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贺龙怎样被打成“阴谋篡夺军权的阴谋家”
[导读]关键时刻,有人送来进攻贺龙的投枪和匕首,政敌们大喜过望,他们组织人员南下调查。凭借南昌敌伪档案中保存的一份蒋介石的训令,他们说,晏的揭发是可信的,贺龙的确“通敌叛变”……
1974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为贺龙平反恢复名誉的通知,澄清了贺龙遭诬受屈的真相,还了他的清白。然而,此时的贺龙已经不在人间了。蒙受不白之冤、不名誉地去往另一个世界的他,至死都不知道,在他的政敌借力文化大革命、诬告陷害他的时候,一个小人物,一个远在武汉的中学教师,加入了这场大合唱,为他的政敌,送上了投枪和匕首。
这个中学教师姓晏。晏不是一个普通的中学教师,毕业于中央大学外语系,先后供职于国民党重要机构的他,是一个昔日国民党陆军中将的儿子。晏的父亲有一个姓熊的部下,是贺龙的湘西老乡,贺龙担任澧州镇守使的时候,他曾在贺龙手下当过差,与贺龙“昔年友善”。1934年,晏的父亲以国民党南昌行营第二厅厅长的身份,派熊招降贺龙。孰料,熊招降未成,反被处决。去世之前,在内战中降共、解放后担任过若干闲职、反右时被打成“右派”的晏的父亲,将他招降贺龙的往事,告诉了儿子,并嘱咐他严守秘密,以免引火烧身,误了卿卿性命。
显然,晏没有恪守父亲的嘱咐。当中国政治舞台上飘荡出异样的气味,敏感于时事的晏,连续两次,举报贺龙“通敌叛变”的历史问题,但是,举报信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1967年2月14日,晏向他所在的造反派组织,第三次揭发贺龙通敌叛变。揭发信说:
某年某月某日,主管作战情报的伪南昌行营二厅厅长,接到一张请他派人接洽的小纸条,落款只有一个“龙”字。心知肚明的厅长火速派出一名姓熊的下属,前往红军占领的中央苏区,与时任红三军军长的贺龙接触。很快,这名姓熊的下属禀报厅长,贺龙愿意投降,条件是给他一个军的编制。
厅长做不了主,请示国民党最高领导人蒋介石。蒋只答应给他一个师。厅长派熊再赴中央苏区转告蒋的意见,贺龙不肯让步,坚持要一个军的编制。
厅长仍然做不了主,再次请示蒋介石,蒋还是不答应,但是,松了点口,说,人先过来,日后再说。
厅长派熊第三次去苏区,岂料,熊被贺龙杀了,再也回不来了。贺龙为什么要杀熊?晏在举报信中说,因为条件不合不肯投降的贺龙,担心三次往返联络的熊日后泄密,遂杀人灭口。
贺龙,是中共党内授予元帅军衔的高级将领,主持过中央军委的日常工作,做过国务院副总理,能够打倒贺龙这样的大人物,对造反派来说,不啻于一场重大战役的胜利。接到晏的举报信,造反派头头如获至宝,火速进京,报告中央文革小组。
贺龙的政敌,应该非常兴奋。一年多来,政敌们不断网罗贺龙篡党夺权的罪状,可是,中共最高领导人在中南海游泳池旁,将政敌们搜罗的罪状给了他,安慰他不要紧张。尽管有最高领导人做靠山,造反派还是包围了他在北京东交民巷的家,逼得他四处避难。
关键时刻,有人送来进攻贺龙的投枪和匕首,政敌们大喜过望,他们组织人员南下调查。凭借南昌敌伪档案中保存的一份蒋介石的训令,他们说,晏的揭发是可信的,贺龙的确“通敌叛变”,只是由于敌人没有满足其私欲,或因客观情况之变化,叛变未遂而已。煞费苦心的政敌们还组织了贺龙向蒋介石乞降等其他黑材料。最终,两年前在中南海游泳池旁安慰他不要紧张的最高领导人,公开放弃了他。1969年初夏时节,73岁的贺龙,经不住“立案审查”和病痛的双重折磨,含恨而死。
贺龙死后,专案小组编制了一份审查报告,将贺龙定性为“通敌分子”、“阴谋篡夺军权的阴谋家”。如果领头的政敌没有背叛最高领导人,客死他乡,如果最高领导人没有承认贺龙被搞错了,中共中央为他恢复名誉的通知不知要到何时才能下发。恢复名誉的前提是澄清真相,而真相实际上不难澄清。
那份敌伪档案中保存的蒋介石的训令,是一份以蒋介石名义发布的抚恤令状,在这份要求比照阵亡少将军官的标准抚恤熊的令状中,蒋介石简要描述了熊劝降被杀的经过,说贺龙“阳为归顺,实则叵测”。“阳为归顺,实则叵测”是什么意思?被贺龙的政敌们刻意隐瞒的湘鄂西中央分局送呈中共中央的报告,道出了所有的秘密,这份1934年的报告说:受命劝降贺龙的熊,起初并未露面,而是先派一人试探贺龙,察觉试探者阴谋的贺龙,即刻报告了湘鄂西中央分局,认为劝降是对红军的侮辱。湘鄂西中央分局指示贺龙诱熊面谈,从熊那儿窥见蒋介石的企图。目的达到之后,湘鄂西中央分局举行群众大会,将熊“审判后枪毙之”。
