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

乔石主管政法工作期间抓的若干大事


  2011年5月13日,乔石和夫人在北京与客人合影留念。来源:同济大学新闻网

  核心提示:《乔石谈民主与法制》近日出版发行,司法部原副部长佘孟孝阅读此书,并撰文回忆与乔石共事的难忘岁月。他谈到“乔石同志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后,明确表示政法委不能代替和包办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他认为,政法委应当求实务虚论大事……对政法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具体工作,都应由各部门自己商讨研究和贯彻落实。”


  乔石同志是我最尊敬的老领导。最近读《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我十分激动,十分高兴,备感亲切。它把我带回到那难忘的岁月,我在乔石同志领导下工作、聆听他教诲的情景又清晰地呈现在眼前。

  乔石同志先后当选党的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党的中央联络部部长、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当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无论在哪个领导岗位上,思考问题总是从全局、大局出发,从战略和长远目标出发,有大思路、大观点、大构想,有预见、有创见、有远见。他最坚定、最忠实地贯彻执行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路线。他总是坚持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断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之路和创新之策。即使遇到阻力、障碍,也从不动摇,从不退缩,始终坚持朝着正确方向往前走。

  乔石同志是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践行者。他一直认为民主法制建设是治好国家的必由之路。他提倡学习和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但反对搞“西化”,照搬别国的模式,主张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并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他一直认为反腐倡廉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保证。他一贯主张要从源头上解决权力的监督问题,使所有掌权者,不论职务高低,都要受到各方面多渠道的监督,使权力只能依法为民服务,而不能为己谋利,这样才能使腐败现象无法成风,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

  乔石同志是为民服务、为民造福的楷模。他一直把不断发展经济,不断增加人民的收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看作是自己应尽的基本责任。在他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时,我经常随同他到基层去作调查,他最关心的就是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他经常事前不作安排,临时停车走到农民、工人的家里,看他们的吃、穿、住、用,了解他们子女上学、有病治疗的情况,倾听他们对生活的需求。他跑了很多地方,给他留下印象最深的,就是浙江省的“民富”,家家户户普遍过着好日子。他深有感触地说:“民富得民心,民富促国强”,“民富了,才能增强民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和热爱,才能增强民众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以,国强与民富要两者并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985年乔石同志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主管政法工作。我当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是与乔石同志接触较多的部下。现在回忆起来,这段时间里,乔石同志出了许多好主意,抓了许多大事,做了许多实事,开创了社会长期基本稳定的新时期。


  一、引导全党全社会重视社会稳定

  乔石同志早就深感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他察觉到有些人不但忽视稳定,而且误把稳定看作是改革开放的“绊脚石”,错误主张“改革就要对一切少管、不管,开放就要对一切放宽、放活”。所以,他思索再三,反复提出要引导全党全社会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正确理解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使大家共同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对维护社会稳定,乔石同志认为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要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懂得:“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什么事情都做不成。”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由于社会混乱,民心涣散,不但使改革开放失败了,而且使社会主义制度也垮台了。我们应以此为戒,不再重复走东欧、苏联的失败之路。还要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理解:维护社会稳定,不能光靠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还必须依靠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共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才有可能形成综合治理的有效局面。

  二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要使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都理解:“维护稳定,人人有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人都要自觉地遵守法律,保持传统美德,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人人都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及时提供信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制止种种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唯有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才有可能形成巨大的合力。

  三要引起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要使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懂得:维护稳定,是政法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要把主要精力、主要力量投入到维护稳定的工作中去。还要使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懂得履行维护稳定的职责,不只是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而应当包含依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调解民间纠纷,善处群众性事件,正确解决人民内部问题,等等。同时,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更有效的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新措施。


  二、不断适应新形势明确政法部门主要职责

  当时对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各有不同认识和看法。有的认为是“刀把子”,主要是专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有的认为是“克格勃”,主要是情报机关和强力机关;有的认为要以和为贵,属于近乎缓解矛盾、避免纠纷的信访和调解单位;也有的认为要以善为主,属于类似教育人、改造人的宣传和教育单位,等等。乔石同志则是从全局出发,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在强调政法部门以维护稳定为主要职责的基础上,一次又一次明确新任务,扩展政法部门的工作范围。

  一是强调要着重为经济发展服务。在粉碎“四人帮”,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之后,经济发展已成为全党的中心任务和第一要务。政法工作与经济工作关系密切,除了保障社会稳定,还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包括如何依法改进市场管理、商品管理和运输管理,保障活而不乱的经济秩序;如何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力求少发生或不发生重大事故等等。乔石同志提出,经济发展是全党的中心任务,同样应当是政法部门的中心任务,应当投入更大的力量来为经济工作服务,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是强调要着重为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发展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和保障。从政法部门来说,诸如如何加强出入境人口的管理,加强国内流动人口的管理;诸如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如何做到该放宽的放宽、该保护的保护;不利于改革开放的,如何做到该摒弃的摒弃,该改变的改变等等。乔石同志深刻地指出,要把这些支持和保障措施把握得恰到好处,往往是很有难度的,但不能见难而退,必须见难而上,尽到政法部门应尽的责任。

