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 星期六

蒋介石胡汉民在制定“约法”问题上爆发冲突


“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下)


(续前)三、蒋胡在制定“约法”问题上的分歧与冲突

面对自由派知识分子和“扩大会议”派的“法治”要求,国民党主流派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蒋介石企图接过胡适等人的口号,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而胡汉民则坚持一贯主张,反对在当时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

胡适要求制定宪法,批评孙中山的文章发表后,招来了国民党一场颇具声势的“围剿”,极端分子甚至要求将胡适逮捕法办。但是,蒋介石特予“优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1930年10月3日,蒋介石所率领的南京“讨逆军”克复开封,阎锡山、冯玉祥、汪精卫等人的失败已成定局。同日,蒋介石致电南京国民政府,前所未有地首先作出自我批评,声称“中正自维凉德,诚信未孚,对人处事,每多过误”。电报建议,在军事大定之后,赦免陈炯明、阎锡山之外的所有军事、政治上的“罪犯”,“取消通缉,复其自由”。电报甚至提出,共产党员个人如能“悔过自新”,“得有切实保证人”,可以“暂予缓刑”,三年之后,实无“犯罪行为”时,得确定赦免之。同日另电国民党中央,要求在最短期内召集四中全会,讨论提前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便进一步讨论召集国民会议,起草宪法,“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等问题。蒋并提出,在宪法未颁布以前,先行制定训政时期适用的约法,“使《训政纲领》所规定,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之《政纲》,益能为全国人民所了解”。上述两电,通常称为“江电”。10月10日,蒋介石发表文告,进一步作出革新姿态,声称“负责建国之中央,则尤必于讨逆胜利之后,紧接之以政治之刷新。”蒋介石的“江电”受到部分舆论赞许,视为“制度上之重要改革”,“开政治的解决之端”,但是,却遭到胡汉民的顽强抵制。胡面谕中央通讯社负责人,“要等到中央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才能公开”。11月13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三届四中全会开幕,蒋介石的提议虽被列为主席团提案,但在会前审查时,由于胡汉民力持异议,做了很多修改。15日,张群等人提案,支持蒋介石,要求采纳“扩大会议”等“反对者的意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提案称:“今日通称党国,固非党高于国,或党即国之解释;党与国的机关,不能混合”。又称:召开国民会议,可以密切国民党和人民的关系,增进与人民的团结。该提案还对三全大会将孙中山遗教定为“最高之根本法”的有关决议明确提出异议,认为孙中山的遗著“不含法律性质者亦复不少”。但是,该案遭到胡汉民的强烈反对,胡称:该案已经三全大会决定,不必讨论。他并称:孙中山所指约法,乃是军政时期,对军政府而言;民元时期的“约法”就是宪法,“非我们之约法”;

“总理在《建国大纲》内,就没有提到约法两个字,而单讲训政了。”胡汉民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发言不是偶然的。早在1928年,他就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和有关演说中批判民初制定《临时约法》的举措,强调必须坚持孙中山设计的“训政程序”,反对“躐等而上”。1929年9月23日,他在一天中两次发表演说,重申孙中山晚年的观点,指责民初制定《临时约法》,“不遵守总理训政方案,已误国家。”他说:人民必须首先受训练,“到了能运用自治民权,方能有宪法”;如果“人民不知如何运用参政权,宪法岂不是假的”。他并以三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不点名地批评胡适等人,声称“总理的一切遗教就是成文的宪法”,“如再要另外一个宪法,岂非怪事!”1930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长集易堂提出《人权法原则草案》13条,拟作为“实质约法”的一部分,但是,在胡汉民主持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上,此案也以上文同样的理由被决定“缓议”。对于扩大会议诸人提出的制定约法的主张,胡汉民更斥之为“胡闹”,再次强调,孙中山的“主要遗教”已被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不应将之“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由于胡汉民的反对,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未能就是否制定约法一事作出决定,仅议决于次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会议通过的蒋介石有关提案也是模糊的。这次会议,蒋虽被加推为行政院长,但“江电”所提召开国民党四全大会等意见,或被否定,或被搁置。

三届四中全会结束后,蒋介石加紧筹备召开国民会议。1930年12月末,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次年1月,成立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总事务所,以戴季陶为主任,孙科为副主任。2月15日,加派陈立夫为总干事。

