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1930:“富田事变”大肃AB团的前前后后(下)


  李韶九与刘敌都是湖南人,而且都在江西红二团工作过。于是,刘用湖南话对李说:“我是你的旧部,我的政治水平很低。我一定遵循你的政治指示,承认错误。我确信毛泽东不是AB团的人,你和军长也不是。走遍天涯海角,我都要跟随你们三位。我自己算得了什么!”听刘这么一说,李韶九的态度也就发生了变化,叫刘不要惊慌,还对刘说,我原本相信你不会走到这条路上去,定是他们陷害你的……

  谈话结束后,李韶九派人将刘敌送回第一七四团一营营部。回来之后,刘敌与营长张兴、政委梁学贻召开秘密会议,认为李韶九来肃AB团是一个大阴谋,决定写信让他来开会,趁机将其扣留,逼其讲出阴谋。张兴听说李文林、红二十军政委曾炳春(曾当时在家中养病)和王怀都被怀疑为AB团,乃前往军部质问李韶九,结果一去即被扣押。刘敌闻之,即率第一营将军部包围,将军长刘铁超捆起,释放了被李韶九带来东固的谢汉昌等所谓AB团分子,李韶九闻风而逃。

  当天晚上,刘敌与谢汉昌又率部赶到富田,包围江西省行委,收缴了看守人员的枪械,释放了被关押的近百名所谓AB团犯人。古柏、曾碧漪(古柏夫人)、彭儒(陈正人夫人)闻讯连夜从富田逃往兴国,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曾山也从机关逃出,躲在附近沙村的一个农民家里,随后前往宁都的黄陂。这就是史上著名的富田事变。

  事变发生的当晚,刘敌、谢汉昌及被释放出来的段良弼、李白芳等人召开紧急会议,认定这次李韶九等人抓AB团有阴谋,并提出了“打倒毛泽东,拥护朱彭黄”(即朱德、彭德怀、黄公略)的口号,决定成立新的省行委,暂由段良弼负责,通缉曾山、陈正人、古柏、李韶九等人。

  13日,事变领导人率红二十军从富田前往河西的永阳镇,脱离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的领导。15日,事变领导人召开自行成立的江西省行委第一次扩大会议,作出了“知情估量与军事行动”、“彻底肃清AB团”、“处置毛泽东、曾山、陈正人、李韶九、刘铁超等人问题”、“派人去中央汇报”、“派人去总前委”等决议。会后,派丛允中(原江西省行委员常委兼组织部长)同被误抓(随后释放)的中央提款委员易尔士先到红一方面军总前委汇报,然后前往上海与段良弼一起向中共中央汇报。

  12月20日,事变领导人以“中共江西省行委”的名义,致信朱德、彭德怀、黄公略、滕代远,“主要内容和动机是攻击毛泽东,蓄意挑拨离间朱德、彭德怀、黄公略、滕代远与毛泽东的关系,煽动朱、彭、黄、滕反对毛泽东”。(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这封信中还附有一封由丛允中假造的毛泽东写给古柏的信。丛平时学毛体字,学得还比较像。假信中说:“据各方形势的转变,及某方来信,我们的计划要赶快的实现,我们决定捕杀军队CP与地方CP,同时并行,并于捕杀后,即从我们的布置出击,你限三日内将赣西及省行委任务完成。可拷问段、李、王等中坚干部时,须特别勒令招出朱、黄、滕、彭系红军中AB团主犯,并已与某方白军接洽等罪状,送来我处,以便早日捕杀,迅速完成我们的计划。此信要十分秘密,除曾、李、陈三人,任何人不得告知。”信上说的段、李、王分别是指段良弼、李文林和王怀,曾、李、陈则指曾山、李韶九和陈正人。