  三是强调要着重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服务。司法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的最后一关。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有可能保证社会公平,才有可能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如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官富豪犯法,与民同罪”?如何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至上,依法办事?如何做到定罪必有确凿的证据,而不光凭口供、凭怀疑和猜测?如何做到定性量刑完全依据法律条文规定,而不凭领导决定与自作主张?如何防止产生冤假错案,使终审经得起历史考验?等等,这些都是保证司法公正所必须努力做到的。乔石同志指出,其关键首先在于司法部门和司法干警要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公正观念”,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把平等、公正、公平放到自觉追求的目标上来。

  这些思路和论述,使政法部门朝着正确方向和实际需求不断地扩展职能,在全局工作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三、突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中央政法委每周开例会,对如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例会经常讨论的议题。在乔石同志的不断启示下,促使大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是立法工作要重在加快。特别是涉及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对外对内开放、涉及民生问题等重大法律,更要加快制定和修订,尽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政法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在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中,感悟到制定这些法律的迫切性,协助立法部门急事速办。

  二是司法工作、执法工作要重在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从司法程序到定罪判刑的各个环节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促使司法工作和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对“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乔石同志一再重述彭真同志对“从重从快”的解释:“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轻重范围内的从重,从快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时间内的从快。”一再强调“从重从快”不能高出法律规定的量刑最重处罚,不能违反司法程序规定的时限。

  三是发展民主要重在务实。民主要法制化,法制要民主化。民主要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依法循序渐进,不断扩展人民民主的范围。“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等,不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法制要民主化,立法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群体的意见,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有条件的更要交给全民讨论。司法、执法工作也要自觉地接受民主监督,决不能掩盖执法者本身的违法行为。

  1986年6月,中央政法委在乔石同志亲自指导下,起草了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经中央同意后,以中央文件下发。这个通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切中要害,阐述了六个方面的正确认识和工作重点:一是要充分认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法制建设视为己任,时时处处自觉地维护法制,当前更要使法制为经济、科技、教育、政治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服务。二是要充分认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是要充分认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四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五是要高度重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六是要积极引导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带头学法、懂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此通知的贯彻执行,对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为制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基础。


  四、摆正纪检部门与政法部门的关系

  乔石同志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后,接着又兼任中央纪委书记,承担起领导查处违纪和查处违法的两付重担。可是,他不是把两项工作混淆起来,而是把两项工作清晰明确地区分开来。

  当时,在反腐败斗争中,有人主张纪检部门与政法部门“联合办公”,共同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有人主张公、检、法各部门提前介入纪检部门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便于以后连线跟踪查处违法案件。对这些主张,乔石同志毫不含糊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一)查处违法案件,是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必须由国家司法部门来承担;查处违纪案件,是以党章和党的组织纪律规定为准则,必须由党的纪检部门来承担,各司其职,不能合在一起。(二)党的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党员涉及违法犯罪,先要处理违反党纪行为,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及时作出决定,然后再把涉嫌违法犯罪材料转交给检察部门,由检察部门依法确定立案不立案、起诉不起诉。各按规定程序办,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三)纪检部门把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交给司法部门查办后,要尊重法定的公安部门的侦察自主权、检察院的检察自主权、法院的审判自主权,不能再作任何干预。(四)司法部门在办理纪检部门提供的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案情有新的发展,应跟纪检部门通气。从此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按此办理,使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步入了各司其职的正轨。

  与此同时,乔石同志还强调查处违纪和违法案件,必须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特别是单靠本部门负责自查的案件,更须加强内部监督。他要求纪检部门内部,建立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互相监督的制度。他要求检察部门在建立反贪污局、独立查办贪污腐败案件后,也要建立内部办案的程序和相互监督的制度。这对保证严肃、认真、文明、公正办案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五、理顺政法委与政法各部门的关系

  中央政法委和省、地、市、县党委政法委,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建立的。这是为了急需恢复公、检、法队伍,急需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急需恢复和推进法制建设,依法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提供保障和服务。由于当时政法各部门的力量还不够大,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有时一些重要任务还得由政法委统一组织和部署;有时一些重大案件还得由政法委联合政法各部门共同商讨和权衡。

  乔石同志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后,明确表示政法委不能代替和包办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他认为,政法委应当求实务虚论大事,主要研究社会治安的现状、趋势与应对新情况的对策和部署;研究法制建设的成效、成功经验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措施;研究政法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工作重点与改进和改革的措施和步骤;研究政法干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增强素质、提高本领的目的和要求等。对政法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具体工作,都应由各部门自己商讨研究和贯彻落实。

