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 星期六

潘汉年蒙冤之前谈法律:资本家不服判决上诉必加刑

     1952年7月,我从部队转业,回到上海,分配在上海市行政干部学校任教育干事。校长是分管政法工作的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委第一副书记潘汉年兼。

    1953年,三反五反刚刚结束,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市三反五反工人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上海市法院,由上海市行政干校的师生参加清理积案和建院工作。我作为教育干事,也带领一批学院参加了。我的具体身份是“处理积案办公室秘书”,分管“婚姻、房屋、债务”三类民事案件。——我父亲抗战前是上海市特区刑庭的法官,抗战期间辞职当律师,解放后是上海市政协政法研究九人小组成员之一。他再三嘱付我:千万不要经管刑事案件,因为当时有许多反革命案件,属于“职业犯”,个人并不犯罪,说不清楚。不参与其事,至少自己良心上过得去。

“我们无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服务”

    在此期间,我听过潘汉年多次讲话和报告。例如他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所以法律必然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法律,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但是他们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而总是羞答答地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谎言迷惑大众。历史上,王子犯法,从来就没有“与民同罪”过。我们无产阶级,就是要公开地、明确地宣布:我们无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服务。

    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他在上海市法院所推行的,就是坚决袒护无产阶级。具体地说,资本家和工人,犯了同样的罪,例如重婚罪,资本家的犯罪,是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顽强表现”,属于阶级本性问题,必须无情地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手软;工人犯罪,那是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毒害”,本质是好的或基本上是好的,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满腔热忱地去帮助他、挽救他。

    执行这种理论的结果是:资本家犯了重婚罪,因为要严厉打击,所以一般都判三年至五年的徒刑,送到苏北去劳改,重婚的小老婆必须离婚,而且要分给她相当数量的财产。不服判决的,允许上诉,但是结果必然是加刑。理由是:判你三年五年,已经是“从轻发落”了,如果还不认罪,还不感恩戴德,那就说明你对自己的罪行毫无认识,结果必定是改判八年至十年徒刑,作为重刑犯送进提篮桥监狱里去了。而工人重婚,一般只是教育释放,也就是在法庭上批评几句,最多骂他们几句诸如“丧失阶级立场”、“沾染资产阶级习气”、“给工人阶级丢脸”之类。遇见不服气的,也不过给以拘留15天。因此二者的判处反差极大。

    对于潘汉年这样的高论及这种处理方法,我当年就反对。认为这是一种阶级偏见,甚至是姑息养奸。我最最反对的,就是“不服上诉必定加刑”这一条。判刑的前提,是犯罪。“态度不好”,不能成为加刑的理由。一个没罪的人被错判了,还要求他“认罪”,是不是太难了点儿?因为“无罪而不认罪”,却要因为“态度不好”而加刑,这叫什么法律?不论是资产阶级法律,还是无产阶级法律,恐怕都难以自圆其说吧?解放后那么多的冤假错案,不都是因为执行这样的高论而造成的么?

    当时的上海市法院院长韩述之,也不同意潘汉年的这种论断。韩院长是地下党员,解放前就是上海法院的法官,和我父亲还是好朋友。他曾经私下对我说:“这叫什么理论!法院应该是最讲理的地方,现在反倒最不讲理了。解放前是无法无天,解放后是‘有天无法’!”——意思是:解放后“天下是打下来了,但是没有法律可依,只能谁的官大听谁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一个刽子手的死活

    还有一件案子:工人领袖、共产党员王孝和被国民党法院判处死刑,1948年9月30日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枪毙。执行死刑的刽子手,解放后并没有逃跑。他自己认为:当刽子手,是他的职业,至于这个人是不是该杀,他不管,因此,他自认无罪,用不着逃跑。解放以后,他被捕了。而逮捕他的理由,就是因为他枪毙了王孝和。

    关于这个刽子手有罪没罪的问题,当时的上海市法院曾经有过一次或几次激烈的辩论。我虽然不是刑事庭的人员,但是我至少知道这件事情。据说韩院长就认为这个人无罪。理由就是“杀人是他的职业”,他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但是以转业军人为首的对立派,则认定这个人有罪,而且应该以命相抵。理由就是:“烈士王孝和,分明就是死在他的枪下。”两派相持不下,最后请示潘汉年,批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件案子的处理,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刽子手的死活,而是牵扯到对属于“职业犯”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如何对待的政策问题。许多已经起义或投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个人品质很好甚至本来应该是有功的人,却都在“四二七”大逮捕中抓起来,关的关,杀的杀。例如二战期间破译了日军企图偷袭珍珠港的民族英雄池步洲,就仅仅因为是“国民党少将”而被捕,连破译密电码这样的天大功劳也说成是“罪行”,被判了15年徒刑。

    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韩院长的“有天无法论”和“职业犯无罪论”终于被揭发,并且上纲上线地被批判,结果是划为右派,被送去劳改了。

    1954年我调到北京,1955年因胡风“反革命”事件而引发的肃反运动中,有积极分子从我的照相本子里发现有一张身穿国民党军官的照片,偷走之后送到人事科去了。——其实那是剧照。为此我挨了半年批斗,一定要我交代“失去了的一段反动历史”,最后还是人事干部拿着这张照片到我老家向我的老师同学对证,“误会”方才解开,并立刻“解放”了我。

    为此,结合1953年在上海市法院的所见所闻,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我对新中国的法制问题提出了意见,主张“健全法制,取消运动,党政分开”,在当年,这可是“取消党的领导”的“大是大非”问题。于是,我在“阳谋”中中箭了。

创造“民事案件集体调解法”

    不过,潘汉年主持上海市政法工作期间,也有许多成绩。他创造、或他批准的“民事案件集体调解”,就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上海解放三年多,一直没有法院,所以上海市法院一成立,真是积案如山,如果一件一件审理,几年也审不完。加上当时没有成文的法律,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罪无罪或量刑的程度,很可能会因人而异。

    当时我们办案,必须“深入里弄”走群众路线,访问当事人和邻里甚至居委会等许多人。先做到对每一件案子都“心中有数”,然后把同类的婚姻、房屋、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调解人召集到一个大会场来,拿出一件典型的案件来,让全体与会者集体讨论、充分发言,最后终结归纳出一个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来,当庭宣判,然后以此为样板,让同类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表态,如果同意或能接受,就一律以此案例为范例,一次性可以解决十几宗甚至几十宗同类案件,效果很好。

    1955年4月,潘汉年由于“说不清楚”的冤案被捕判刑,在“对资产阶级犯罪分子绝不手软”的无产阶级监狱中整整坐了十年牢。

    《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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