  事变领导人原本让丛允中将信送到宁都黄陂,但丛中途把信给了一个叫谢鹏飞的人,谢到了红三军团驻地宁都东山坝后,怕被人发觉,将信交给了红三军团前委秘书长周高潮后便匆匆走了。彭德怀很快就识破了信是伪造的,因为假信署日期用的是阿拉伯数字,而毛泽东写信年月日用的都是汉字。彭立即意识这封信“目的在分裂一、三军团,拉三军团拥护省行动委员会”,“这是分裂红军、分裂党的险恶阴谋”。(《彭德怀自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在同滕代远、袁国平等人商量后,彭德怀立即写了一篇《红三军团宣言》,大意是 “打倒毛泽东,拥护朱彭黄”的口号,是敌人分裂红军的阴谋。红一、三军团要团结一致,拥护毛泽东,拥护总前委的领导。随后,彭德怀派一个班将宣言和假信送到黄陂总前委处。第二天,彭德怀又亲自请毛泽东来红三军团并在干部会议上讲话。

  正如萧克后来所说的:“为什么发生富田事变,主要原因就是乱打乱杀AB团,引起矛盾激化……甚至人人自危,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一触即发。”而之所以发生乱打乱杀,与身为红一方面军肃反委员会负责人的李韶九刑讯逼供直接关联。不少著述都讲到李的个人品质不好的问题,这固然对富田事变的发生起了一定的催化起用,但李韶九去富田抓捕段良弼等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红一方面军总前委的授权,是由于总前委依据所谓已破获的AB团分子的口供,认定江西省行委和省苏维埃政府中存在一批AB团要犯。

  在富田事变中,刘敌等人采取武力解救被关押人员,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非常之举;事后事变领导人将红二十军带往河西,也是情有可原;随后派人向总前委和中共中央汇报情况,说明他们不是叛离党的领导,事实上到了河西红二十军仍在坚持斗争。然而,事变领导人在事变发生后采取离间朱德、彭德怀与毛泽东关系之策,尤其是伪造相关信件,虽然意在取得朱、彭等人的同情,但客观上却是分裂党和红军的行为,如果彭德怀轻信其言,必将产生比富田事变更严重的后果。事实上,事变领导人采取这一策略,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不但使自己失去了同情,而且对后来中共中央关于富田事变的定性也产生了直接影响。

  富田事变的悲剧在于,当时不论红一方面军总前委还是中共赣西南特委,都对AB团问题作了脱离实际的估计,又使用逼供信的手段抓AB团,抓到AB团再用逼供信。如此一来,不但证明AB团确实存在,而且必须加紧肃清,于是继续抓AB团,结果形成了肃反扩大化——再肃反——再扩大化的恶性循环。

  【如何定性:项英的努力失败了】

  富田事变发生后,毛泽东以中国工农革命委员会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六言体的讨伐富田事变的布告:

  段谢刘李等逆,叛变起于富田。带了红军反水,不顾大敌当前。分裂革命势力,真正罪恶滔天。破坏阶级决战,还要乱造谣言。进攻省苏政府,推翻工农政权。赶走曾山主席,捉起中央委员。实行拥蒋反共,反对彻底分田。妄想阴谋暴动,破坏红军万千。要把红色区域,变成黑暗牢监。AB取消两派,乌龟王八相联。口里喊的革命,骨子是个内奸。扯起红旗造反,教人不易看穿。这是蒋逆毒计,大家要做宣传。这是斗争紧迫,阶级反叛必然。不要恐慌奇怪,只有团结更坚。打倒反革命派,胜利就在明天。

  此前的1930年10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周恩来、项英、毛泽东、余飞、朱德等人组织中共苏区中央局,并让项英先去中央苏区。10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又决定中共苏区中央局由项英、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朱德、吴振鹏、余飞和当地两人组成,周恩来为书记,在周恩来未去之前由项英代理。中共苏区中央局成立时,中央苏区的第一次反“围剿”已经胜利结束,摆在项英和中央局面前的头等大事,就是如何处理富田事变。1月16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对富田事变的决议》,将富田事变定性为“完全是反党的反革命的行动”,决定将事变领导人段良弼、李伯芳、谢汉昌、刘敌、金万邦等开除党籍,“至于在他们影响之下,和其欺骗的党员党是号召他们醒悟过来,回到党的领导之下……”。还强调“今后肃清AB团取消派等具体方法,必须根据一定事实和情形,绝对不能随便乱打乱杀……”,“也不能随便听人乱供乱咬”。