按蒋介石的意思,这个国民会议仍然要制定约法。但是,胡汉民继续反对。1月5日,胡在立法院演讲,列述孙中山的有关主张,而不及约法二字。他说:“ 关于国民会议的一切,无论是会议前的召集,会议中的讨论,必须完全遵依总理的遗教。”他表示,希望大家“能深识国民会议的性质、组织效能,避免许多无谓的误解。”2月24日,胡汉民、戴季陶、吴稚晖、张群等在蒋介石处聚会,商讨约法问题。张群力主“立宪救国”,受到胡汉民的强烈批驳。胡称自己是“真的为约法宪法而奋斗者”,但他坚持当时条件不够,“各项法律案还没有完备”,“军权高于一切”,“约法这件东西,寒不能为衣,饥不能为食,有而不能行,或行而枉之,只于人民有害”。同日,《中央日报》记者访问胡汉民,征询胡对于国民会议的意见。胡称:“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他提出,国民会议的议题只应限于孙中山手定的三项:谋中国之统一;谋中国之建设;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这就将他反对国民会议讨论约法的态度彻底公开了。胡汉民的态度使蒋极为愤怒。2月25日胡汉民谈话见报的当天,蒋介石即在日记中写道:“彼坚不欲有约法,思以立法院任意毁法、乱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于不顾。又言国民会议是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而不言约法,试问无约法何能言建设!”28日,他在《致胡汉民函》中尖锐地责问说:“遍查各国历史,在革命政府成立而统一亟需巩固之时期,是否均有一全国国民公守之大法?今即退一步而政府不提出训政时期之约法案于国民会议,亦必由国民会议自身决定应否议及约法,乃先生必预欲剥夺国民会议提及约法之权,是直欲限制国民会议,压迫国民会议,使国民会议之真意全失,仅预为捣乱者再留一为约法而战之题目而已。”蒋介石高度评价约法的作用,称之为“本党与中国生死存亡之最大关键”。他认为,孙中山晚年并无不要“约法”的主张。《日记》称:“总理革命,主张严弃民国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重定训政时期之约法,是审正革命之约法,而非不欲有约法也。”他和汪精卫一样,也只能在孙中山思想的范围内做文章。

蒋介石虽然早年就参加辛亥革命,但始终并无多少民主思想。他此际之所以重视约法,主要是中原大战和北平扩大会议的刺激。《致胡函》称:他的“江电” 是“积数十万将士之鲜血、战地无数人民之牺牲,疮痍满目,痛定思痛,惩前毖后,滴滴血泪之所成”。这段话虽不无美化自己之嫌,但道出了他的“政治刷新”主张和中原大战之间的关系。同函又称:“两年以来,党国多故,叛变纷起”,“不能不为拔本塞源之计,以求战祸之永不复行”。这段话比较真实地道出了问题的实质。中原大战是国民党统一中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军阀混战。双方动员兵力高达160万人,其中“逆军”伤亡20万,“讨逆军”伤亡近10万。它不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也严重威胁着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蒋介石不得不接过政敌的口号,力图以此争取人心,剥夺反对派的借口,从而稳固自己的统治。

这一时期,蒋介石思想中确有某些“刷新”的念头。除赦免军事、政治犯、制定约法外,废除国民党代表大会的指定和圈选制度亦是一例。

国民党采用指定或圈选制由来已久。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共有代表406人,其中指定者211人,圈定者122人,选出者仅73人。当时就受到不少地方党部的反对。三全大会甫经闭幕,所谓“护党救国第一方面军”等反蒋力量即乘时而起。北平扩大会议宣言更称:“本党组织为民主集中制,蒋则变为个人独裁。伪三次代表大会指派圈定之代表数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蒋介石曾在日记中写道:今后“各省党部选举绝对自由,不再圈定,而一切议案亦绝对公开”。他还表示,即将召开的国民会议“必须自由提案,自由决议,不加限制”。尽管蒋介石的目的是“阏绝乱源”,巩固统治,但是,赦免军事、政治犯,制定约法,自由选举、自由提案,议案公开,等等,毕竟是在向着现代民主和法治前进。他在“江电”中重提曾作为国共合作基础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也颇有耐人寻味之处,无奈蒋介石专制、独裁成性,一遇到反对意见,他就又用起老套路来了。

