尼瓊在1953-1954年間被監禁了10個月,所以他的觀點應該在這個背景下來審視。他聲稱,1949年5月之後上海城內的專業人員以為新政府雖然會建立新立法機構,但會是人們熟悉的那套,他們只是後來慢慢開始意識到其實立法機構的變化是根本性的。新法律中沒有刑法,僅有條律。關於這點,官方公開的解釋是,必須取締人們不懂的“資產階級”那套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一套訴訟人可以理解的司法程序,因為在1949年之前訴訟人並未意識到法律中的階級內涵。法官們不再是獨立的仲裁,而是政府的官員,他們在宣佈判決之前會與政府相關的部門聯繫。判決本身——不是由一個法官宣讀,而是在黨領導的贊同下由法庭集體做出——是在保密的環境下達成,不對公眾公佈。

波尼瓊的監禁經歷,與其他外國的和中國的囚犯一樣,見證了這麼一個事實:被指控的人在被捕之後得等很長時間,往往許多個月之後,才得到第一次提審。那時,法官僅簡單宣佈:

你有罪,因為政府逮捕你不會沒有充分的調查研究。因此,你有兩條出路:坦白並爭取政府寬恕,這樣的話政府會從寬處理;或者你抵抗,讓自己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然後囚犯們受到這類判決:被指控顛覆、具有封建反革命傾向,並從事反革命活動,因為他們的出身背景或他們現在所屬的階級成分。法官們很少說:“你這個或那個行為犯了罪。”他們往往說:“你是個反革命。你是個外國間諜。”

這樣,在這些新的法律意向支配下,國家公訴人(檢察官)用不著列舉任何違法行為。被捕人被告知要讓步而非為自己辯護,這使得上海許多律師實際失業,並使辯護程序成為無效。確實,“正確”思想,在整個中國成為一種司法責任,這一事實轉而又加固了國家和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力,法院不再對犯罪下定義,對證據做真偽判決,不再研究供詞是否在合法的基礎上可信。(《新史記》第8期)(《新史記》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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