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林彪專機是強行起飛而不是“放飛”

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李作鵬在法庭上陳述。


《判決書》中所謂“兩次篡改”、“沒有採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塗改電話報告記錄”的用意,無非是讓不明真相的人們相信:其一,周恩來曾“下命令”阻止林彪專機起飛;其二,林彪是我李作鵬有意放跑的。

下面談談我的認識和想法:
第一、勸阻林彪夜航是周總理電話告訴我的。但“九一三”當晚,北戴河、山海關發生的所有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我希望所有關注“九一三”事件的人們注意:林彪的三叉戟飛機是強行起飛的!不是“放飛”的!當時不要說“四人一起命令”,就是四十人一起命令也擋不住!有周總理的電話指示,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有場站要求停止起飛的措施,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

機場發生的一切情況都是突發的、不正常的和出乎意料的,是我無法控制的!周總理的電話指示不起作用,場站禁止起飛的專業措施也不起作用,難道專機強行起飛的責任就應該由我來負嗎?

第三、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沒有任何理由不如實傳達總理的指示。我兩次所補充的話,是我對周總理指示的理解和對機場執行周總理指示的再強調。實際上,在“九一三”事件的整個過程中,我只起了“傳話筒”的作用!

第四、我為什麼要放林彪逃跑呢?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沒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蘇聯。我也可以斷定,黃永勝、吳法憲也決不會放跑林彪的。在我們的心目中,忠於毛主席、忠於黨中央是至高無上的原則,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舉動,我們不會跟著跑。事後,毛主席懷疑我們,是因為他自己喪失了自信。

第五、我請事後“諸葛亮們”給我出個主意:當時我應該怎樣採取“阻止起飛的措施”,你們認為才是對呢?我估計答案是:怎麼做都不對——阻止成功,林彪說不對;阻止不成功,毛澤東說不對。結果是阻止起飛是我的“罪”,不阻止起飛也是我的“罪”,強行起飛還是我的“罪”。實際上我接受的是一件死路一條、死罪難逃,且無法完成的任務。為什麼周總理要交給我無法完成的任務呢?

當我將飛機強行起飛的情況立即報告總理後,總理直至毛主席、黨中央都未採取任何有效的攔截措施,誰又追究他們的責任?

第六、法庭應該是公正的,公正的基礎是最講究證據。《判決書》中“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是採用場站值班員李萬香錯誤記錄0點06分我的電話指示的原文,是唯一在法庭上出示的孤證。法庭可以採用李萬香的孤證作為定罪證據,而我多次提出的人證、物證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呢?為什麼我向總理呈送的、最原始的、有總理圈閱的報告全文不能在法庭上拿出來公佈於眾?為什麼要隱匿最為重要的證據?為什麼幫助我處理機場問題的秘書,這個最直接的證人不能出庭?這不正大光明的行為本身就能說明很多問題。

第七、請不要忘記,我當時只是一個普通的政治局委員,海軍政委。在政治局常委、在軍委副主席和國務院總理面前,我只是執行和落實各項指示的工作人員。在國家大事、國家最高級別的領導人面前,我沒有權力自作主張,除非領導授權!(《新史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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