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毛剑杰:昙花一现的苏州市民公社

   苏州商务总会最初的目的是抵挡洋货、对接“风气早开”的上海,以挽救渐渐没落的苏州商业。同时维持商业秩序、进行官商沟通。然而谁都不曾想到,它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了地方事务。

  各国强弱之分,文野之别,视全国人民就学多寡为断。——苏州商人

  1907年,苏州城里开始实施新出台的“治理卫生简章”:召集绅商垫款购买驳船,然后雇挑夫分段逐户收取粪便,装船运至城外空地堆放,并及时将街道打扫洁净。居民每户各贴钱一文,大店铺每日二三文不等,贫户之家则不取分文,结果“居民各家,所费式微,无不乐从”。

  简章的制定者,不是苏州市政当局,而是原本与城市公共卫生管理风马牛不相及的“苏州商务总会”。

  这缘于苏州市政当局一桩棘手尴尬事:负责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的苏州巡警总局,为城市公共卫生计,试图对挑粪夫的工作时间、工具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结果导致挑粪夫们不满,双方发生冲突。

  冲突中,有挑粪夫被巡警殴打,导致全体挑粪夫宣布罢工以示抗议。一旦罢工成真,整个城市都将臭气熏天。

  不过罢工最终被消弭于无形,个中关键,乃是“苏州商务总会”的调停:一面致函巡警局查办肇事巡警,一面知会肥壅业给所有雇员挂上腰牌,粪担一律加盖、按时收粪、指定地方停担。寥寥几条,均是市政当局与挑粪夫争执之关键所在,于是双方皆大欢喜。而市民也深得其便。这只是苏州商人们参与的众多地方公共事务之一。

  此前,苏州巡警总局一直在为市容管理的事头疼:原本就狭窄的街道上,总是有许多铺户,任意将栏杆、铺板、柜台搭出街道,以广招徕。造成市容不整之外,对交通也多有妨碍。巡警总局多次出示谕禁,还拟定了清道条规,但占道设摊还是屡禁不绝、无法根除。

  而难题的最后解决,同样有赖于当时成立不久的“苏州商务总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之外,苏商总会的商人们还四处上街劝导。到总会成立的第二年,也就是1906年起,苏州街头就再也看不见巡警总局禁止占道设摊的告示了。

  商会=教育局

  如果说,前两件事能顺利解决,还有赖于挑粪夫、摊贩连同他们的整个行业组织,均依附在涵盖百业的商务总会名下的话,那么商务总会在地方教育事业方面的努力,则已经完全越出了商会职能本身。

  苏州一直是中国帝制时代状元的摇篮,士人学子嗜学成风。然而到20世纪初,领一城风气之先的苏州绅商们已经对科举制产生怀疑,在1905年呈请成立商会的同时,便提出要兴办新式教育:“各国强弱之分,文野之别,视全国人民就学多寡为断。”从商人的角度看,更是“储才端赖学堂,生利必资实业”。

  此间,随着科举制废除和新式教育兴起,苏州办学机构及其权力,已经由官府直接下移民间,正是趁此机会,苏商总会积极将势力楔入了学界。1905年至1906年间,苏州成立了第一个民间性质的学务管理机构“长元吴三邑学务公所”,发起者正是王同愈等商会领袖。

  学务公所成立后的活动,涵盖学堂设施、经费管理安排、课程设置、师资培养乃至小学教育、实业教育、军国民教育。涉及面之广,俨然一个全面管理整个苏州学务的组织机构。

  而学务公所也确实成绩斐然,它成立之后即创办了公立师范传习所,至1911年先后有六批学生毕业,为各个学堂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式学员。

  1906年,清政府学部又规定各省设提学使管理学务,商会通过学务公所对学界的管理和参与途径一度被取消。但一年之后,苏州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民间教育组织“长元吴教育会”,发起人蒋炳章、尤先贾、彭福孙等人,仍是商会领袖,而从其职能、人员构成看,这“简直是学务公所的再生”。这使得苏州的学务管理形成了官方与民间双重领导体制的格局。而事实上,当时苏州官办或民办教育的学费,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育会背后的商会及各业商人支持。

