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 星期一
美国权利法案篇-“宪法第二修正案”第一集:历史背景
“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无论个头,无需畏惧,人人因我而平等。”(Fear no man, no matter the size, for I am the equalizer.)十九世纪后期,柯尔特公司为新式左轮手枪做的这句广告词,拨动了千千万万美国人的心。当时,美国南北战争已经结束,贯通大西洋和太平洋两岸的铁路正在修筑,大量的人从东部向西部人烟稀少的地区移民。
这也是美国牛仔们的鼎盛时期。那些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头戴着宽边牛仔帽,骑在雄壮的高头大马上,将牛群从畜牧业发达的西南部赶到中部的火车站,再运送到屠宰业集中的芝加哥一带。
牛仔们经常是几个人甚至单枪匹马赶着牛群在蛮荒的平原与山区中走上好几个月,路上要对付四处出没的强盗和毒蛇猛兽,枪支就是必不可少的防身武器。1873年,柯尔特公司推出了一款性能良好、使用简便的左轮枪,立即就成了牛仔和警察中风靡一时的武器。由于柯尔特公司的广告,人们昵称这款枪为“equalizer”——“平等的利器”或者“和平缔造者”(peace maker)。好莱坞五、六十年代红遍一时的硬汉牛仔影星约翰·韦恩在他的牛仔传奇电影中,十有八九使用的就是这支equalizer。一百年之后的今天,牛仔早已是传说中的故事,但是对枪支的热爱在美国人中间依旧风行。
在美国的枪店和靶场,枪支爱好者们不时会到这里来过把瘾。
在美国历史上,持枪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个人自由权利之一。1789年,由麦迪逊提出的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中,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被列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后,成为第二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其实,从历史上看,武器在多数时间里是由私人来持有的。武器是自卫和谋生的手段。当国家征兵的时候,士兵和军官们需要自备武器。中国古代著名的长诗《木兰辞》中提到:“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17、18世纪,美国的先民从欧洲来到新大陆这块儿的时候,枪支是每个家庭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不仅个人持枪,而且每个社区还会组成保卫家园的民兵。1775年的独立革命中,十三个造反的殖民地的民兵们,组成了华盛顿指挥的军队。
“美国枪支拥有者协会”行政主管拉里.普莱特说:“在北美洲殖民地时代,还有在独立战争时期,民兵可以被召集。男丁被召来的时候,如果他们没有带军用长武器,那是违法的。结果我们的枪比英国人的都要好。我们的步枪比英军的优越。”
“英国的国王和议会经常言不守信,最后,被美的拓殖者意识到,我们远在三千英里以外,我们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他们只是在违背我们意愿的情况下,在我们头上进行独裁统治。所以,我们才向他们开火,直到他们离开我们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第二修正案’被铭刻在‘权利法案里’。”
“这是行使先有的权利。拓殖者们表达得很清楚,这些权利来自上帝。这就是为什么说,它不可被剥夺,不能被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解除。”
美国建国初期还有过一个关于持枪权的有趣小插曲。当时国会就是否应该限制持枪权进行辩论。议员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对个人持枪权提出疑问,倒是不少人觉得联邦政府不应该有权持枪。也就是说,他们认为美国政府根本不应该有国家军队。
有人说,既然民众手里有武器来保卫自己,联邦政府要军队干什么,难道是用来镇压人民不成?
虽然限制联邦政府组织军队的提议最终没有通过,但是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持枪权在美国宪法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
持枪法律的具体条款,是由各个州来订立的,每个州的法律不一样。以首都华盛顿一带为例,这个地区跨越马里兰、弗吉尼亚两个州以及华盛顿市。华盛顿的持枪法律最为严格 - 公民可以合法拥有枪支,但不能公开挎枪出门。马里兰州无论是买枪还是挎枪都有相当严格的申请手续。而弗吉尼亚年满十八岁的居民如果没有犯罪或者精神病记录,买枪几乎和买菜一样容易,而且有权公开挎枪。
美国之音龚小夏、袁美、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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