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在判決書的原文旁,我寫了“放屁!”

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2008年5月,北京安貞醫院,李冰天向父親李作鵬介紹明鏡出版社出版的《林彪畫傳》。(舒雲攝)


律師發言後,是我最後陳述。我拿出準備好的辯護提綱,開始發言。也許是開庭時間太長了,我的體力已經不支,發言中途,心臟病又一次發作,緊急退場搶救,在治療中,法庭建議我不要繼續講了,我沒有同意,稍微恢復後,我堅持當庭把原準備陳述的主要內容講完:……1971年9月12日夜至9月13日凌晨,我處理山海關機場的問題,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與呈周總理的原始電話記錄存在矛盾,還沒有得到實事求是的解決……

1981年1月25日上午,在公安部禮堂召開了宣判大會。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判決書》,全文將近一萬五千字。

對我的判決詞是:

【被告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

1971年9月12日晚11時35分和13日0時6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13日0時20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作鵬沒有採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被告李作鵬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我對上述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判決堅決不能同意!

判決書第29頁第(八)條是對我判決的原文。文旁,我寫了兩句話,第一句“放屁!”是針對判決條文的,第二句“觸犯了刑法那一條?”是針對山海關機場問題的。

判決之後,我繼續關押在復興醫院。經過兩個月的公審,我已經身心極度疲憊,心臟病一次接一次地發作,天天離不開氧氣。

1981年1月27日,我寫了《反對判決中的幾個原則問題》。

1、有什麼事實證明“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

2、有什麼事實證明“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

3、有什麼事實證明“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4、關於強行起飛問題,我在申辯中的理由是充分的,站得住腳的。同時在當時情況只能請示總理,不可能有其他措施。如果總理事先告訴我林彪可能逃跑,那我可以保證林彪跑不掉。退一步說,按現在說法又觸犯了刑法哪一條?

5、“掩蓋罪行”問題,在9.13我向總理報告中,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同時存在。我究竟向誰掩蓋了罪行?修改電話報告記錄,為什麼我沒有把相互矛盾的說法修改?

6、在一個文件上,幾個人同時簽字,為什麼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則仍是解放軍高級幹部,應如何解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因為可以造假扯謊,欺騙不明真相的人。天乎!歷史乎!冤情幾時澄清,相信總有一天會澄清。(《新史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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