四、蒋胡矛盾的其他方面

除了约法之争,蒋胡矛盾还有其他一些方面:(一)胡汉民多次批评国民党、国民政府行政院和蒋介石本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以“造成廉洁政府”相号召。2月16日,胡汉民发表演讲,指出四年中不曾检举过一个贪官污吏。他质问道:“我们能相信今日之政府,是真实廉洁了吗?政府之下的公务人员,是真实都奉公守法了吗?不待言,是一个绝大的疑问。”同日,又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发表演讲称:“目前我们党的生气,似乎一天一天在那里消沉了。”“从前国民党包办一切,不许人家来染指,现在则包而不办,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阶级。”胡汉民当时此类言论很多,其最尖锐者为批评南京国民政府“政不成政,教不成教”,这使蒋大为不满,指责其“诽谤行政院”,“漫肆讥评”,“若必欲使中央信用丧失,革命无由完成而后快者”。

在国民党历史上,胡汉民是老资格,而蒋介石只是后生小辈,因此,胡汉民对蒋介石批评、教训起来也常常不留余地,蒋介石对此尤为恼火,指责其“以政治一切罪恶推于中正一人之身,而以军人不懂政治之诽谤,诋之于中外人士之前”。(二)胡汉民反对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蒋介石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江电”中,蒋要求提前召开国民党四全大会,胡反对;及至法定时间已到,胡仍然反对。其原因,据蒋称,是由于胡要求蒋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未能如愿。《致胡函》称:“先生尝对中正等自诩政治手腕,惟史太林差可比拟,其不欲第四次代表大会早为召集,是否以强迫中正辞退组织部未遂所欲,乃致先生之个人布置未周妥,所以模仿史太林者尚须逐渐准备?”(三)胡汉民企图以立法院牵制以蒋介石为首的行政院。胡汉民认为:“立法者只该忠于党,忠于国, 忠于由法律案所产生的政治设施。”他企图以立法来限制行政,补救行政的过失。对此,蒋介石指责其为“阻碍革命,破坏《建国大纲》之精神。”《致胡函》称:“今先生对于政制之应单纯简捷者,必使之复杂纷纠,以致一切政治皆东牵西制,不能运用自如。”“必欲以五院院长牵制行政,且皆欲以立法院主张是从,而以立法院为国民政府之重心。”(四)立法院搁置《邮政储金法》。1930年,行政院交通部曾将《邮政储金法》交立法院审议,但胡汉民认为,邮政储金关系国家财政的周转和挹注,因此持审慎态度,该案始终未获通过。对此,蒋介石指责说:“行政院要案,有搁置一年之久不得通过者。”(五)立法院对《中日关税协定》提出质疑。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即推行“改订新约”运动,企图修改鸦片战争以来列强陆续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其内容之一是改订关税条约,实现关税自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这一正当要求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蛮横拒绝。经过艰难谈判,直到1930年5月,日本才在列强中最后一个与中方签署协定。中方承诺每年从海关税收中提取500万元,用以偿还北洋政府向日方的借款,同时允诺三年内不提高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货物的关税率;日本则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由于让步较大,立法院提出质问,蒋介石当时在前方,命人询问胡汉民:“军情紧急,胡先生这样干,是不是想推翻政府?”胡对来人答称:“签订法律案,不经立法院认可,是违法”。