  教育之外,苏州的不良社会旧习革除,乃至议政、赈灾、公用设施建设等地方事务中,无处不见商人们奔走的身影,他们甚至还组织商团武装保卫地方。

  绅商

  苏州商务总会是在1905年10月成立的,发起人王同愈等,最初的目的是抵挡洋货、对接“风气早开”的上海,以挽救渐渐没落的苏州商业。同时维持商业秩序、进行官商沟通。

  然而谁都不曾想到,在此后的晚清民国之世,它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了地方事务。它的成立,正逢中国地方自治风潮勃兴之时。

  自1860年代后,在与太平天国作战中起家的汉人地方实力派渐渐坐大一方,到1900年义和团之乱中已经公然宣称“东南互保”,斥责朝廷与11国同时开战的诏令为“矫诏”“乱命”。

  晚清的地方自治,正是士绅、商人们与各省督抚、京中开明派呼应而起。1906年左右,南书房翰林吴士鉴率先上奏朝廷,正式提议仿照东西方良法,在中国推行地方自治,以达到“上下相维,内外相制,主权伸而民气和,举国一心,以日进于富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随后,各省纷纷成立自治研究所、自治期成会、自治局。城镇里还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并成立负责市政的机关。

  苏州是苏南中心城市,明清时代“精致江南”的典范。崇文重教之外,遍地手工工场也是城市一景,由此孕育了强大的“前近代市民社会”,在明末就曾出现市民自发暴动,怒殴拘捕乡贤周顺昌的魏忠贤党羽。

  此后,即便在1860年代的战乱中遭遇重创、江南龙头城市的地位被上海取代,其新式学堂、留学教育仍为天下之先,而手工工场也在战后渐渐重兴,更在20世纪初逐渐转型为股份公司等近代形式企业。

  传统与现代的合力,使得苏州地方自治先于大多数中国城市展开。而亦绅亦商的商界领袖,则是地方自治天然的引领者。“绅商”正是晚清民初苏州商人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商会会长王同愈,苏经苏纱厂总经理,出身翰林院编修;其他发起人如潘万成酱园店东潘祖谦,是三品候补道员;尤先甲曾任内阁中书、三代二品封典,辛亥革命爆发时,正是他率商会和地方绅士劝说江苏巡抚程德全“易帜反正”。

  荒地归属之争

  事实上,商会的勃兴,一直与晚清地方自治紧密相随。地方自治之所以声势浩大,正是因为它强调工商业上的自主经营、自由联合,促进了新兴的经营形式——股份公司的成立。此前,对于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企业,官有权而商无权,官有利而商无利,商人历来望而生畏。

  地方自治促成城镇工商业繁荣,工商业繁荣造就的强大商人群体,自身权益之外,他们还关注“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般情形”(费孝通:《乡土重建》),极力推动地方自治,而城镇的功能也进一步变化。当经济功能日益超过政治功能时,一座城市的近代化转型,也就渐渐完成了。

  大约在1907年9月,苏州成立了苏省地方自治调查研究会,1908年又扩充并改名为苏省自治局。同年年初,苏州自治筹办处设立。这个筹办处的章程与细则,一扫晚清衙门的暮气,带着“明显的商人精神”。如“办事人员额外加餐或超出额定伙食标准时,需自行付费”“办公时间不得会见与公务无关的客人等等”,议事决策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有筹办处的督导,1909年7月15日,苏州下属长洲、吴中、元和三县在苏城元妙观成立城厢自治公所。地方自治公所的权限和职责是“决议处理地方之政”,如吴县木渎镇“自治会”的宗旨,便提到“凡镇中所有修造桥梁、掩埋暴露、施送棉衣米药等事及已办之学堂局所并一切地方公务悉隶该自治会”。此时,清廷民政部的“自治章程”还要迟至两年后才能颁布。

  如果说,苏省地方自治筹办处还带有半官方色彩的话,那么在它督导下成立的地方自治公所,则完全是一个商人色彩浓厚的民间自治机构。在《长元吴自治公所成立会公启》上,落款的有28人,几乎全部是苏州民间的头面绅商。(《苏州商会档案丛编》)

  它是在官方支持下成立的民间自治组织,然而它们一旦成立,就与官方处在相对矛盾的地位。如1910年9月,自治公所通过决议案,要求苏州农工商务局“将城区荒地全数拨归自治公所作为自治公产,并移交原有荒册。但农工商务局“置之不复,反将城厢荒地招人承领”。