  对政法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乔石同志强调了它的两面性:一方面好似一条“生产流水线”,是互相衔接、互相配合的;另一方面好似一道道“紧要的关口”,每一个部门、每一道程序都是一个“关口”,都要严格监督把好关,力求没有任何缺失和疏漏。乔石同志一再提醒大家,这样的两面性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要重视把关监督的这一面。


  六、不断提高政法干警队伍素质

  在“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文革”后,公、检、法恢复了,但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乔石同志认为,政法工作能不能改进和改革,社会稳定能不能长期保持,与政法干警的素质能不能不断提高直接有关。所以,乔石同志一再思考,如何设法从多方面来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至于先从哪里着手呢?他是这样考虑和实施的: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在乔石同志主管政法工作期间,几乎把各级政法干警都轮流进行了培训,使大家都学法知法,执法懂法,自觉防止执法违法。

  二是制订干警纪律,颁布种种禁令,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其一是要求文明执法,禁止打人骂人,禁止随便使用武器,禁止逼供信,等等;其二是要求清廉执法,禁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敲诈勒索,严厉杜绝“警匪结合”、“与黄赌毒合伙”和“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等等;其三是要求公正执法,禁止搞“关系学”,禁止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庇护亲朋好友,包庇行贿受贿,等等。

  三是倾听群众呼声,尊重不同意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要主动多找问题、多找缺点、多找漏洞,不允许掩盖和隐瞒事实真相,更不允许对揭露真相、提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乔石同志不仅注意正面教育,而且注重抓住一些反面典型,作为反面教材,促使大家引以为戒,不再重复做违纪违法之事。比如1986年乔石同志亲自过问了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预审科副科长葛林、项普所犯的执法违法事件,查明他们在承办的案件中竟有49件犯有逼供信,伤害了60多人。后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立案审判,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又比如1985年乔石同志亲自过问了复查河南省巩县错判了魏清安拦路强奸妇女杀人案。由于真正的杀人犯田玉修在魏清安被错杀后,自己招供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撤销了对魏清安原判,宣布了魏清安无罪,依法给予了赔偿。此两案均通报全党和政法各部门,这对加强政法干警的自律,遏制逼供信,防止冤假错案,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七、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关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如何改进和改革,一直是乔石同志所关注的事。他思考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可忽视,要加强而不能削弱。但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要改进和改革,使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更好地相结合。(二)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办事,依法治理;通过人事管理,选拔和任用德才兼优,能文明执法、清廉执法、公正执法的人才到工作岗位上。不能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党的干部个人领导,不能使个人高于集体领导,不能使人治代替法治。(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带头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把党的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不能使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四)维护和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部门的侦查自主权、检察院的检察自主权和法院的审判自主权,不容许任何组织与个人进行干预。(五)监督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有任何执法违法行为,对执法违法要从严惩处。(六)监督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观点都有助于增强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结合。


  八、注重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

  乔石同志从没有“官架子”,平易近人,真诚待人,有着特殊的亲和力。即使是内向和孤僻的人,也乐意同他交谈交心。

  乔石同志十分尊重人才、爱护人才,不论老中青,只要德才兼备,都能放手重用。1985年,时任党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同志提议,从上海市调个副市长阮崇武,从北京市调个市委副书记贾春旺,由这两位年轻同志分别担任公安部部长和国家安全部部长,让他们能跳出老框框,冲破神秘化。乔石同志表示赞同,只是担心他们缺乏亲身经历与实践,所以还是要求他们虚心向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和请教。同时希望他们以更多的精力关注改革创新,开创新局面。可见乔石同志对年轻同志给予很大的希望,对老同志也备加信任和尊重,重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乔石同志十分尊重人,注重依法维护人的正当权益,保护那些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格外关注那些受诬告、受冤枉、受株连、受不公平惩罚的人。他一方面强调判定违法违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一定要有法可依、有纪可依;另一方面强调要认真对待上访、申诉和辩解,该复查的复查,该重审的重审,该改判的改判,该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尤其是对尚无法可依的问题,更要慎重对待。这对促进司法公正、执法公正、执纪公正,对挽救遭受不公正惩罚的人,对保护身无污点的好人和勇于改革开放的人士,都起了很好的作用。

  乔石同志历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他从不显示自己、宣扬自己,从不提自己所做的众多好事,从不讲自己所立下的种种功劳。我以上所记的是他在主管政法工作期间所抓的一些大事。我的回忆,可能是挂一漏万,但是从这些回忆中我们可以看到乔石同志既高屋建瓴,又实事求是,既解放思想,又稳妥推进,他领导我们克服了许多困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是我们政法战线杰出的领导人,为我国政法工作的历史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同时他也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我们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作者佘孟孝,系司法部原副部长)

  《法制日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明鏡新聞 - 歷史

明鏡雜誌 - 歷史

明鏡博客 - 歷史

明鏡出版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新史記雜誌社

明鏡電子書 - 歷史/傳記

明鏡雜誌 - 新史記

明鏡雜誌 - 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