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古人治贪各有一套


⊙秦朝严禁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亦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驼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为个人进行贸易牟利的,处以流放之刑。

⊙汉武帝规定:吏民可以越级上书,甚至直接可以到皇宫反映地方官的贪腐问题。对这些上书者,各地官府不但不能拦阻,还要提供食宿、车辆。许多贪污大案就此浮出水面。

⊙汉宣帝注重源头治理。对刺史郡守之类的重要官员,任前都要进行谈话,看其是否称职。他还“五日一听事”,要求“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定期述职,亲自问责。

⊙北魏献文帝规定:“纠告得尚书已下罪状者,各随所纠官轻重而授之。”对尚书以下官吏的贪腐行为,如举报属实,则以被告者官位授之。孝文帝“班行俸禄”,高薪养廉,严禁官吏经商,否则处死。

⊙隋文帝让亲信“密查百官”,搞不定期暗访,对贪腐行为严惩不怠。他还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员行贿,这些人一旦受贿,即行处死。上海的钓鱼执法,估计是受此启发。

⊙隋文帝规定:地方官不得在一地区长期任职,刺史和县令任期为三年,其他低级官吏任期为四年,期满后必须调离,不存在连任两届的特殊情况。

⊙长孙顺德受贿绢帛数匹,事发,李世民在大殿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亦赐其绢数匹,以此来羞辱他。右卫大将军陈万福在驿站索要麦麸,被告发,李世民亦赏赐其麦麸数石,并让他自己背回家去。

⊙宋太祖规定:各级官员推荐的干部,如在任上贪赃枉法,则“举主坐之”,推荐人要受连带责任。宋太宗也规定:“所举人若强明清白,当旌举主;如犯脏贿及疲弱不理,亦当连坐。”

⊙完颜亮颁布禁酒令,规定“朝官饮酒,犯者死”,不但如此,就连外国使节到访,摆酒接待都得定罪。公款吃喝风遂止。

⊙朱元璋创立“剥皮揎草”之刑,凡贪污六十两白银以上者,就要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然后将其挂于官府公座两旁,以示警戒。

⊙朱元璋规定:官吏下乡搜刮民财,骚扰地方的,“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来京。”可以直接将其捆了送京城治罪。贪官到处,人人喊打,日子很不好过。

⊙嘉庆帝禁止官员进献礼物。三阿哥绵恺进上书房上学,肃亲王永锡“备进玉器陈设等物”,以示祝贺。嘉庆获悉后,将永锡免职,并召集亲王、郡王一干人等聚齐,将永锡所进宝物“当面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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