他指责主持谈判的外交部长王正廷“昏聩糊涂,擅签协定”,建议撤职查办。对此,蒋介石指责为“反对外交,妨碍税法”。(六)胡汉民反对以官职为手段拉拢东北将领。1930年,为了动员张学良出兵攻打“扩大会议”诸人,蒋介石曾于当年6月提名以张为陆海空军副司令。中原大战结束后,蒋介石又准备简拔张的部属为国府委员及部长,对胡表示:“要与汉卿合作,非这样办不可。”但胡立即驳蒋说:“不应该用这种拉拢凑合的卑劣手段”,“国家的名器也不应该这么滥给人”,“在中央的意义之下,对于国内的任何个人,都谈不到什么合作”。对此,蒋介石指责为“阻碍和平,破坏统一”。《致胡函》称:“统一告成,东北竭诚拥护中央,我中央正宜开诚相与,示以大公,使各省心悦诚服,怀德知威”,“乃先生褊狭怀疑,必曰东北无诚意,严防固拒,屏诸化外,凡有提议东北之人与东北之事者,先生必从中阻挠,竭力反对。推先生之意,若必欲使中央失信于东北,引起东北对中央之恶感,使中央原定之和平政策不能实现,军政不能统一,党国永无安宁之日,诚不知先生是何居心也?”(七)反对蒋介石提出的“赦免军事、政治犯”的方案。胡汉民认为,蒋的方案过于宽大,在制定《政治犯大赦条例》时没有完全采纳其意见。对此,蒋介石指责说:“其对于赦免政治、军事犯亦多不赞成,今《大赦条例》与余江电条例相左甚多,以胡同志要主张如此,故中央同志亦无所异议。”蒋介石对胡汉民的指责尚多,如“任意破坏财政”,包庇援引廖仲恺案的嫌疑分子,引用许崇智,接济曾计划谋害蒋介石的陈群、温建纲等。或无事实,或非事实,本文不拟一一列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胡之间逐渐积累了若干矛盾,涉及许多方面。但是,在各项矛盾中,胡对蒋的批评和牵制则是招致蒋不满的主要原因。直到1934年,蒋还在日记中恨恨地写道:“五院制乃总统集权制之下,方得实行。否则未得五权分立之效,而必起五院斗争之端;未得五权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牵制纠纷之病。胡汉民不明此理,专以私心自用,竟至党国衰败而无法建立健全之中央,其肉岂足食乎!”蒋是个独裁主义者,追求、神往的是大权在握、个人专断的“总统集权制”,岂能容得别人的批评、牵制和反对呢!

五、软禁胡汉民事件的影响

软禁胡汉民的当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全体到蒋宅赴宴,得知胡汉民的“罪状”后,相顾失色,“皆噤不作一言”。蒋称:“诸同志既认展堂举动不对,应即请其辞职。”他提议于明日召集中常会,推举林森继任立法院长,邵元冲继任国民政府委员兼立法院副院长。诸人仍不敢开口。蒋称:“诸同志既一致同意,明日即照此办吧!”陈立夫依仗他和蒋多年的密切关系,客散后拉着叶楚伧去见蒋,叶仍然一句话不说,陈也不敢提出相反意见,只劝蒋“就此罢手,千万不要走极端”,“再予监禁是不妥的”。但蒋一不做,二不休,盛气表示:“已经做了,就没有办法再掩饰了。”3月2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报告,“面带怒容”, 指责胡汉民“在中央未有具体决议以前,徒凭个人见解,发为国民会议不当议及约法之言论”。蒋报告后,国民党中央随即召开临时常务会议,通过蒋介石、戴季陶、于右任、蔡元培、孙科等12人提议,决定召集国民会议,“排除一切困难与谬见”,确立约法,推吴稚晖、王宠惠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会议同时通过决议,声称“胡汉民同志因积劳多病”,“不足膺重要繁剧之任”,辞去本兼各职。据孙科回忆,会议情况是:“半句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 3月9日,蒋介石再次在国民政府纪念周报告,一方面继续用“辞职”说掩盖“暴力软禁”的真相,一面大肆鼓吹“党员、官吏无自由”论,声称:“革命的党和革命的政府,因为革命的需要”,“随时可以限制党员与官吏各人的自由”,“所以胡同志的行动是否自由,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云云。软禁胡汉民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进一步发展为全面个人独裁。自此,南京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仅存的一点民主气氛扫地以尽。国民党元老们记取教训,“咸袖手结舌,莫敢一言”。然而,任何独裁统治的力量又都是有限的。人们在辇毂之下的南京无法吭声,但是,在蒋介石鞭长莫及的地方就无所顾忌了。

