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王維國在甄別案件時發現王洪文和張春橋的問題


林彪、江青集團文武不和,在黨內路線上有分歧,雙方明明是在鬥、在爭,特別法庭則故意將林、江二者“穿越”在一起,稱其為“勾結”,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林彪集團當年他們反的就是“四人幫”!不是為此得罪了毛澤東,林彪怎麼會從政治巔峰一落千丈?


《新史記》于鵬飛、杜鵑





“九一三”事件前夕的王維國。攝於1971年8月下旬。(本文圖片均爲于鵬飛、杜鵑提供)

據記載,王維國是1968年1月擔任軍管會主任的,應該說這是王維國第一次接觸司法工作,《遺稿》中大量法言法語及法律條款的引用,與這段經歷不無關係。
王維國上任後不久,很快在甄別案件時發現了王洪文和張春橋的問題:市局和各個分局裏面都關押了很多赤衛隊的人,罪名是“反對王洪文”、“反對工總司”。當時我國的單行刑法有1951年頒佈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和《公安六條》,前者主要是配合“三反”“五反”運動,在此運動中發生的貪污、受賄、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等問題都在這部法律中加以規定和解決,雖已過時但並未廢除;《公安六條》則是為了解決文革階段出現的問題。

《公安六條》規定,依法懲辦“殺人、放火、放毒、搶劫……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聯的正常進行”;保護革命組織,保護左派……依法懲辦“那些打死人民群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的操縱者”;其中第二條特別規定:“凡是……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在實際執行中,這一條又被擴展到適用江青、陳伯達、康生等“無產階級司令部”即中央文革小組的人。概括起來就是凡有反毛、反林、反黨、反社會主義、反無產階級專政、反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反中央文革的行為……才符合《公安六條》懲治的規定,才能被抓起來;王洪文雖然位尊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但並不屬於中央文件規定保護的範圍。

王維國是個很有原則的人,他認為應該按中央規定辦,哪些人該抓才能抓。他說,工總司和赤衛隊都是群眾組織,如果沒殺人放火,沒搞打砸搶,就不能抓。“反王洪文和工總司”算怎麼回事啊?你王洪文算什麼啊?所以他就以“公安六條”為線,凡符合規定的就留下,凡是不符合的就命令放了,這樣一來就把赤衛隊的很多人給放了。
被放的赤衛隊大小頭目,回去以後很得意,跑到對立面工總司去炫耀:看看,你們把我抓起來有什麼用?老子不是被放出來了嗎?工總司的人一看,咦?你們怎麼出來了?仗著勢眾又把這些人抓起來,再送到公安局去。
分局向王維國報告:那些人又被送進來了,怎麼辦?王維國開始還是比較注意軍民關係,比較講究策略的,他說:你也不要跟他們發生矛盾,到時候和這些老百姓(工總司)的關係搞僵了也不好,送來了你就收下,等他們走了,你再把人放掉。就這樣反覆幾次。王維國這樣做是也為了迴避矛盾,從團結的意願出發,為了搞好工作。

這樣一來有張春橋撐腰的王洪文不幹了:這不是跟我搞名堂嘛!?對王維國表示了不滿,但王維國照舊。王維國並非缺乏政治上的“遠見”,沒有意識到王洪文受張春橋的賞識,張的背後又是江青,他們的政治地位正在快速上升。王維國是個性格耿直,原則性很強的人,他堅持認為:“我就按照中央的‘公安六條’辦事,你如果想讓我按照你們的意願,違反法律來制裁這些人,那是不行的!”
王維國和王洪文為此發生衝突。有一次王大章聽他父親語氣有些激動地在電話裏講:“今後各分局注意!凡是工總司送來的赤衛隊的人,一律不收。他們一定要讓你們收的話,叫他們直接送到市公安局,送到我這裏來,叫他們找我!”王維國光火了,公開和王洪文對著幹了!其實王維國遇到問題的根子在中央,是毛澤東的“大亂達到大治”與恢復一定秩序、維持社會穩定這兩個矛盾的國策並舉的具體體現。