  项英及刚刚成立的苏区中央局对于富田事变的处理,已为研究者所充分肯定。实际上,这个决议对富田事变本身的定性,与此前总前委的看法并无本质的区别。项英在这个问题上真正值得肯定的,是将富田事变的领导人与一般干部战士加以区别,在对事变领导人处以严厉的组织处分的同时,希望受“其欺骗的党员”醒悟过来,回到党的领导之下,并没有将参加事变者全部看作AB团分子;同时强调以往在肃AB团“执行中发生许多错误”。

  随着对富田事变前因后果的了解,特别是事变领导人和红二十军到河西之后,不但没有投降敌人,而且还将误捕的易尔士释放回总前委,又派人去上海向中共中央汇报情况,继续从事对敌斗争,打土豪分田地,还准备再次攻打吉安。在这种情况下,项英倾向于以内部矛盾问题来处理富田事变。2月4日,项英以中共苏区中央局名义指出:党内领导的互相摧残是国民党才有的,在共产党内绝没有这种事情,是不容许的。2月19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布第十一号《通告》,对富田事变的态度进一步缓和,认为“不能有事实去证明领导富田事变的全部人纯粹是AB团取消派”。

  然而,项英用内部问题的方式解决富田事变的计划还未来得及实现,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作出了富田事变是“反革命事件”的最终定性,结果使已经扩大化的苏区肃反,非但未能停止下来,反而进一步加剧……

  1931年4月后,以反AB团为主要内容的肃反扩大化进一步严重,而所谓AB团分子几乎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1932年5月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在谈到肃反工作时说:“所谓硬的方法,通常捆着双手吊起,人身悬空,用牛尾竹扫子去打,如仍坚持不供的,则用香火或洋油烧身,甚至有用洋钉将手钉在桌上,用篾片插入手指甲内,在各县的刑法种类,无奇不有……每一犯人,至少要用刑一次……总之,犯人不招供,审判的方法,就是用刑来对付。不招供,不停刑。”

  用这样的方式去打AB团,自然使许多人屈打成招,而一旦承认自己是AB团分子,又必须把他所在同一级单位的“反革命组织完全招出……等机关内AB团组织完全供出,如供不出,则续刑追”。如此一来,“犯人不(就)在各机关捉熟人诬供,没有熟人的,则看见过某机关袖章上人名的,即据以招供”,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或把袖章上的名字涂去,或者将袖章放在袋子里面。在让所谓AB团犯人招供时,一定要提供一定数量的AB团同犯名单,如果招得太少,即认为不忠实,“甚至有开一名单向犯人提问的,有用暗示的方法,要犯人招供的”,凡被两个人供出为AB团,“不论事实是否符合,更不耐心去另找旁证证明招出的口供忠实与否,即将被供人拘来”。特别是在第三次反“围剿”战争(此次反“围剿”从1931年7月至9月历时3个月)最激烈的时候,肃AB团“天天在行动中,而拘捕之人犯,又多无时间来审讯,于是把拘捕的人犯或被AB团供有组织的机关内工作人员站队点名,询问,如承认加入AB团的,即允许自首自新,不承认的即认为是AB团坚决分子处以死刑”。处决所谓AB团分子多在夜间进行,“如省保卫处曾于一夜处决六十个保卫队,兴国一夜处决三四十个”,“间有残酷办法,剖腹剜心(各县都有此现象)”。