从3月3日起,属于改组派系统的上海《华东日报》连续发表评论,抨击蒋介石的“独断专行”,认为“欲谋解放,除彻底反对个人独裁,实现民主政治外, 绝无他道可循”。天津《大公报》也发表评论,认为“政治意见既不能无争,要当以言论为工具,以多数决从违”,“轨道内之论争,无论党治、法治之国家胥应允许。盖不如此,则政治必腐化,国家必退步”。8日,上海各省公团驻沪联合办事处通电指出:“专制民主,誓不两立”,要求南京各院长,各部长,“去职远引”,“勿为一姓之走狗”瑏瑠。同月底,中国国民党党权运动总同盟发表《讨蒋宣言》,要求开除蒋介石党籍,撤销其本兼各职瑏瑡。古应芬是胡派重要人物,软禁事件发生后,他最早致电蒋介石表示不满,旋即在广东联络陈济棠等人组织“策划机关”,研究救胡及组织“西南政府”方案瑏瑢。4月30日,邓泽如、林森、萧佛成、古应芬等四人以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身份联名通电,弹劾蒋介石有“违法叛党”等六大罪状。5月3日,陈济棠以第八路总指挥的名义, 率领所部陆海空各军将领联名通电,要求蒋介石“引退”。11日,桂系李宗仁、白崇禧率张发奎等全体将领通电,声援陈济棠等,声称“本军业经下令动员”,愿与各方袍泽“趁时奋起,会师长江,底定金陵”。

“扩大会议”诸人自离开太原后,反蒋活动的重点转入舆论宣传方面。汪精卫于3月14日发表宣言,指责蒋介石“一面摆酒请客,一面拔枪捉人,以国民政府主席,而出于强盗绑架之行径”。其后,连续发表文电,以“颠覆个人独裁,树立民主政治”及“恢复民主集权制”相号召,呼吁各反蒋派系联合起来。他探悉粤方酝酿反蒋后,即积极表示愿意参加。广东方面秘密征询胡汉民的意见,胡表示同意。南京国民政府内部此际也发生分化。孙科原是蒋倒胡依靠的人物,但他由于看不惯蒋的作为,离宁赴沪,消极抗议。5月5日,致电蒋介石称:“历代各国元首罪己,事本平常”,要蒋“自讼自劾”。21日,秘密偕唐绍仪、许崇智、陈友仁离沪赴港,和汪精卫、白崇禧等会面,讨论两广合作讨蒋问题。此后,他即成为西南反蒋阵线中最激烈的人物,演说中有云:“蒋不是寻常老鼠,是一个疫鼠,传染甚速,倘我们不忍些痛,急扑杀之,则全国皆亡不可!”联络既有端绪,唐绍仪、邓泽如、古应芬、林森、萧佛成、汪精卫、孙科、陈济棠、许崇智、李宗仁、陈友仁等于25日联署,通电要求蒋介石在48小时之内下野。27日,汪精卫、孙科、邹鲁等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非常会议”,成立“国民政府”。除了原北平扩大会议的人马之外,又新增了一批反蒋分子,形成国民党内非主流派系的更大联盟。一个北平,一个广州,前后两个反蒋的“国民政府”,用以号召的旗帜都是“民主”与“法治”。

由于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广州非常会议所成立的“国民政府”虽然很快撤销了,但是,宁粤对立的局面却一直延续到1936年,长达五年之久。

六、余 论

“民主”与“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历史的基本走向。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又是极为重要的。其中,约法、宪法等“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民主原则,规范执政者和人民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尤为必要而不可缺。在强权统治下,法律有时会成为具文,但是,它提供了人民保护自己、揭露强权的武器,还是比无法好。因此,20年代末期,胡适等人要求在国民党统治下制定约法或宪法,保障人权,虽有其局限,但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合理要求。扩大会议承继这一要求,以之作为反蒋口号,正是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蒋介石将这一口号接过来也是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中国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个人专断和独裁已经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当蒋介石与胡汉民发生政见分歧时,既不能诉诸民主的协商和讨论,又不能诉诸辩论与表决,而是无限上纲,暴力软禁。原本是追求民主和法治的努力(虽然是表面上的和形式上的)却变为反民主、反法治的演示。这一事件深刻地说明了现代中国民主进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胡汉民与蒋介石的矛盾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多重交叉的。就胡汉民将孙中山“遗教”绝对化,反对制定约法来说,他不懂得现代的民主和法治,但是,他又企图运用现代的多权分立制度来反对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就蒋介石来说,他准备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显示出他企图迈上民主和法治的道路,或者说,他企图以民主和法治来装点门面,但是,当他遭到牵制,面临反对意见时,他又用粗暴的办法践踏了现代民主的原则。

杨天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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