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 星期日

江澤民加給陳希同的兩大罪狀都站不住腳


《新史記》特约记者 汪良仲


江澤民主政時期最大 的政治震蕩,也被譽爲江澤民反腐的最大手筆,自然是1995年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落馬。2012年6月,一本《陳希同親述:眾口鑠金難鑠 真》(以下簡稱《親述》)的書,以姚監復在2011-2012年間十次專訪保外就醫的陳希同談話錄,揭示了這一事件的內幕一角。



 

陳希同在《親述》中,對判决書加給他的幾乎所有罪狀都給予反駁,他說:“陳良宇認罪,我不認罪”。自己的案子,是“1、文革後最大的冤案”,“2、最荒唐的錯案”,“3、最不得人心的假案”,“4、最不人道的大案”。

陳希同逐條反駁罪狀說:
【貪汙50萬禮品,那是為了捐給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的發展基金。】
在判決陳希同貪汙罪行時所列出的主要罪證是:陳希同將禮品據為己有,計畫貪汙50萬元至100萬元,實際上已貪汙十幾萬元。陳希同對此申辯說,將禮品登記入賬後,擬湊夠50萬或100萬元,捐給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發展的基金,都有據可查、人證物證俱在,以此作為判刑罪證是荒唐的冤案。

《親述》說:事情的緣起是江澤民的指示。江澤民由李錫銘陪同視察了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後,知道人藝經濟上有困難,就通過中央宣傳部門,由北京市委宣傳部捎來江澤民口信:希望陳希同市長抓一下文藝工作,幫助人藝,解決困難。我們讓市委宣傳部長兩次去人藝調查研究了一個月,認為非改革不可,要打破大鍋飯制度,改變待遇太低局面。如工作夜餐的標準,市委機關是每人1元,而人藝只有0.5元。提出的改革方案,我批了兩次,有幾十萬元,包括解決設備老化,老演員宿舍問題等。有人說:“人藝一個單位,你兩次批了幾十萬元,其他單位怎麼辦?”於是正式經過北京市委、市政府討論同意,正式發文建立了一個基金會。“有人建議我擔任基金會會長,被我謝絕。……市政府撥出一筆錢,幫助基金會啟動。我們設想募集目標是1億元。”

陳希同向董建華募來100萬美金,約折合800萬元人民幣;向李嘉誠募來1300萬元人民幣;動員市內捐獻,北京市旅遊局捐了50萬元。“我動員別人捐獻,自己怎麼辦?在我的名下有一些國內外友人捐送的禮品,按規定可以上交,也可以捐贈,作為善舉,財政上是允許的合法的。我要秘書收集一下,從外事辦借來禮品,打了借條,估估價。結果只有十幾萬元。我想,湊夠50萬元或100萬元,捐贈給人藝的基金會。這些禮品,在市外辦有借條。市外辦主任來看我時講,這些借條都在外事辦保存著。我請西單商場經理、建外友誼商店經理商量過,估價值多少錢,如何出售這些禮品,以便轉變成捐贈給人藝基金會的現金,他們都回去向黨委傳達過,這些人證俱在。”

陳希同說,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把這件為人藝基金會捐贈禮品,打了借條,為了估價,暫時放在辦公室的善舉,作為定我貪汙罪判處徒刑的罪證?

【瀆職罪證“豪華別墅”,實際上是普通招待所。】
《親述》說,判我刑的另一個罪名是瀆職罪,罪證是建起了兩幢“豪華別墅”,在有關我的電視宣傳片中,專門拍了這兩幢“豪華別墅”,觀眾們都看到了,這只是普通的單位招待所,談不上什麼“豪華”。而且,第一幢“別墅”,是市財政局學習班用的,也可以招待外地和中央財政系統的幹部的招待所。這是一個早已建成的,而且沒有經過我批的單位招待所。第二幢“別墅”是在農業部門所屬的一個養雞場改建的招待所,更談不上“豪華”……怎麼是供陳希同吃喝玩樂的“安樂窩”?後來組織參觀這幢“豪華別墅”的人們說:“陳希同怎麼這樣節約?”

陳希同還說:“我既沒有批示建這個招待所,甚至也沒有去過。尉建行為了整人、迎合當時領導人而湊的材料。”“因此,律師申訴,要求復查再審。高法不回答”。

不過,我們上面說的是“幾乎所有罪狀”。引人注目的是,統觀全書,陳希同並沒有對官方和民間傳聞中所說他的“情婦某某”,提出任何反駁。


無意挑戰江澤民取而代之

罪名既然都站不住,那麽陳希同是否向江澤民的權力提出了挑戰?

最高當局並沒有提出“陳希同不服江澤民”的指控——這種指控是上不了台面的,即或確有其事,也都是黑箱作業,不可能公之於衆。但是民間傳聞,有鼻子有眼。

陳希同鄭重其事地再三聲明:“我同江澤民沒有權力之爭,我沒想去挑戰”;“如果說是權力鬥爭,我沒有爭權奪利,我絲毫沒有此心。我也沒有反對過江澤民,也沒有反對中央指示。”(《新史記》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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