聯想到他在法庭上抗辯九天,判決生效後一直不放棄申訴的行為,可以看出他在原則問題上是寧折不彎的,甚至有點死心眼兒,挺像李作鵬對林彪的描述:覺得沒有錯,就絕對不認錯!原則性再加上燕趙之人的性格,在上海幫一統天下的圈子裏怎麼能不吃虧呢?也難怪他後來越來越舉步維艱,為了對中央負責,為了堅持原則,為了維護上海市的秩序,為了頂住來自市委領導層的壓力,為了把工作搞好,王維國很自然地想尋找一個能夠支撐自己的政治力量了,當然那是後話。

後來王維國發現,王洪文他們開始私設公堂了——他們抓住“赤衛隊”的人不再往公安分局送,自己審了。實際上私設公堂原來就有,陳小津在書中也證實了這一點,工總司就曾經把赤衛隊的人打得一塌糊塗了再送到公安分局去。私設公堂的事王維國管不了,但經過這樣較量之後他明白了:王洪不是什麼好人,私設公堂的事情都敢做,這絕對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事情!
王大章回憶,那時他父親和王洪文之間蠻涇渭分明的,你不搞到我這裏來,我也不管你,因為曉得王洪文的後台也蠻硬的,是中央文革,是張春橋嘛!當然我也不去搞你,所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但你要是到我的權力範圍之內了,我就按照“公安六條”來辦!要我做違反法律、違反規定的事情是不行的。

上述情况,即是《遺稿》所強調的“我們和‘上海幫’即江青反革命集團絕無勾結,只有鬥爭”的一個真實寫照。王維國在《遺稿》的附件5——“我們在上海與‘上海幫’的鬥爭概況”的項下,一口氣羅列了13條,足以說明張春橋、王洪文及其“上海幫”,就是搞亂上海的罪魁禍首,王大章回憶的不過僅僅是其中第三條而已。張春橋與王洪文無疑是一夥的,隨著王維國與王洪文之間越搞越僵,張春橋也對王維國的態度自然也變了。
2011年第9期《炎黃春秋》雜誌,刊登了由孫路遙整理的原上海市革委會政宣組組長的朱錫琪的口述回憶“我與‘四一二’炮打張春橋事件”(下稱“四一二”)一文。朱是1968年這個事件的發起人。文中提及1967年初夏的一天,張春橋叫朱到上海人民廣播電台瞭解一下“反軍管”是怎麼一回事,朱就去了。原來“反軍管”是張在一次會議上點的頭,所以此事也就不了了之。朱對此事的回憶交代得不是很清楚,但由此可見張春橋對“軍管”的態度和其老辣的政治手腕。

上海在“文革”期間的混亂和全國各地一樣,來自毛澤東的號召和中央文革的煽風點火,在“上海幫”逐漸壯大成為“四人幫”的過程中,他們遭遇“槍杆子”抵抗的“戰場”實際上在全國有兩個,一個在中央,是與林彪為首的軍委辦事組的黃、吳、李、邱等人;一個就是在上海——王維國以絕對弱勢孤軍奮戰,帶領著空四軍的廣大幹部戰士,抵制以張春橋、王洪文為首的“上海幫”的種種不法行為。
“9.13事件”之後,沒有了王維國與之抗衡的“上海幫”更猖狂了,據記載:1973年後,“四人幫”及其餘黨推行所謂民兵、治保、消防三位一體,用上海民兵取代上海的公安機關,在全市三千多個基層單位取消了原有的保衛組織和街道、居民委員會的治保委員會。1974年9月,上海民兵指揮部制定《關於上海郊縣民兵在抓階級鬥爭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縣民兵指揮部有管教、逮捕、關押、審訊、定案的權力,這就無形中用民兵指揮部取代了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能。1975年9月,“四人幫”餘黨戴立清、宋桂生在皖南上海後方基地,又搞了一個民兵、公安、法院三塊牌子組成的班子——“兵公法領導小組”,上海乃至全國各地紛紛彷傚上海的“樣板”,搞起了民兵組織,並以此取代了國家的司法機關。從這一系列“怪胎”產生可以看出,“四人幫”對軍隊和國家司法秩序一向是排斥的,總想另搞一套,換上他們的“新桃”,可想而知,當年王維國就是他們的“絆腳石”和“攔路虎”。(《新史記》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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