拿到这两份历史档案,贺龙“投敌叛变”“里通蒋介石”的真相马上水落石出。贺龙平反了,但诬告贺龙的晏,并没有受到惩处。据说,在贺龙被“专政”的日子里,他也红过一阵子,兴许是因为他的出身不好和揭发有功,始终没有得到提拔,他还是他,一个落魄的时不利兮的“官二代”。好在改革开放需要外语人才,他得以从中学调到财贸干校。
等到贺龙的一个亲属1982年在武汉查问的时候,晏还是一个没有脱离讲台的教书匠。根据这位亲属的反映,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指示公安部党组彻查,正在准备申报副教授,利用海外关系申请出国的晏,次年被控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屈指算来,从1967年诬告贺龙,到武汉市检察院受命起诉,前后超过15年,如果放在今天,仰仗刑法追诉时效,他可能就没事了。诬告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10年,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除非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了。
这就是刑事追诉时效,一旦刑法所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司法机关的正义之剑就失去了光芒,就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刑事追诉时效可以追诉到古罗马帝国。不仅刑法有此规定,行政处罚法也不例外。假设你参与赌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过了两年才被公安机关发现,你就不必担心被罚款被拘留了。
我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对这项制度很不理解。在中国古代,干了坏事,死后还可以鞭尸,怎么能让干了坏事的人,过了追诉时效,就溜之大吉呢?不但我这样想,有个伟大的哲学家也是这样理解的,他说,如果一群海岛上的公民,经过公民大会,决定离开海岛,散往世界各地,各奔前程前的最后一件事,必须是处决监狱里最后一名死刑犯,否则,正义就无法得到体现。倘若正义不能通过惩罚来体现,刑罚就不能对犯罪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威慑力,预防犯罪就成了一句空话。
后来,一堆刑法理论让我不再坚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报应主义观念。比如说,刑法的宽容,刑法的谦抑,最重要的,是刑法的功利主义观念。国家不是万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倘若国家抱定有罪必罚的立场,司法成本就有可能超过收益,得不偿失,而且,时间久了,找到充分而可靠的证据的难度加大了,搞错案件侵犯人权的可能性也就大了,既然如此,我们只能按照功利的算计,置久远的犯罪于不顾,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惩罚现有的犯罪上。
文革过后不久,功利主义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加上人们对迫害元帅的憎恨,那个协助政敌诬陷贺龙的晏,当然不可能因为刑法追诉时效而免除牢狱之灾,2000年以后,那个对晏进行公诉的武汉老检察官,还说了句“恶有恶报”,对晏未能远走异国他乡,避免国家公诉感到庆幸。(本文素材来源于:《毒箭射向共和国元帅:贺龙通敌叛变罪名出笼始末》,作者梅兴无;《贺龙元帅蒙冤始末》,作者安褶辉,载《党史纵横》,2003年第8期)
章敬平,《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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