  自治公所立即为此上书谘议局,要求后者出面干预。谘议局行文江苏督抚,要求敦促农工商务局实行(《江苏谘议局第二年度报告》第二册)。这一官民之争,虽因武昌起义的爆发而未有最终结果,但从中可见,由绅商们主导的自治机构,已然对地方政府权力产生制约。

  1910年5月,《东方杂志》评价商人主导的苏州自治活动称:“城自治一律克期成立,惟有江苏议案灿然具备,地方利弊居然有负责任之主体……苏人长此,数年之后,必且特拔于全国各地方之上。”

  财富而非权位

  较之自治公所,市民公社是更具苏州特色的地方自治活动。它的出现,也意味着商人更深地介入了地方公共事务。

  1909年6月,苏州洋货业商董施莹向苏州商务总会、自治筹办处及府县衙门呈文说:“观前大街,地居冲要,店铺林立,尚无联合之机关。商等目击情形,急思振作,爰拟组织公社……”

  施莹希望借助市民公社组织,承担卫生、保安等一应地方事务,“合无数小团体成一大团体,振兴市面,扩张权利,不惟增无量之幸福,更且助宪政之进行”。

  从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开始,苏州街道的其他市民也纷纷仿效。1910年7月,韩庆澜等商人呈文苏州商务总会,声称商民有办理地方自治之义务,请求允准成立阊门外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同年9月,金阊下塘大街商人曹永暹等也申请组织市民公社,纷纷声称把“办理本区域自治范围以内一切公益之事”作为自己的目标。(《吴县志》)

  市民公社的主要工作,最初注重于疏浚河道、修路筑桥、建置路灯等市政建设,以后又逐步扩展到卫生消防、治安及社会福利事业。

  从存世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职员名单及其所属店号,也可清楚地看到商人在其中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商人的财产原则也被贯彻到了市民公社的活动之中。几乎每一个市民公社都规定,只有纳款才能成为选举人。这种基于财富而非权位功名的选举人资格规定,依然透现出近现代商业社会的曙光。

  并且,市民公社只隶属于苏州总商会。并不理会官方对地方事务的干预,这也得到了地方当局的承认。此后地方官府有事在基层贯彻,也往往移请商会转饬市民公社。个中玄机,一是官权在地方政治中的弱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以商人为核心的有产市民,在地方事务中权力分量的日渐加重。也正是在这种官权与商权的消长之中,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进。

  商人武装

  与官权分庭抗礼之外,苏州商人们甚至组织起了武装商团。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于1906年秋由商人倪开鼎、洪毓麟等向苏州商会提出创设动议,其目的是“以健身卫生为始事,保护公益、秩序、治安。”

  初期的苏商体育会,并不具有商人军事武装团体的性质,其成员主要是练习柔软体操,也没有枪械。数月之后,开始增加器械体操和各种兵式操法,到1907年5月,苏商体育会即拥有了枪械,然后改编了成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到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总共拥有团员1120人。

  1928年7月,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人数增至2188人,拥有各式枪枝共1567枝,其中不乏先进的冲锋枪、手提式机关枪等,稍后还经批准配备了军用摩托车,达到了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

  从清末开始,凡是遇有地方不靖或发生匪乱,地方官府往往都会商请体育会出防协助维持治安。每年至关重要的冬防期间,体育会和商团更是协助军警维持治安不可缺少的武装力量。

  商团有严格的惩戒条例。1927年2月,陆墓支部第二排第五班团员马继善在出防整队行动之时,私自携带武器离队,即受到严厉惩处,“除棍责外,立予开革,以儆效尤,而除害马”。

  苏州商团虽然不是正规的军队,至多只属于民间性质的准军事力量,然而在辛亥苏州光复前后,“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投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

  苏州社会各界也对商团的作用多有肯定。如1934年9月,江苏省政府又再次下达商团改编令,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领衔请求暂缓,苏州各界团体直接向官府公开表明商团重要作用,并支持保留商团。尽管不到两年后商团仍被迫自行宣布解散。

作者:毛剑杰,来源: 《看历史》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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