  这一段时间,打杀AB团极其草率,“对消极怠工分子,不采取教育的方式,提高他的积极性,不考察他消极的来源,一律认为这些分子都是AB团,有计划地来捣鬼,如夜间说梦话,不挑禾草,不去开会(胜利县),因家中有困难,不愿意出席全苏会(兴国)等认为是AB团”而被扣,以至于一时间出现了人人自危的局面。由于许多机关团体的干部被当作AB团分子被肃掉,需要相应补充人员,但对于提拔干部,调动工作,大部分人都是啼啼哭哭,不愿意去,原因是到了一个新单位,便有被供为AB团分子的可能。“在打AB团最激烈的时候,两人谈话,都可被疑为AB团,所以彼时的党团员如果没有上级来人参加,都不敢开会”。“凡打AB团不毒辣的,都认为与AB团有关系”。 (《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

  【谁是我们自己人?】

  1931年1月7日,周恩来主持中共苏区中央局会议,检讨中央苏区的肃反工作。会议通过了《苏区中央局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这个文件虽然也肯定“过去反AB团斗争是正确的,是绝对必要的,的确给AB团一个致命的打击,破获了AB团的重要组织,巩固了苏维埃的政权”,但整个决议案的核心内容,是指出反AB团斗争的简单化和扩大化错误。

  1932年1月2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关于处罚李韶九同志过去错误的决议》,认为李韶九“在肃反工作中所做的严重错误,一般的是在党当时错误的领导之下造成的,而他加以扩大,甚至违背上级的决定去独断独行,以致形成极错误的肃反中心论”。在这之后,中央苏区肃AB团的工作逐渐进入“停顿状态”。一部分所谓AB团分子被允许自首,属于工农出身者自新自首后可以不杀,区乡政府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捕人杀人。 “此后,虽然还打AB团,也杀了一些著名人物,但没有1930年到1931年那样大规模地乱打乱杀了。因为,当时各级领导知道中央及周恩来同志对中央苏区肃反‘简单化’、‘扩大化’作了严厉批评,同时建立了司法机关,对于犯人,逮捕、审讯和处决,都要经过一定的手续了”。(《萧克同志谈中央苏区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国革命博物馆党史研究室《党史研究资料》之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土地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肃反出现严重的扩大化错误,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1980年,邓小平在指导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曾说过这样的话:“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在那种紧张的战争环境中,内部发现坏人,提高警惕是必要的。但是,脑子发热,分析不清,听到这一个口供就相信了。这样就难于避免犯错误。从客观上说,环境的确紧张。从主观上说,当然也有个没有经验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依笔者的理解,这里所说的“没有经验”,除了没有肃反的经验外,恐怕亦包括对于如何搞革命、如何分清敌我友没有经验。

  苏区肃反扩大化,还与当时盛行越“左”越革命的潮流有关。大革命失败后,因全党对于右倾错误给革命和党自身造成的危害有切肤之痛,对于国民党右派利用共产党的退让对革命者大开杀戒产生了强烈的阶级复仇情绪,因此,全党在克服右倾错误之后未能预防左倾错误的产生,而是认为“左”才是真正的革命,并且越“左”革命越坚决彻底。在许多地方,革命暴动之时,均曾提出“杀尽一切土豪劣绅”的口号,而对土豪劣绅又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误杀甚至乱杀也就难免发生了。对于AB团,不论中共中央、红一方面军总前委,还是赣西南特委,无一不认为它是江西最反动的势力,自然要彻底肃清。所以,当时在要不要肃AB以及在AB团遍及于赣西南各地的认识上,各方并没有不同之处。

  毛泽东曾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说过,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个“革命的首要问题”中,似乎还有一点:谁是我们自己人。肃反扩大化就是没有搞清楚敌我,把大量自己的同志误当作敌人处置。为什么连谁是自己人都没有分辨清楚,一方面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环境的确紧张”。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是在指导思想上将革命的敌人设想得过于强大和过于无孔不入,并且将本不应当作主要敌人看待的可争取力量,也视为敌对力量,进而认为中间阶级是最危险的敌人,如此一来,肃反岂有不扩大化之理?

  作者:罗平汉,系文史学者,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导,《同舟共进》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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